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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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
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
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
(五)从事危化品介质充装企业应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六)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A资源条件);具有多个充装点的充装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其他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各充装点都应分别满足资源条件(附件A)的要求;
(七)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厂房、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安全设施(见附件A资源条件);
(八)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2、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企业,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3、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企业,每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且不同介质的充装、储存区域及间隔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九)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
(十)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充装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八条许可的充装介质类别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冷冻液化气体等六种;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含增加产品的品种或规格型号、扩大充装点)、变更(含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充装地址发生变化,原有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分别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录省局网页网上审批,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3、政府规划、安监、消防、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扫描件);
4、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电子版);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6、质量管理手册和应急救援预案(电子版);
7、变更申请和换证申请原气瓶充装许可证(扫描件)。
(二)纸质文件申报:
1、《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政府规划、安监、消防、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电子版);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6、质量管理手册和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7、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增项申请或换证申请时);
多个充装地址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资料(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
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材料补正告知书市局留存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申请书受理后,市局留存一份,送省局和鉴定评审机构各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申请充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申请充装企业自身的原因,1年内未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受理自行终止;充装企业欲从事充装活动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充装企业可以进行充装线调试,调试期间试充装气瓶不得超过50只,并承担充装线调试过程活动中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被受理后,充装企业应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正本各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 质量管理手册和应急救援预案各一份;
(四) 申请充装企业的综合自查报告;
(五)换证和变更申请充装企业还应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内容及说明》(见附件4)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充装企业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充装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充装企业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充装企业,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经过整改,在6个月内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充装企业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充装企业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
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充装企业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换证鉴定评审时,应重点审查许可周期内充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见证材料,确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直接判定为“不符合条件”:(1)无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2)无自有瓶定期检验报告台帐;
(3)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犯不改。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5),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充装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
整改情况确认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
核实确认方法有两种:一是对整改资
料进行确认;二是由鉴定评审人员对整改情况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告知市局。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省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充装企业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附件3)。
向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充装企业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充装企业发生更名、注册地址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特种设备许
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省局对变更申请做出受理许可,进行必要的审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申请充装企业。
申请充装企业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一条充装企业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气瓶(氧、氮、氩等气体)充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如要充装焊接绝热气瓶(液氧、液氮、液氩等),需增项“冷冻液化气体”充装许可资质,许可证书应注明“冷冻液化气体(限液氧、液氮、液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限期为四年。
充装企业需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后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实施细则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充装企业,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充装企业,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
暂缓期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章充装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充装企业主体责任: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服务,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必须在许可的充装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三)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四)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本市局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对自有产权气瓶使用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建档方式:专业软件系统建档,内容应包括气瓶在该充装企业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气瓶报
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增减情况等。
纸质文件建档,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四)按照各市局制定的充装企业标志和气瓶编号规定,做出永久标示。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按照质量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开展气瓶充装各项工作,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六)对到检验周期的气瓶送交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得对超过检验期、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
(七)在气瓶充装、储存、运输、装卸及经销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
(八)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1、拥有建档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
2、气瓶警示标签样式及使用情况;
3、当年充装气瓶的数量;
4、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5、当年报废的气瓶数量;
6、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7、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8、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9、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充装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维护、保养、颜色标志的涂敷和标注永久标识;
(二)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三)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四)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跟踪,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气瓶,帮助用户及时处理气瓶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五)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对充装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发现对违规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局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的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充装企业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局报省局建议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对充装企业连续4年年度监督抽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在换证申请时,可以提出免予鉴定评审的申请,经市局审核后,报经省局同意免予鉴定评审,直接换发新证。
同一充装企业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评审。
免予鉴定评审的申报资料:《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年来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执行法规情况、充装和服务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市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规定,委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局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气瓶注册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和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A:
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 管理人员
A1.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 技术负责人
应配备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
知识,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 安全员
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A1.2 检查人员
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检查员。
A1.3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应配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气瓶充装人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企业应配备有持《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A1.3.2化验人员
应配备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
(取得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颁发的气瓶充装单位化验员资格证书的化验人员。
)
A1.3.3 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
和安全培训. 有培训记录。
A1.3.4对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多个充装点的充装单位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其他人员:应分别满足以上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条件要求。
A2厂房建筑、充装设备监测、计量仪表和防护器具条件
A2.1充装企业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之前,已取得了政府规划和消防等有关部门预审核准,并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选择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GB 50016、GB 50028、GB50257、GB 27550-2011、GB 50057、HG/T20675、GB 50030及GB 16912等一系列的标准规定对充装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耐火材料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消防用水量、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工艺布置、设备仪器、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技术要求、安全防火条件进行了总体设计,符合条件后分别到建设、消防、气象等部门办理备案。
充装企业场地厂房建筑、消防安全、充装工艺布置等条件,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经建设、消防部门审核盖章)为审查依据。
A2.2充装设备
A2.2.1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应做到称重充装,配备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
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
配备的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
1) 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2) 固定式电子计量衡器的精度应符合3级秤等级要求。
A2.2.2液化石油气、液氯和液氨气体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且不少于2台。
A2.2.3充装接头应符合GB 15383中相关的规定。
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是外螺纹(右旋)。
A2.2.4氢气、氧气、氮气抽空装置。
A2.2.5深冷液体加压气化充瓶装置中,气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一30℃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警及联锁停泵装置。
A2.2.6溶解乙炔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3监测、计量仪表和防护器具
A3.1监测装置
A3.1.1氧气、强氧化性气体及可燃气体的充装应有识别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的检测仪器(有真空设施的除外:)。
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A3.1.2以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企业,应在氧气管道上设置分
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管道上设置分析氢气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A3.2计量仪表
A3.2.1 设备及管道上的压力指示计应根据所装介质的特性选用。
腐烛性介质的压力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
A3.2.2乙炔系统应用乙炔专用压力计,每一汇流排上至少应设置一只。
压力计的精度不低于1.6级,指针式压力计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A4防护器具
A4.1气体充装企业应按所装介质的特性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用品;有腐蚀性介质的充装站应有可靠的防酸碱灼伤的劳保用具;有深冷液化气体加压气化的充装站应有可靠的防冻劳保用品;有毒气体充装站现场应配有防毒面具、滤毒罐和急救药品,并应具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手段和抢救运送中毒人员的条件。
可燃气体充装站应具有防静电衣服,底部无铁钉鞋具和不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
A5 LNG汽车加气设备
A5.1储罐和管道
A5.1.1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8MPa。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