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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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科学、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司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平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投标平台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纪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成立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该小组由招投标平台、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调整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评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产生
第七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业务水平;
(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平台。

(二)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择优入取;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进入平台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组织招投标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对违反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评标报告提出异议,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
(五)按照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抽取的专家负有参加评标的义务,应当准时参加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期间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离开评标地点、不得早退;
(二)签署《廉洁自律协议书》,保证客观、公平、公正评标。

凡有本意见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等情况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评审细则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及时向招投标平台负责人如实反映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上级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平台举报;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协助、配合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一条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项目评委员会专业组建要求和专家抽取数额,通过评标专家库,根据专业类别按1:1比例随机抽取正式专家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名单交招投标平台人员签字确认,由招投标平台负责通知。

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或需要回避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服务中心直接确定: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足的;
(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直接确定的专家应优先选用已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会员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须主动请示回避。

第五章专家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招投标平台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促进专家评标水平的提高。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有权利对专家管理工作和招标文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招投标平台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包括评标专家推荐表、聘书复印件、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培训考核和复审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专家按要求填写专家评标工作情况反馈表本人填写部分,然后交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依次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经培训、考核合格、由评标专家考核小组重新认定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平台人员予以提醒教育:
(一)评标活动中无故多次不参加或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
(二)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擅离职守的;
(三)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评标工作不认真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平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私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两次及以上由于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评标工作严重失职不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和不回避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六)连续5年(不含)担任同专业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对发现有不良记录人员,处理办法依照廉政处罚规定执行。

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并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清除且今后不再录用。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工作发生变动、退休、辞职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投标平台,以保证评标专家库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工作的,经评标专家考核小
组研究同意后,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招投标平台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收回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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