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甲供材料价款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原则及操作办法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财政局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甲供材料价款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原则及操作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甲供材料价款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原则及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7•【字号】杭财基[2007]455号•【施行日期】2007.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甲供材料价款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原则及操作办法(杭财基〔2007〕455号)各建设单位:为有效控制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正确计算甲供材料成本,对新建、在建以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竣工但至今仍未上报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实行国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有关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甲供材料结算原则2005年1月1日以后,甲供材料的价格按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成本价结算,即对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采购的材料,按不产生利润的原则来计算确定甲供材料成本价;甲供材料的用量控制在现行定额消耗量范围内。
二、操作办法1、招标阶段: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浙江省03版相应定额或现行其它专业定额及招标暂定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甲供材料消耗量及价款,提供甲供材料用量及价款明细表。
对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自主报价,工程决算时不纳入甲供范围。
投标人进行商务报价时,甲供材料消耗量按浙江省03版相应定额或现行其它专业定额计算,价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报价。
2、项目实施阶段:采购中心应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书面供货合同,明确甲供材料的供货方式,款项支付方法、扣款方法以及结算方法等。
甲供材料供应量应控制在投标量范围内。
对因重大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甲供材料用量,在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可作为调整依据,并以财政部门审核金额为准。
价款结算要根据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款支付报表及相应甲供材料的用量,按照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出具的相应项目、批次单价计算的甲供材料价款支付给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
从施工单位扣回的价款应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暂定价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2.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核业务考评表(略)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5月20日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业务范围是指杭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杭州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承担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委托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业务进行专业指导,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进度、审核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管理采用项目跟踪制方式,由财务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跟踪人。
甲供材料结算办法
第七节甲供材料结算办法1. 目的明确与承建商甲供物资结算的方法和责任,保证甲供材料结算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发展项目的各类工程的甲供材料结算的控制。
3. 职责3.1 项目部材料工程师在工程完工后与领用甲供材的承建方核对甲供材料后,出具《甲供材料实供量汇总表》。
3.2 合约部负责根据《甲供材料应供量汇总表》填写应供量。
3.3 合约部负责根据《甲供材料实供量汇总表》与《甲供材料应供量汇总表》编制《甲供材料结算表》。
3.4 财务部负责审核《甲供材料结算表》及其附件。
4. 工作程序4.1 合约部在拟订公司与承建商的施工合同中,应根据《物资报批表》或《甲供物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甲供材料供应、结算及超供扣款的方式,作为甲供材料结算的基本依据。
4.2 过程管理及原则:4.2.1 合约部根据项目部提供的甲供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组织供应。
4.2.2 对于包干加变更、新增的工程,合约部以合同中甲供材料清单的数量为基础,根据相应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统计出《甲供材料结算应供量汇总表》,办理甲供材料结算;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合约部在办理承建商的工程结算时,及时统计出《甲供材料结算应供量汇总表》,办理甲供材料结算。
4.2.3 在工程建设的后期,当甲供材料实供量超过合同甲供材料清单数量时,合约部负责在相应承建商的工程进度款中预扣超供部分的材料价款。
该价款在结算时多退少补,以避免承建商恶意超领甲供材料。
4.2.4 超供扣款和节约补款的计价方式为:基价采用甲方加权平均采购价,超供的部分扣除其材料设备料值并加收8%的管理费,节约的部分按40%的比例计算补款。
4.3 甲供材料结算流程:4.3.1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相关承建商及时核对甲供材料的领用数量,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甲供材料实供量汇总表》(需附甲供材料领料明细清单)。
4.3.2 项目部负责与承建商核对《甲供材结算实供量汇总表》(需附甲供材料领料明细清单),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提交给合约部。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甲供材料”的核算方法
甲供材料”的核算方法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约占工程开发成本的65%左右( 除土地款) 。
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一般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材料常常采用“甲供材料”的形式.。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开发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开发方) 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数量按照甲方( 开发方) 调拨给乙方( 施工单位) 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列出材料供应清单, 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从房地产成本控制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 “甲供材料”管理核算方法的确有其优势, 主要表现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 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一方面, 整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均由开发单位统一购入, 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 因为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中对专业水平的具体要求, 可能由几家施工单位联合施工。
