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运动员权利及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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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country’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n the righ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athletes
Candidate Duan Hong Jie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essor Ou Ai Ming
College Faculty of Law
Program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pecialization Chinese Constitution Law
Degree Master's Degree in Law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May 4 , 2009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摘要
运动员权利是指运动员依据其在社会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权利。
作为普通公民,运动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受教育权等;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使其还享有因职业而获得的特殊权利,如:公平竞争参赛权、注册权、训练自主权等。
目前,国际体育组织的宪章、章程、规则中很少有关于运动员权利的明确阐述,我国有关运动员权益的专门立法也很不完善,不仅表现在对相关问题的规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而且在仅有的零星而现行行政规章中,绝大多数都是以义务本位为其制定的出发点,缺乏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导致在实践中侵犯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
这不仅严重束缚了运动员的积极性,也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当前,完善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机制成为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以及逻辑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实际状况,从运动员的定义和特点以及运动员权利的内涵入手,通过对运动员权利体系的探讨,将侵犯运动员权利的行为进行类型化,认为侵犯运动员权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即:侵犯运动员健康权的行为、侵犯运动员程序性权利的行为、侵犯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侵犯运动员劳动报酬权的行为和侵犯运动员教育权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一些实际案例,阐述了我国运动员权利保障以及运动员权利救济的现状,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机制:第一,应加强运动员权益保护的立法;第二,应成立运动员工会;第三,应加强运动项目协会的保护;第四,建立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权的监督机构;第五,加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第六,完善运动员权利保障的救济体系。
希望拙文能为完善我国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员权利;权利保障
Abstract
The right of athletes is based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ir social life and athletic sports and the legal means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material interests and moral interests in the form of acting or omission 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A s a private citizen, the athletes not only enjoy the fundamental rights sti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equal rights、education rights, etc. Whereas,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special professional nature, the athletes also enjoy speci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of fair competition、registration rights、training rights, etc. At present, there is rarely a clear exposi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thletes in the charter, statutes,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thletes is also need to be improve in China. Not only lack of a unified system of law in the regulation of issues ,but als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thletes only exist in a few very specific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only a small number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vast majority of obligations are based on Obligation-based ,and lack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thletes, leading to violations of the rights of the athletes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This has severely constrained not only the enthusiasm of the athletes, but also seriously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it. At present, perfecting the safeguards the rights of athletes is a urgent issues in the sports development.
Combined with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of sports development, using of literature, expert interviews,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methods, as well as the logic of methods, from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thletes and starting with the connotation of the athletes' righ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system of Athletes, the author typecast the behaviour of violating the rights of athletes, and divide them into violating health right, violating the procedures right for the conduct of athletes, violating the right to ac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violating the right of athletes remuneration practices and violations of athletes acts such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the number of actual cases, describ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ur athletes status quo,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relief to the status of athletes .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should be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our athletes mechanism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Frist, Country should strengthen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thletes; Second ,the athletes should be set up trade unions; Third,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sports associations ; Fourth,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Oversight bodies which is the Culture
and educ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athletes; Fifth, should be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the law about Sport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athletes; Six shoule be improved the protection of the athletes’rights of the relief system. The author hope that this paper can improve the security system of China's athletes the right .
