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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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索赔期限时,尚须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做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后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在异议和索赔条款中要明确地加以规定,并与检验条款相结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和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种。 根本违约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第25条)如果未达到上述违约后果,那么就不能构成根本违约,而为非根本违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联合国公约也是从违约的性质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来区分违约种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类似公约的规定。该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对此,《公约》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中索赔条款的基本内容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的处理方法。
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即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九章 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consultation, negotiation) 调解(conciliation) 仲裁(arbitration) 诉讼(litigation)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因为协商和调解强调自愿性,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而诉讼不存在自愿问题,诉讼的提起可以单方面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性。仲裁方式即有自愿性的一面,又有强制性的一面。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仲裁的提起,要有双方达成的协议;强制性则表现在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 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第二节 异议与理赔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索赔有三个方面: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 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理赔(settle the claim)则是造成损失的一方受理遭受损失的一方的索赔要求。因此,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若证据不全、不清,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legal proof)和事实依据(fact proof)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 英美法称作“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大陆法称作“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e Stantibus)
轻微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虽然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到损害,但损害的程度是轻微的,他仍然从该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只能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美国法的轻微违约相当于英国法的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从英国法和美国法两种不同的分类来看,英国法着重于违反合同条款的本身,而美国法着重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后果,两者比较,美国法的分类比较实事求是,趋于合理。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节 仲裁的形式和机构
仲裁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
临时仲裁(interim arbitration tribunal)是指由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采用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需就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以及采用的仲裁规则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为1年或1年以上。总之,索赔期限的规定,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器设备等)外,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得太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不可抗力的处理
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变更合同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的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将被视作默认。
不可抗力出具证明的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由当地的商会或登机注册的公证行出具。必要时,出证机构也可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例如:在合同成立后,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等等,都属于违约行为。
英国法的解释和规定 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 违反要件,一般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属于要件,哪些条款属于担保,英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需视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不过,一般认为,与商品有直接关系的如品质、数量、交货期等属于要件,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如付款时间等属于担保。
机构仲裁是指向一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这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能为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有利于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如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明确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一节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抗力的认定 何谓不可抗力,各国说法并不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公约》解释,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构成不可抗力因具备以下条件: 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自然原因:是指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社会原因:是指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等。
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和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组织都设有从事国家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违约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按一般惯例,罚金数额以不超过货物的总金额的5%为宜。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美国法的解释和规定 美国采取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的分类。 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利益未得到满足,或者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从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美国法的重大违约相当于英国法违反要件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仲裁协议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PART ONE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agreement),它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此种协议必须是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包括通过往来函件、电报或电传达成的协议。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品检验(modity inspection)
01
质量、数量和包装
02
残损、短缺
03
卫生、安全
04
商品检验的作用:
05
是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
06
保证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
07
保证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
08
第一节 买方的检验权
交付(delivery) 检验或察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同意接受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accepted)货物。如果他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他可以拒收。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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