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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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1.03.20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列
根据《通知》关于“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的原则,对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的出口退税的预算编列方法规定如下:(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平时暂由中央财政退付;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年终决算时,地方财
政列为地方上解支出(专项上解)上解中央财政。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之外的出口退税金额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关于修改1991年预算收入科目
(一)修改两个“项”级科目:将第1款“产品税”中的第8项“外贸出口退产品税”的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将第2款“增值税”中的第7项“外贸出口退增值税”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

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均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这两个科目中退库。

(二)增设两个“项”级科目:第1款“产品税”中,增设第14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一个“项”级科目;第2款“增值税”中,增设第8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一个“项”级科目。

这两个“项”级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收入退库共用科目。

即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发生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一律作为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切实分清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按中央、地方不同的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填开“收入退还书”。

同时要认真、准确地填写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以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正确办理结算。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还书”,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月将出口退税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汇总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三、关于资金结算
(一)根据“通知”规定,1991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从1992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
0%,地方财政负担20%。

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在每年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根据全年实际退库数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结算。

(二)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平时全数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地方财政按比例应负担的部分,由我部根据国库报表数字,按季分阶段从应拨地方财政的专项补助或定额补助款中结算抵扣。

年终财政决算时,由省级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我部结合不同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情况,办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全年清算工作。

四、关于今年已按原办法、原科目退库的帐务调整
(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上述具体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发生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使用的预算科目,为了防止帐务混乱,一律延至3月31日为止。

从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预算科目办理收入退库。

(三)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已发生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通知修改后的预算科目向国库和财政部门提供调整帐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财、税、库三方据此调整各自的帐务和报表。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局等六个部门1991年1月16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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