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公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
编号CZFL-D21-0315 版本A/1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领导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部正职和副职。
正职包括经理、常务副经理、书记。
副职包括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总监、副书记、工委主任。
第二条领导人员实行项目期薪制。
项目期薪制由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特殊工资四个工资单元组成。
第三条年度基本薪金是领导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薪酬水平、市场工资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正职:按公司总经理基本薪金标准的60%乘以项目系数计算确定,具体标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项目经理在上一项目任项目经理的期限超过项目工期2/3,且上一项目完成上交收益目标和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其年度基本薪金可增加1~3万元奖励性基本薪金。
奖励性基本薪金具体标准按公司核定标准执行。
(二)总工程师:按项目经理部正职年度基本薪金的80%确定,但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基本薪金。
(三)其他副职:按项目经理部正职年度基本薪金的70%确定,但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基本薪金。
第四条年度考核薪金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的奖励性收入。
(一)正职:年度考核薪金=年度基本薪金×60%×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基本薪金不包含项目经理增加的奖励性年度基本薪金。
年度考核得分系数=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依据《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考核确定。
年度考核薪金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副职:副职年度考核薪金按正职标准的50%-70%确定,但副职年度考核薪金的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正职标准的60%,副职考核薪金具体分配比例由正职确定。
副职年度考核薪金分配方案由正职确定,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五条绩效薪金根据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计发的奖励性收入。
由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两部分组成。
(一)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
实现项目责任成本目标奖是项目完成公司下达的责任成本目标计发的奖励性收入。
项目经终结考核确认实现了责任成本目标的,给予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正职不超过8万元,副职不超过4.8万元,具体标准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是根据项目年度和终结考核实现责任成本节余情况计发的奖励性收入。
1.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核定
(1)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年度责任成本节余总额×年度考核计提比例
年度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门核定。
年度考核计提比例在30%-50%的范围内,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
(2)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项目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终结考核计提比例-已计提的领导人员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
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总额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门对整个项目进行开累核算
确定。
终结考核计提比例在18%-30%的范围内,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
责任成本节余奖总额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执行。
2.责任成本节余奖计发
(1)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
项目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按照项目领导班子占60%,其他人员占40%的比例分配。
由项目领导班子分配的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副职为正职的50%-70%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项目经理部正职确定,但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理部正职标准的60%。
项目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奖当期支付50%,剩余的50%延期支付。
项目年度考核未实现责任成本目标的,不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项目上一年度开累未实现责任成本目标,本年度有责任成本节余的,应用本年度责任成本节余冲减本年度之前开累责任成本亏损总额,剩余部分按公司确定的比例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
冲减后没有剩余的,则不计提责任成本节余奖。
年度考核期截止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投产使用,或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或达到公司认定收尾条件的当年。
之后,项目应进入收尾期,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待符合条件后进入终结考核。
(2)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计发
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副职为正职的50%-70%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正职确定,但平均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正职标准的60%。
计发终结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的同时,对年度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延期支付部分予以清算。
终结考核确认项目没有实现考核责任成本节余的,项目领导人员已计
发的年度考核责任成本节余奖全额收回,并按《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领导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特殊工资是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确定并纳入工资管理的津补贴。
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除国家、地方政府奖励(政府列支)、政府津贴和集团公司批准支付的收入外,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不得再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领导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易薪”。
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岗位变动之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年度基本薪金按月支付,每年调整一次。
公司每年调整标准前,基本薪金按上年度标准预发。
公司调整标准后,按调整的标准进行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年度考核薪金在公司核定标准后当期支付,但项目经理部出现特定情形的,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年度考核薪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年度考核薪金。
1.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
2.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支付年度考核薪金,待次年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一并支付。
项目终结并经终结考核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年度考核薪金不再补发。
1.项目开累实现的上交收益率低于80%的。
2.项目开累资金上缴率低于80%的。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
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除,但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
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年度基本薪金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1天及以内,减发当月工资,改支生活费;旷工1天以上,减发3个月工资,改支生活费;连续旷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工资,改支生活费。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工资,改支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项目经理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项目经理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年度考核。
领导人员薪酬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核定的标准发放。
(一)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投产使用;
(二)项目工程实体已按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完成,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
(三)项目达到公司认定的收尾条件。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事假工资:领导人员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领导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照发。
(三)丧假工资:领导人员丧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照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领导人员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领导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年度基本薪金部分以病假前年度基本薪金的50%作基数,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医疗期满,其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等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办理。
(六)探亲假工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领导人员,在探亲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照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领导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绩效薪金照发。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年度基本薪金已包含了加班因素,严禁项目经理部另行计发领导人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经单位安排,领导人员脱产入学半年及以上的,在培训学
习期间,年度基本薪金按本人入学前年度基本薪金标准的50%计发,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不发;脱产入学半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年度基本薪金、年度考核薪金和绩效薪金照发。
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培训学习期间,其单位各工资单元的工资标准发生变动时,工资待遇应相应变动。
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脱产入学两年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脱产入学两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改支非在岗生活费。
非在岗生活费标准按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而保留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在受处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在各类休假及脱产入学涉及岗位工资计发时,其岗位工资不得乘以项目系数。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按其实际任职时间相应结算所得薪酬。
第二十条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按有关管理规定,应由领导人员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财务会计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实行台帐管理,以便核查和到期清算。
领导人员的薪酬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奖励、政府津贴等其他收入,项目经理部应逐项填入管理台帐(见附件)。
附件:××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薪酬支付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