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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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行活动,包括公共交通、自驾、骑行、步行等。
第三条出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三)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出行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个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出行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出行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出行安全。
第七条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出行安全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个人应当遵守出行安全规定,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出行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紧急停车装置、灭火器、安全锤等。
第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灯具、反光标志。
第十二条出行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章出行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序排队候车,文明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三)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
(四)遵守车厢内各项规定,服从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自驾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二)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运输;
(四)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骑行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
(二)不得逆行、抢道、追逐打闹;
(三)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
(四)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六条步行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在人行道内行走;
(二)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三)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出行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出行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出行活动,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
通运输方式。
第三条出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出行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出行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出行安全。
第五条出行者应当具备基本的出行安全知识,了解出行方式的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出行者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七条出行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出行者应当尊重他人出行权益,不得干扰、侵害他人出行安全。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驾驶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客运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安全。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时段的巡逻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
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下是出行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出行安全基本要求
1. 出行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出行安全。
2. 出行者应当具备基本的出行安全知识,了解出行方式的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出行者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4. 出行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5. 出行者应当尊重他人出行权益,不得干扰、侵害他人出行安全。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
1.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3.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驾驶
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客运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安全。
三、交通安全管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时段的巡逻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4.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 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
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2.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旨在加强出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企业、出行者都应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出行安全。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出
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出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行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
全出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行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出行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出行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出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交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符合安全要求,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实施出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通运输工具安全运行;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服从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下列检查:
(一)车辆外观检查;
(二)车辆技术性能检查;
(三)车辆消防设施检查;
(四)车辆安全设施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下列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二)操作技能培训;
(三)应急处置培训;
(四)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
(一)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二)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