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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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度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13
•【字号】鹤政办发〔2018〕47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鹤岗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贯彻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2018〕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19号)等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黑龙江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一、2018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8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3%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比例不低于10.4% (该目标暂按全省空气目标下达,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2015年下降比例不低于9%(该目标暂按我市“十三五”总体减排目标下达,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切实减轻燃煤污染。

1.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行动。

开展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对淘汰不彻底、遗漏、“复燃”锅炉重新制定淘汰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淘汰改造。

除市政府确认为“必要保留”的,建成区剩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在9月底前全部淘汰清零。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政府参与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启动鹤岗市蓝天保卫战“燃煤锅炉淘汰”专项行动。

启动县级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
备淘汰工作。

萝北县、绥滨县政府要统筹好淘汰工作,确定本县建成区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排查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现状,建立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制作淘汰作战地图。

立足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锅炉淘汰改造方案和补贴方案。

2018年内每县淘汰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不少于3台(套)。

(牵头单位:萝北县政府、绥滨县政府)
3.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对保留燃煤锅炉的监管,具备安装条件的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督促企业、业主早日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实施全面达标治理和设施升级改造。

1.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达标排放。

完成华能鹤电公司1200MW烟气超低浓度排放改造,全面摸排全市火电机组达标情况,继续深化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和全面达标排放,重点推进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热电厂1#、2#机组脱硫、脱销、除尘达标改造,未完成改造前,严禁生产,确保全市电厂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深化重点工业行业达标治理。

深化电力、供热、建材、煤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

未建成除尘及脱硫、脱硝设施的必须建设设施,已建成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实施升级改造,务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加快开展建材、火电、焦化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及推动建材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积极推动建材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将所有固定污染纳入环境监管,尤其强化高架源环境监管,重点源要实现实时在线联网监控,明确无证排污和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整改时限。

(牵头单位:市环
保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推进化工、工业和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并建立清单。

加大全市辖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新建加油站准入,对未配套油气回收治理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审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三)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战役。

1.开展清洁柴油车和柴油机行动。

按照国家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限值要求。

环保部门在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8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对未完成上述检验、检测柴油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严厉打击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加大路检力度,装备尾气路检路查设备,充分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根据情况抽查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

强化集中停放地和用车重点单位监督抽测,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

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道路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实现国家—省—市遥感监测系统平台三级联网。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

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
2.开展清洁油品行动。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

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加油(气)站、储油库、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气)站点,2018年底前全部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四)强化大气污染面源整治和管控,开展秸秆禁烧攻坚战。

1.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共治共享机制。

落实党委政府露天焚烧秸秆主体责任,推进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网格之间要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市、县将成立督查组,采取重点督查、交叉督查、巡回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落实《鹤岗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与监督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化秸秆禁烧宣传工作。

要组织禁烧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张贴禁烧标语,深入学校、集镇、村庄及田间地头开展禁烧宣传,把秸秆禁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农户增强禁烧意识,营造禁烧浓厚氛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
2.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支持研发和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等产业化发展,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

推进肥料化利用。

推进玉米秸秆翻埋、碎混和覆盖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提升耕地质量。

推进燃料利用。

大力推广秸秆固化压块在企事业单位、农村炊事采暖以及工业园区生物质锅炉中的应用;发
展秸秆热电联产项目,重点推进绥滨县盛蕴热点有限公司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加快生物质锅炉改造。

推进饲料利用。

萝北县、绥滨县要大力发展青贮饲料、积极推广秸秆黄贮(微贮)和简单加工后直接饲喂。

推进原料利用。

发展经济效益明显、技术工艺先进的高端化工业利用产业项目,提高秸秆附加值。

2018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园区办、市财政局)
(五)加强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底前,完成现行预案的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的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和预案启动条件,完善联动区域成员单位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建立与佳木斯、双鸭山、伊春及农垦总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重点任务台账,共享数据信息,提高预警级响应区域协同性,加强区域内统一监管,降低风险时段污染源活动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3.落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重点行业企业在采暖季节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重点落实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错峰生产,减轻秋冬季污染负荷。

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梯次减排重点企业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及不同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将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工艺环节,做到“一厂一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4.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巩固环保、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网格化监测模式,提升市环境监测站预测预报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分解、落实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除完成本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外,要认真梳理《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鹤政发〔2016〕8号)工作内容,确保全部完成我市三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任务,同时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牵头工作。

要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19号)要求,组织、落实本部门牵头的工作。

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城管、工信、环保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城管、发改部门负责继续推进集中供热;县区政府、发改委负责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环保部门牵头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企业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秸秆禁烧等工作;商务部门牵头监督检查油品质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战役;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城市交通管理和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战役;农业部门牵头秸秆综合利用,发改、工信、畜牧兽医部门等按职能分工配合。

(三)强化联动执法协调监管。

落实完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组织协调配合作用,强化部门对成品油、柴油车、煤炭质量、锅炉淘汰、秸秆焚烧等执法监管联动。

市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牵头、组织的工作任务定期调度,及时督办,定期总结报送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

(四)建立实施政策资金激励机制。

拓宽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渠道,引导信贷支持和建设运营激励政策。

加大对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小锅炉淘汰、高排放
机动车淘汰和柴油货车治理、秸秆禁烧等财政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力度。

(五)严格考核问责。

2018年既是《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收官之年,同时又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任务多,涉及县、区政府及众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任务不落实、推进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加大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引导,积极正面宣传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工作成果,特别是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大新闻媒体和宣传进学校的力度,保证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发声,传导到民众。

鼓励公众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谏言献策,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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