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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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文号】财税[2008]132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