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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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

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

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行原则上为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也可由共同上级行指定。

管理行对于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负责识别认定、授信业务以及整体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对于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识别认定及牵头授信额度的核定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分(支)行。

经办行原则上为管理行的下一级行或同级行。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客户由管理行、经办行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具有信贷管理、授信执行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管理行的确定
(一)总行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10亿元(不含)以上且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二)一级分行原则上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不含)以上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对尚未纳入总行管理范围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一家一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三)二级分行为辖区内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对尚未纳入一级分行管理范围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均应纳入二级分行管理范围,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辖内一家二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第十条对农业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含)以下跨二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可由总行和一级分行相应客户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在同级经办行中确定,并发文公布。

(一)集团本部(控股公司、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办行。

(二)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信用份额相对较大的经办行。

第十一条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跨区域集团客户识别的发起与认定,并按规定确定管理行和经办行。

识别认定的相关信息资料由认定行负责保管。

(二)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下同)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

管理行对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牵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并承担授信调查责任。

(三)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

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办行有义务主动搜集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管理行和其他经办行。

(四)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置和化解。

(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信贷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二)协助客户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三)负责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查。

(四)协助客户部门做好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十三条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

(二)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并对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信贷退出管理。

(三)负责集团客户在线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四)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建立CMS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识别、计量,全行集团客户综合评估以及风险集中度管理,并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三)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团客户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涉及农业银行多个客户部门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应确定一个客户部门作为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其他相关客户部门均为协办客户部门。

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协办客户部门负责搜集移交相关集团成员客户资料。

主管客户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集团客户主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二)以客户在农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行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三)拟拓展客户按照营销计划的主要业务归属确定主管客户部门。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六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农业银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

(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四)第四类型集团客户:是指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

第十八条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各级行客户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授信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在此基础上,确认集团客户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应归属的集团:
(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四)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集团客户。

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总行客户部门负责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

总、分行客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经办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申请进行识别认定(对于第四类集团客户,经办行随时发现,随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认定),上级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认定、确定主办行并通知相关经办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1)。

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

动态调整主要是对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

各级行客户部门对于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CMS。

第二十四条总、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在相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已识别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

各相关分行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总、分行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

集团客户整体评价
(评价方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2)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统一组织,可结合年度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

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根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将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批量审批”以及“统一授信,集中管控”四种管理模式。

(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利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和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整体和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

第一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用此模式核定授信。

(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是指利用集团本部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并由集团本部或总公司统一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

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三)“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是指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集团各成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额度分配,由各成员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

第三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四)“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是指在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辖内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核定集团成员各自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授信模式。

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第二十七条集团客户授信流程。

(一)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按照审批权限,按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二)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

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直接调查(或与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并对集团整体授信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合理匡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需求,确定贷后管理方案。

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原则上不采用“统一授信,集中管控”的授信管理模式。

(三)管理行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

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出具整体授信调查报告,拟定授信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采取“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经办行按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辖内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将已审批授信方案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并报上级行客户部门备案。

(四)管理行和经办行为同级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

由管理行商各经办行拟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和分配方案后,经办行在分配额度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辖内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模式并按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授信额度。

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对辖内集团成员核定授信,辖内集团成员授信总额超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报经有权审批行审批。

各经办行将授信方案审批结果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
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集团客户成员授信额度的具体核定方法按《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以及“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模式的,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对已经发现的集团内部存在控制及共同控制关系成员之间享有的权益份额(含交叉持股、相互持股部分)进行有效剔除。

第三十条授信额度调剂。

集团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调查集团客户(含管理行直接管理和非直接管理一定额度的跨区域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剂业务。

具体业务执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变更信贷审批方案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授信额度调整。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由需增加授信额度的成员客户经办行受理并组织相关材料,将新增授信的客户材料逐级或直接上报原集团客户授信审批行审批,超原审批行授信审批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批复时相应增加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通知集团客户管理行。

管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

第三十二条授信限额管理。

授信限额管理是指对于总行直接管理客户且能够掌握集团整体财务信息的,集团整体或本部已列入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或当年总行颁布为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总行可在通盘考虑集团客户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合并报表预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预留客户授信额度或切分至一级分行,有具体信用需求时再单独核定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

这类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即授信限额)核定业务由总行主管客户部门发起并调查,按“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管理模式预先核定;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具体核定
时,按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剂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业竞争激烈且能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集团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提出并报经总行行长批准后,也可参照本条款实施授信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存量续授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客户,办理存量续授信时,若由总行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授信的集团客户,按《总行本部信贷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

管理行为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可由集团客户管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存量续授信流程审批授信额度并组织报备。

(一)集团整体及成员企业均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
(二)集团核心成员、授信总额占比超过70%的成员符合单一法人客户存量续授信条件,其他部分成员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但在贷后管理中均未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

对上述(二)中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成员企业,报备批复时应下达相应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或报备反馈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的,应按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授信管理要求。

(一)授信额度核定以按年度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调剂或调整的,调剂或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

(二)集团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经办行原则上应在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开始新年度集团授信额度核定的材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要求完成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三)集团授信额度到期后,对于总行和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优质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已受理或已开展授信调查,且初步调查表明集团客户未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或因客户收购、兼并等重组或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
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

对于已超过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要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比重,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控制在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之内。

第三十六条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对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当年总行颁布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第三十八条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三十九条对于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上年度GDP在1000亿元以上的地级城市本级政府依法成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此类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可放宽到50%,上述其他控制指标亦可放宽到
50%。

第六章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操作按照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集团客户除按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参见附件1-3),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制定贷后管理方案。

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管理行牵头制定。

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

经办行根据有权审批行审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等。

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结合需要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贷后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充分利用CMS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等系统管理集团客户信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

为掌握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识别认定及业务查询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各级行客户经理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客户各项信贷业务数据,确保录入CMS的信息资料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建立风险监管机制。

风险经理要按规定通过CMS 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风险状况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同时对客户部门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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