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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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
订)》
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通过专业绿化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现国家规定的各项城市绿化指标。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研设计工作。

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屋顶、桥体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令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的系统规划和大环境绿化的规划;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四)负责对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树木的审批;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施工验收;
(六)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线”控制和绿化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七)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

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文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分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花草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严格按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编制与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地规划建设方案,并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

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申报绿化建设许可手续。

未办理绿化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按照国务院等有关文件规定,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旧城改造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20%以上。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低于30米,有条件的地段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3%,以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要按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下列比例配套建设绿地:旧城改造、居住建筑(多层及以下)每平方米为0.2平方米,高层及商住每平方米0.1平方米,商业、写字楼及服务业每平方米0.05平方米,工业、仓储平方米1平方米,行政办公、医院、学校等其他建筑每平方米0.1平方米;新区开发、多层及其以下居住
建筑每平方米0.3平方米,高层及商住每平方米0.15平方米,商业、写字楼及服务业每平方米0.1平方
3米,工业、仓储每平方米1平方米,行政办公、医院、学校等其他建筑每平方米0.15平方米。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未出具认可文件,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证明和批准其出售、出租及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其配套绿化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

必须按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应配套建设绿化的费用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的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位置的地价加上绿化费用收取,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组织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

地上管线应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城市绿化工程应配套建设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应纳入城市供水计划。

第十四条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严格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凡未取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到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绿化工程竣工后,4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小街小巷、居住小区绿化按所属地域或所属单位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类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绿化在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其法人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房地产开发部门开发的居住区绿化在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开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环保、林业、工商、电业、电讯、公安、交通、财政、物价、教育、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爱护城市树木花草知识的教育。

第十六条单位庭院、居住小区按标准留足的绿化用地,必须绿化,不得闲置;对闲置绿地和不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应责令其按期完成绿化。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城市绿地、绿化植物和设施,不得任意占用和破坏。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超过1000平方米,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批准占用时间使用,使用期满后,应
5在10日内拆除占用绿地临时设施,并尽快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八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从外地引进、购进的苗木,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部门证明。

否则,不准种植。

第二十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所有树木、花坛、花带、草坪及其设施,不论权属归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拆除。

因建设和更新确需砍
伐和拆除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砍伐或拆除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电业、电讯、广告、市政等单位架设的线路,必须按规定标高架设。

树冠距线路过近需要修剪时,由线路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批准,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修剪,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补偿费。

在绿地行道树及周围2米以内埋设地下管线,必须到县园林
6绿化管理局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占用城市绿地或在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周围开设
对绿化植物有影响的服务、商业性摊点或在绿地内做各种形式的广告(含其中的公共设施上),必须向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或广告业务。

第四章树权归属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行道树,在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绿地范围内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7归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所有,收益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承包管理的树木收益,承包者与树权所有者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八条城市居住区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种植管护单位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在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树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条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一条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按征地规定进行赔偿,违章建筑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一律不予赔偿。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搬迁时,其专用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应移交或作价转让。

第三十二条因树木、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争议一方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设计施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未取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改作它用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二十条之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情节严重的,或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态度蛮横、无理取闹、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报请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引进、购进绿化植物的种子、苗木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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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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