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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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保管及使用全过程的扣环管理,确保公司认证标志管理使用的有效性及可追溯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认证标志购买、保管、使用及加贴标志产品至最终用户前跟踪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信息档案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登记保管、标志发放和废旧标志集中处理工作。
3.2 品检部负责生产线上认证标志领用、加施及过程中损坏、废旧标志的统一收集和交回。
3.3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入库后及交付至用户手中前的产品的认证标志的跟踪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标志的购买
4.1.1 标志购买时机应根据标志购买过程周期和生产实际需求灵活妥善安排,原则上在剩余标志不足10日生产量所需或1500枚的情况下,信息档案部应及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志管理处提出购买申请。
4.1.2 标志购买申请书应使用国家认监委统一格式,严格按照格式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清晰,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传真或邮寄至国家认监委标志管理处。
4.1.3 标志购买申请部门应对标志申购全过程及时跟踪、落实,保证标志在预定周期内申购到位。
4.2 标志的管理、发放及领取
4.2.1 信息档案部应对购买回的认证标志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员负责建立完善的标志收发台帐。
标志存放条件应符合标志性能要求。
4.2.2 标志的领取和发放应严格遵循签批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领取,先填写标志领用申请单(用物资“领料单”代替),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档案部标志管理员依据领料单发放标志,同时标志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2.3 标志和发放数量应依据月生产计划办理,原则上单次发放和领取总数不超过当月计划生产车辆总数,但允许在此基础上增加2%的活用范围空间,不排除有标志本身污损和使用过程中破损及丢失现象产生。
信息档案部根据每月入库车辆数和标志的污损、破损丢失情况确认发放标志使用数量的准确性。
4.2.4 使用部门领用后丢失的认证标志的补领,必须在“领料单”的‘领料原因及用途’栏写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信息档案部才能补发。
4.2.5 信息档案部及各标志使用部门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不得买卖和转让,保证帐物相符,并于每月月底对帐。
随时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3 标志的使用及污损标志的回收
4.3.1 标志只允许加贴于获取认证资格的合格产品的规定位置上,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3.2 认证标志只能由动态检测人员加贴,且只能加贴于动静态检测完全合格的车辆上,其他人员决不允许随意动用标志。
4.3.3 标志使用部门应同时指定部门标志管理员,对每批领用标志进行台帐管理。
管理员应根据日生产计划合理分配日标志使用量,由当班动检课长负责领用、分发至每位动检人员,并签字确认。
4.3.4 认证标志的加贴位置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本公司产品认证标志加施位置为: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行驶方向),长×宽分别为120mm×120mm范围内;
4.3.5 污损、废旧标志不允许随意丢弃,动检课长负责当班污损、废旧标志的统一回收,并交回部门管理员。
依据标志领用周期,部门管理员统一交回信息档案部,以旧换新,由信息档案部确认数量后,统一集中处理。
4.3.6 当班使用剩余标志应及时交回部门管理员处,严格遵循日清日结管理制度。
4.4 加贴认证标志产品的跟踪管理
销售公司储运部、市场部分别负责成车库及市场车辆销售至最终用户前一车一标志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发现破损、加贴不符合要求标志应及时向信息档案部申请领用更换,并负责在适当时机回收废旧标志,交回信息档案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