Key words:competitive sports; athletes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前言 (1)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2 研究现状 (1)
1.3 研究方法 (2)
第2章运动员权利 (3)
2.1 运动员的定义及特征 (3)
2.1.1 运动员定义 (3)
2.1.2 运动员的特征 (3)
2.2 运动员权利的内涵 (4)
2.2.1 基本权利 (4)
2.2.3 职业权利 (6)
第3章侵犯运动员权利行为的种类 (12)
3.1 侵犯运动员健康权的行为 (12)
3.2 侵犯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13)
3.3 侵犯运动员劳动报酬权的行为 (14)
3.4 侵犯运动员受教育权的行为 (15)
3.5 侵犯运动员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15)
第4章我国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18)
4.1 我国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现状 (18)
4.1.1 相关立法的规定 (18)
4.1.2 典型案例的阐述 (19)
4.1.3 我国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机制 (21)
4.2 完善我国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22)
4.2.1 加强运动员权益保护的立法 (22)
4.2.2 成立运动员工会 (23)
4.2.3 强化运动项目协会的保护 (24)
4.2.4 建立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利的监督机构 (25)
4.2.5 加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 (26)
4.2.6 完善运动员权利保障的救济体系 (27)
结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谢 (3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34)
第1章前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奉行“义务本位”,主要强调个人对国家或统治者的应尽义务,忽视了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随着我国进入法治国家的快车道,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各种维权诉讼日益增多,使我国社会迅速从以强调集体权利为特征的义务本位社会向强调公民自决为特征的权利本位社会转变。
体育行业也无法摆脱这样的社会背景,我国体育权益的保障体系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由过去的举国体制、国家包办转变为国家与社会结合的保障体系。
由于旧的体系显然滞后于体育运动发展的实际状况,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运动员权益的保护,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我国运动员权利保障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论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希望本论文能为研究保障运动员及权利,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从而为促进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微薄之力。
1.2 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目前对运动员权利的研究相当薄弱。
从研究成果看,许多体育领域内外的专家、学者,对体育专业、职业体育、职业体育俱乐部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作了大量探讨,发表了数以千计的学术论文,并就其中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达成共识。
但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技体育的主体,运动员的权利保障尚未引起理论界应有的重视,学界也没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研究。
从笔者查阅的文献而言,与运动员权益有关的著作有:郭树理老师《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体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国内与国际的视野》;黄世席老师《奥运会争议仲裁》、《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
虽然这些著作都不是从运动员权利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构建运动权益保障机制,但这些专著仍然零星的涉及到有关这方面的内容。
笔者在搜集和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找到几篇与运动员权利相关的论文,如:《论运动员权利及其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权利问题的研究》、《构建我国运动员权利保护预防体系的探讨》、《对我国运动员权利遭受侵害的调查与法律思考》等。
但从研究程度上来看,这些论文只是对运动员权利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很少从学理角度对其进行系统分析。
1.3 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文献资料法。
通过lexis数据库、springerlink数据库、万方数据库、全文期刊数据库、北大法意网等数据库检索,查阅与本研究领域有关的文献著作,从法学的角度来界定运动员权利的定义、内涵,并对其法律渊源、救济机制等加以分析。
查阅了有关体育法律法规,以了解我国目前确认和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现状,阅读有关体育学以及体育法学理论著作及体育权利方面论文及相关互联网信息,对中外的文献资料进行对比归纳,进而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对实践问题的分析有机的结合起来。
2、案例分析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对有关运动员权利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3、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的具体方法是本研究的基本方法,贯彻始终。
此法在本文中主要用于对运动员权利的内涵、运动员权利的主要内容、保障等问题加以分析综合与归纳。
4、系统法。
运用系统理论知识与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
第2章运动员权利
2.1 运动员的定义及特征
2.1.1 运动员定义
顾名思义,运动员就是指参加竞技体育运动比赛的人员。
高水平的运动员还必须进行长期、系统、严格、科学的运动训练,使其具有高度的训练水平,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并具有顽强的意志品质,达到最佳竞技状态,从而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
目前对运动员定位不一,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是原劳动部1992年5月8日颁发的《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将运动员界定:为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国家和省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是体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据此,运动员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
从运动员被选拔到地级市队即为工人待遇,凡获世界级赛事、亚运会和全运会好名次、或者破世界纪录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按干部待遇①;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运动员明确定性为一种社会职业,并将之归结为专业技术人员类别。
作为一种有法律明确界定的社会职业,运动员以训练和竞赛为劳动工作内容,社会保障的利益诉求与其在训练和竞赛中的表现密不可分。
第一种观点,将运动员界定为国家事业人员,显然滞后于体育发展的实际状况。
由于我国的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计划经济一去不复返,因此,这种将运动员定位为事业人员的观点已经无法适应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需要,所以一些学者建议重新确定运动员的法律定位。
第二种观点,按照职业分类,将运动员定义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乏对其作出具体的认定。
从我国现阶段的训练和竞赛体制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运动员定义为:在竞技体育中,专门以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为劳动工作内容,并以运动成绩作为衡量其获得物质和精神利益多少尺度的社会特定群体。
2.1.2 运动员的特征
运动员作为一类社会特定群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身份的特定性。
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运动的主体,对竞技体育运动具有直接的参与性。
虽然其他参加人员,例如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官员、
①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劳力字〔1992〕25号.法律法规[N/OL]
(1992-05-08).[2008-03-24]./html/.
