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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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
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加强海上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防止海运欺诈,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IMO 公司和登记船东唯一识别号机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登记船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

仅拥有或管理下列船舶的公司和登记船东不适用本办法:
(一)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三)非机动船;
(四)制造简陋的木船;
(五)非营业的游艇;
(六)渔船。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司和(或)登记船东识别号”系指由IMO分配给拥有或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和(或)登记船东的唯一编号。

(二)“公司”系指SOLAS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

(三)“登记船东”系指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授权的认可组织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就本办法实施而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系指公司或登
记船东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认可组织”系指中国船级社。

第五条公司和登记船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劳氏公平年鉴 LLOYD’S REGISTER-FAIRPLAY,网址)申请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公司识别号申请表”见附表1,“登记船东识别号申请表”见附表2)。

当公司同为登记船东时,仅需填写附表1申请公司识别号。

第六条公司和登记船东获得识别号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表”(见附表3)。

第七条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经报备后,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应在签发或换发《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时载入该识别号。

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将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录入到公司识别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一经获得,将保持不变。

公司和登记船东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新合并的公司应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出资额较大(出资额相等时由双方约定)的公司或登记船东的识别号,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后,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载入相应的证书,出资额较小的公司或登记船东的识别号将不再使用。

第九条公司和登记船东及其所拥有或管理的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公司和登记船东应持最新的“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表”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更新,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申请换发有关证书、文书。

第十条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由主管机关统一与有关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和登记船东,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取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
一个新建立的公司
公司更名(请在上面给出公司曾用名)
LRF将记录已获得符合证明(DOC)的公司的经营地址。

该经营地址可以是总公司或分公司的地址,也可以是为获得DOC并管理船舶的公司或管理者转交详细通讯资料的地址。

已获得DOC证书公司的注册国别也将被记录。

仅供官方使用:
IMO公司识别号
This is correcting the details for an existing company on the LRF database This is a newly established company
This is a change of company name (please give former names above)
It is the policy of LRF to record the operational addresses of companies which have been issued with a Document of Compliance (DOC). The operational address can be the address of a head office or a branch office, or a care-of address for the manager or company which has been issued with a DOC and managing the ship for which communication details are provided. The country of 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which has been issued with a DOC is also recorded.
For office use only.:
IMO Company No.
附表 2
一个新建立的公司
公司更名(请在上面给出公司曾用名)
标有*号的项目是获得识别号的必填项目。

LRF将记录登记船东的经营地址。

该经营地址可以是总公司或分公司的地址,也可以是为获得DOC并管理船舶的公司或管理者转交详细通讯资料的地址。

当信息是从主管机关提供的附件4第2节描述的XML中获得时,LRF仅记录登记船东的注册地址。

登记船东的注册国别也将被记录。

仅供官方使用:
IMO公司识别号
Items indicated with an asterisk (*) are required and must be filled in before a number can be provided. It is the policy of LRF to record the operational addresses of registered owners. The operational address can be the address of a head office or a branch office, or a care-of address for the manager or company which has been issued with a DOC and managing the ship for which communication details are provided. LRF only records the Registered Address of Registered Owners when this information is received directly from Administrations in the XML schema described in section 2 of annex 4.
The country of registration of the registered owner is also recorded.
For office use only.:
IMO Registered Owner No.
附表3
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表
东信息
船舶信息
注:1.本报送表中除注明为中文的项目外,一律以英文填报,日期格式为
“YYYY/MM/DD”;
2.公司和登记船东填报的船舶数据应包括其拥有或管理的所有中国籍和外
国籍船舶;
3.“总吨(公约吨位)”指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丈量的总吨;
4.“总吨(国家吨位)”指由申报国主管机关提供的使用1969公约生效前国
家吨位规则丈量的总吨;
5.“净吨(公约吨位)”指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丈量的净吨;
6.“净吨(国家吨位)”指由申报国主管机关提供的使用1969公约生效前国
家吨位规则丈量的净吨;
7.“载重吨”指当装载至最大夏季载重线时以公吨计算的船舶装载的货物、
储备、燃油、旅客、船员的重量;
8.“船舶类型”指船舶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船舶类型;
9.“光租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来说,指该船舶前一国
籍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于以光船条件租出的船舶来说,指该船舶后一国籍登记的主管机关;
10. “光船出租人”对于以光船条件租出的船舶来说,指主管机关进行光船
租赁登记所记载的实际船东;
11.“国籍状态”系指当前船舶国籍登记状态。

P=登记船舶(永久或临时);
PI=光船租进的船舶;PO=光船租出的船舶;D=注销登记船舶;
12.“服务状态”包括营运(S)、报停(L)、在建(U)、修理(R)、改建(C)等;
13.“报告的新船旗国”指船舶办理注销登记后拟入的国籍;
14.“报告已拆船”、“报告将要拆船”和“报告全损”如适用,则表示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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