根据存货的采购决策制定出最佳经济批量可以明显地降低采购成本, 而且批量采购也较零星采购有更多价格折扣上的优惠。
另一方面, 施工单位因自身的规模限制, 采购人员的素质差异和进货渠道信息不足,“甲供材料”合同的签订, 可以减少采购成本和进货成本。
只要合同中签订的价格合理, 对施工单位而言是有利的。
如某公司开发一项目, 采用甲供材料方式进行管理, 开发方对“甲供材料”进行了招投标, 对材料价格和质量进行最佳选择;在对水泥的采购过程中, 由于采购量大, 签订的合同价格为230 元/ 吨, 第二年春天水泥短缺, 价格上涨到260~270 元/ 吨。
电厂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核定办法
某发电有限公司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核定办法日期:2009 年7月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核定办法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进行工程结算,对甲供材料应用量及各施工单位的实际领用量进行计算和核对,从而计算出各施工单位多领用的甲供材料款,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回扣,以确保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顺利进行。
请各施工单位全力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及电厂工程部、物资部、财务部,各行其则,现将有关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甲供材料结算原则由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概算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甲供材料的施工图用量、设计变更用量、甲方委托用量及签证用量总和,并进行核对,定义为甲供材料应用量。
由电厂物资部负责和施工单位物资部核对出各施工单位的实际领用量,将双方签字认可的实际领用量交付造价咨询公司使用。
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与应用量之差定义为甲供材料回扣量(如果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大于应用量,则在结算时需要从施工单位结算款中进行回扣,如果甲供材料实际领用量小于应用量,则为设计划院设计的余量大,从施工单位结算款中的回扣款为零)。
由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甲供材料统计种类,电厂物资部按照甲供材料种类对各种规格的甲供材料进行归类,并对其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价格按电厂实际采购价执行,电厂负责将计算好的甲供材料加权平均价提交造价咨询公司使用。
甲供材回扣款=回扣量与实际采购价的加权平均价的乘积。
二、各阶段具体操作办法1、招标阶段: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甲供材料范围。
投标人进行商务报价时,应按招标人确定的甲供、乙供材料范围报价。
2、项目实施阶段:甲供材料供应量应控制在投标量范围内,对因重大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甲供材料用量,在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可作为调整依据。
3、工程结算阶段。
甲供材料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料的扣款额为回扣量与实际采购价的加权平均价的乘积。
参建各方及项目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工作流程明确如下:造价咨询单位:1.1根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甲供材料的范围,统计施工图中各标段甲供电缆及阀门的类别、数量、规格、材质、型号,后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经双方核对后的图纸工程量按照1.2确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归口,作为与物资部门出库量的对比依据。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甲供材的结算
甲供材的结算甲供材由于供应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同以及供应价格和退还价格不同,在发承包双方进行价款结算和甲供材退款时往往会产生争议。
甲供材在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结算数量、结算单价、退还数量和退还单价应如何界定呢?1 定额计价模式下如何确定甲供材的结算价款和退还价款1.1工程结算和退还甲供材的数量的确定在定额计价模式下,一般会存在甲供数量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情况。
当甲供数量大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材料浪费等情况,实际结算时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当甲供数量小于定额含量时,说明乙方可能管理水平较高、材料损耗率小,实际结算时仍应按定额含量结算,退还甲供材款时应按甲供数量退还。
也就是说无论甲供材的供应数量是多少,退还时都应按甲方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进入工程结算的数量与甲供材数量无关,都是按定额含量结算,无论乙方是浪费材料还是节约材料,此量差全部由乙方承担。
1.2甲供材计入结算的价格的确定甲供材也必须和乙方自己购买的材料一样,计入工程费用并计取各种费用、税金等,在乙方退还甲供材的价值时应在完成全部工程的含税造价中扣除应计取的采保费等内容。
甲供材计入结算的材料价格也必须符合材料单价的构成,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内容,材料费包含材料原价、运输损耗、运杂费、采保费,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论甲方提供的价格是出厂价、到厂价还是其它价格,也不论甲乙双方对于采保费的分担比例,进入结算的价格都应是包括全部四部分的价格,和其他乙方自行购买的材料价格组成是一样的,不能再按该项材料在定额内的预算价格。
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省的统一规定,采保费费率为2.5%,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
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3)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3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工作,我们研究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二000年六月十三日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审价报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审范围。
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包括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人防等)的工程项目,其预算(标底)、结算、决算均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价,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金预算安排、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报审要求。
各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资料完整,内容真实。
报审资料应包括附属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价资料,有甲供材料及分包的,应附有关详细资料。
为了保证审价工作的高效性、严肃性,上报资料应一次性报齐,特殊情况若有漏报的,可自上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补报。
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由此引起价款结算纠纷的,责任自负。
建设单位应对报审资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2、分类清晰,汇总规范。
建设单位在上报资料时,应附资料的详细目录,并附费用清单(包括各个单体的建安工程造价和其他费用)。
杭州市本级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本级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杭州市本级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2]115号),规范市本级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按照“逐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是指市本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决议、以及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在全市性或区域性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暂包括部门预算项目类别中的“临时机构经费”、“委托业务费”、“考核奖励经费”、“重大宣传活动”、“庆典、节会、论坛、商业演出”、“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其他公共行政管理项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八个项目类别。
