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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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3.09.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
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2013年4月,根据国管局等五部门的部署,总局印发了《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通知〉的通知》(体经字〔2013〕129号),在总局系统开展了“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绝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和上报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单位对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不严格、漏报等问题。

为进一步严明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清理整顿“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规范总局各直属单位市场开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此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通知〉的通知》(体经字
〔2013〕129号)规定,在各类市场开发、采购等活动中做到令行禁止。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总局各直属单位;本次清理工作涉及的标识包括“特供”、“专供”以及“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

二、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再次开展市场开发情况清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情况统计表》(附件一,电子版请于总局网站-经济司-通知公告中下载),于9月30日前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总局。

总局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对因虚报、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开发活动,并加强管理监督,自觉维护本单位和总局的良好形象。

各单位在进行各类市场开发活动中要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规范决策程序,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单位内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展市场开发活动和签署市场开发协议,所有市场开发活动由经办部门提出后,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所有市场开发协议须经法律中介机构提出法律意见书后再履行决策报批程序。

四、各单位要切实执行市场开发协议备案制度,要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经济司备案。

年底将本单位年度市场开发项目汇总情况和管理情况报经济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贺87182047
87182043(传真)
**************.cn
附件: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情况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厅章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情况统计表
填表部门/单位(盖章):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联系方式:
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单位范围:体育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本表涉及特定标识是指使用本部门及相应协会、运动队名称、简称以及与部门密切联系的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重大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类似标识,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三)本表“事项”(第1列)是指涉及使用特定标识产品的行为概况,如“授权***单位生产、销售**(事业单位、协会)特供酒”等。

(四)本表“涉及单位名称”(第2列)是指涉及特定标识产品的事业单位名称。

(五)本表“行为类别”(第3列)按以下分类填报(填类别字母):
A.授权、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其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定标识的行为;
B.自行定制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定标识的行为;
C.销售带有特定标志产品的行为;
D.其他涉及特定标识的行为。

(六)本表“产品种类”(第4列)按一下分类填报(按类别字母):A.酒
类;B.香烟;C.茶叶;D.其他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

(七)本表“是否签订协议”(第7列)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签订协议的选“√”;未签订协议的选“×”。

(八)本表“处理方式”(第12列)按以下方式填报(填类别字母):
A.终止、解除已签订的授权、合作、销售协议;
B.调整已签订的授权、合作、销售协议内容;
C.带有特定标识的产品限期退换或改变标识;
D.其他处理方式。

(九)统计时点。

情况统计表填报正在或即将执行的特定标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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