项目管理中心官员、观众等,也竞技体育远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他们不能像运动员一样直接参与体育运动,只能视为运动的有机参与者。
因此,体育运动如果没有运动员的参与,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二,技能、技巧的超越性。
竞技体育的高度对抗性和激烈的竞争性,决定了运动员不仅要从运动技能、心理素质、和战术素养等方面超越自我,还要不断地超越对手。
通常他们需要经过八、九年,甚至十几年的艰苦、枯燥的系统训练,才能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三,运动寿命的短暂性。
体育运动和其他的行业活动不同,由于大部分运动员的运动寿命不过十几年,三十多岁的年龄,对其他许多行业而言,正处于黄金的年龄,对大部分运动员而言,已近暮年。
第四,高风险性。
运动员职业是一个具有高技能、高风险,有一定天赋的人才能从事的特殊的劳动岗位。
某项运动技能获得所需要的时间、强度、风险,远高于一般劳动技能的学习。
并且,一些竞争和对抗非常激烈的运动项目,如搏击、足球、篮球等,还需要通过激烈的身体对抗,不断的挑战自身的体力、耐力、毅力等身体极限。
因此,伤病随时可能困扰着运动员,有时甚至造成运动员残疾和生命的危险。
第五,竞技过程的不可复制性及竞技结果的不可逆料性。
体育竞赛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运动员实力说话的,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变数的过程。
它不仅取决于运动员本身和对手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技战术发挥等因素,而且还受到裁判、观众和运气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得运动员的竞赛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也是竞技体育的魅力所在。
2.2 运动员权利的内涵
运动员权利就是指运动员依据其在社会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
①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涉及运动员权利内容非常多,其权利来源也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主要包括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运动员的相对权利和运动员的职业权利。
以下本文将对其进行具体探讨。
2.2.1 基本权利
什么是基本权利?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就
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运动员作为一国的公民,享有该国宪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有权享有的各种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所以也称为宪法权利。
这些依据宪法所形成的权利是普通法律关于公民的权利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和延伸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的着眼点应当在“基本”二字,而不是宪法有没有规定。
基本权利就是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和作用。
②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作为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居于最高地位。
由于这些权利对人的重要性以及这些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基本权利往往又被称之为宪法权利或宪法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并不局限于宪法权利。
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首先必须是一国公民,否则他将失去主体资格。
虽然也有“外援”的存在,但“外援”也必须具有该国公民的资格,否则也将失去“外援”的资格条件。
基本权利作为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即使运动员不再从事竞技体育活动,但作为一国公民,其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因此,可以将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定义为:运动员根据宪法规范所确定,表明其公民地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综合性权利。
③作为母体性和综合性权利的基本权利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应该有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
根据我国宪法,运动员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生命权、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从事社会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当公民在社会活动中,把某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时,它必须要涉及到基本权利在这一行业的权利具体化问题。
运动员是以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竞赛为工作内容,并从中取得报酬的公民。
因此,在运动生涯中,运动员除了要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外,还应享受来源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具体权利。
在运动员权利体系中,这些具体权利与基本权利存在母体性权利和派生性权利的关系,同时,由于运动员从事的体育行业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些具体权利相对于其他行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其表现出了很大的特殊性,如人身权的商品化效能、隐私权的限制等。
对于这些从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作为基本权利在体育行业的体现和具体实践的权利,而且不同于其他行业公民的特定权利内容的权利,我们称
①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2-243.