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的范围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和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条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实行“分口编制、分类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第六条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实行分口编制预算,纳入各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
第七条纳入公共行政管理项目支出范畴的项目类别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具体项目支出预算。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自来水管线迁移费用及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自来水管线迁移费用及结算等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17•【字号】杭财基[2007]45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自来水管线迁移费用及结算等事宜的通知(杭财基〔2007〕453号)各建设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管线迁移费用,解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自来水管线迁移费用及结算等问题,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在与市水业集团沟通的基础上,经研究形成以下意见,请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
具体意见如下:一、有关管线迁移的实施主体有关项目的管线迁移的建设主体为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管线迁移的组织实施,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工程费,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建设单位要向市水业集团移交工程竣工图及费用结算等资料,并负责对项目保修一年。
有关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杭州市水业集团负责停水方案的审查,迁移方案的报批,参与迁移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接收管理。
二、有关管线迁移费用的结算口径对管线迁移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有关建设单位原则上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项目结算要按投标口径结算管线迁移费用。
对预计费用小于50万元的管线迁移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迁移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包括自行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管线迁移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浙江省03版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定额来编制迁移费用预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取弹性费率的下限,综合费率按三类工程的下限计取),该预算作为投标人报价或费用结算的上限,投标人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或双方协商一定的优惠比例。
有关材料价格的结算,对有信息价的材料按省、市造价信息当期价格执行;对无信息价的材料,参考杭州市水业集团的集中采购价并按现行定额规定计取采保费后作为材料的结算价,市水业集团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其材料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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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甲供材料价款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
原则及操作办法
各建设单位:
为有效控制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正确计算甲供材料成本,对新建、在建以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竣工但至今仍未上报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实行国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有关甲供材料结算原则及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甲供材料结算原则
2005年1月1日以后,甲供材料的价格按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成本价结算,即对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采购的材料,按不产生利润的原则来计算确定甲供材料成本价;甲供材料的用量控制在现行定额消耗量范围内。
二、操作办法
1、招标阶段: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浙江省03版相应定额或现行其它专业定额及招标暂定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甲供材料消耗量及价款,提供甲供材料用量及价款明细表。
对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自主报价,工程决算时不纳入甲供范围。
投标人进行商务报价时,甲供材料消耗量按浙江省03版相应定额或现行其它专业定额计算,价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报价。
2、项目实施阶段:
采购中心应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书面供货合同,明确甲供材料的供货方式,款项支付方法、扣款方法以及结算方法等。
甲供材料供应量应控制在投标量范围内。
对因重大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甲供材料用量,在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可作为调整依据,并以财政部门审核金额为准。
价款结算要根据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款支付报表及相应甲供材料的用量,按照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出具的相应项目、批次单价计算的甲供材料价款支付给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
从施工单位扣回的价款应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暂定价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3、工程结算阶段。
甲供材料结算用量按浙江省03版相应定额或现行其它专业定额消耗量计算(措施项目及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涉及的甲供材料品种除外),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料的扣款额为定额消耗量和投标暂定价的乘积。
具体计算:甲供部分价款=城建材料采购中心提供的供应量*甲供价。
甲供价按杭州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相应项目、批次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算。
甲供材料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的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和规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规费和税金。
乙供部分价款=(定额消耗量-甲供量)*乙供价。
乙供价取合同工期前80%平均信息价与城建材料采购中心加权平均价的低者进行结算。
当甲供量大于定额消耗量时,按定额量结算;当甲供量小于定额消耗量时,其量差部分的价格按合同工期前80%平均信息价与城建材料采购中心加权平均
价的低者进行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且由市城建材料采购中心供应材料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