②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32-133.
之为运动员的相对权利。
①
2.2.3 职业权利
如果说相对权利是基本权利所派生出来的权利,那么职业权利是运动员权利在竞技体育活动中的具体化,它与运动员的人身和行为息息相关。
因此,可以从与运动员人身相关的权利、与运动员行为相关的权利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与运动员人身相关的权利
法律意义上与运动员人身相关的权利是随运动员的出现而出现,随运动员的灭亡而消失。
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它与人身相联系并不可分离。
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本文着重讨论运动员的人身权、健康权、形象权。
1、人身权
人身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人身权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运动员本身作为自然人,是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因而其具有一般民事主体的特点,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运动员的人身权,是所有的运动员均完全平等地享权利,直接关系运动员身体和精神状态。
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专属性。
它与运动员的特殊人身密不可分。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也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非财产性。
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运动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运动员带来财产利益。
(3)绝对性。
由于运动员的特定性,运动员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其人身权的义务。
因此,运动员可以排除他人对其人身权的不法侵害。
(4)支配性。
其运动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其人身权,而无须他人的干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体育体制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开展,运动员人身权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也将会日益频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必须遵从市场法则、追求效益、计算成本。
竞技体育的运行必然和经济利益存在某种联系,其中作为竞技体育运动主体的运动员也深受影响,运动员的人身权也深受商品化的效能。
因此,人身权对运动员、对一个知名的运动员来说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运动员的人身权往往与重大的体育赛事联系在一起,影响范围大,也更容易被侵害。
特别是知名的运动员,由于其在竞技体育
中有突出的表现和成绩而为人所知,因此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才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知名运动员的人格标识就可能因其受大众欢迎而被商家等非法利用以谋取利益。
运动员本人是其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对其姓名、肖像等人身权利拥有控制、商业使用、许可他人商业利用、排除他人妨害及寻求法律救济等权利。
2、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以运动员的生命安全、器官功能完善及身体机能正常工作为内容的一种权利。
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是众多国际、国内法所认可的权利。
身体健康权对运动员有特殊的意义,直接关系运动员的生命、职业发展等,是运动员职业生涯及将来生活的基本要求。
运动员为了攀登体育运动技术高峰,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就必须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人体在体格体能、心里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在训练中要不断突破生理极限和技术极限,在比赛中要敢打敢拚、勇猛顽强。
训练和比赛中的超极限负荷、技术动作难险度的提高和身体的激烈对抗等都容易导致运动员发生运动伤害,甚至致残。
因此,加强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的身体作为其核心的价值,在奥林匹克运动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对运动员健康权的专门性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阐述了维持一个健康的生活是一个运动员所必须的基本要求;《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将维护运动员的健康作为国际奥委会职能之一①。
此外,在国际奥委会其它职能条款中,也有涉及维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要求,1988年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该《宪章》除了有关性别检验的规定外,还有药物准则完全是有关监督和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规则,在违反兴奋剂的法律责任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在运动员有关的禁用样品里面含有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的有关物质,她(他)就被认为服用了兴奋剂,不知情者并不可作为在法律上免责的理由,根本不考虑运动员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者过失。
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的原则在这儿不适用。
为了进一步反兴奋剂,国际奥委会设立了专门的的组织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并于2003年3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兴奋剂控制、教育与研究、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条例的承认、执行和修改四个部分,其核心内容包括一份全球统一的违禁药物清单;违反《条例》者必须受到禁赛两年的处罚,特殊情况下例外;奥运会选手违反《条例》将被没收所获得的奖牌;不执行《条例》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则该项目将被驱逐出奥运会;拒绝签署《条例》的国家不得申办奥运会等。
该《条例》的出台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体育组织铲除滥用兴奋剂现象所遵循的新法典。
由此可见,身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