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及暂付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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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清晰。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安全,防止坏账损失。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第二章应收账款管理
第四条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合同管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信用评估:对购货方进行信用评估,合理确定信用额度。

(三)账务处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准确。

(四)催收管理: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账款进行催收。

(五)坏账处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坏账处理。

第六条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一)按月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了解账龄分布情况。

(二)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三)对账龄超过一年且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重点监控。

第七条应收账款坏账处理:
(一)坏账损失确认: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确认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核销: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坏账损失核销。

(三)坏账损失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坏账损失情况。

第三章暂付款项管理
第八条暂付款项是指公司为他人代垫或预付的款项。

第九条暂付款项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程序:对暂付款项进行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二)账务处理: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还款管理:建立还款计划,确保暂付款项按时收回。

(四)风险评估:对暂付款项进行风险评估,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条暂付款项的还款:
(一)还款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还款期限。

(二)还款方式:根据公司规定,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三)还款责任:明确还款责任,确保暂付款项按时收回。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全面管理,对各部门的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
(一)应收账款回收率:应收账款回收率超过公司规定的指标。

(二)暂付款项回收率:暂付款项回收率超过公司规定的指标。

(三)坏账损失率:坏账损失率低于公司规定的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权责分明;
2. 及时清理,控制风险;
3. 严谨审批,规范流程;
4. 严格监督,确保合规。

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四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五条应收款项的管理职责:
1.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确认、计量和初始确认;
2.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核算、监督和催收;
3. 审计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应收款项的确认与计量:
1. 应收款项的确认应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应收款项的计量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估计其可回收金额。

第七条应收款项的核算:
1. 应收款项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设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2. 应收款项的核算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应收款项的监督:
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

第九条应收款项的催收:
1. 销售部门应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催收应收款项;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催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提高催收效果。

第十条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
1.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进行坏账处理;
2. 坏账处理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估计坏账损失。

第三章暂付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暂付款项是指公司为支付临时性、非经常性支出而先行支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暂付款项的管理职责:
1. 采购部门负责暂付款项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2. 财务部门负责暂付款项的核算、监督和报销;
3. 审计部门负责暂付款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暂付款项的申请与审核:
1. 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付款项申请;
2. 申请应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3.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暂付款项的支付:
1.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2. 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五条暂付款项的核算:
1. 暂付款项应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2. 核算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暂付款项的监督:
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暂付款项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暂付款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暂付款项的报销:
1. 采购部门应及时报销暂付款项;
2. 报销应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收据等;
3. 财务部门对报销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中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建立健全催收机制,提高催收效果;
5.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条监督措施:
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
3. 公司内部设立监督小组,负责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单位”)的所有应收账款和暂付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暂付款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暂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四条公司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安全,防止坏账损失。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回收和支付。

第二章应收账款管理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应收账款回收。

(二)信用管理:对购货方进行信用评估,合理确定信用额度,防范信用风险。

(三)账龄分析: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及时掌握逾期账款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四)坏账核销:对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第六条应收账款回收措施:
(一)加强与购货方的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付款意愿。

(二)采取多种催收手段,如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三)对逾期账款,可以采取减免部分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催收。

(四)对拒不还款的,可依法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三章暂付款项管理
第七条暂付款项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对支付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二)合同管理:暂付款项的支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支付金额、支付期限、还款责任等内容。

(三)审批管理:对暂付款项的支付,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四)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防止资金流失。

第八条暂付款项回收措施:
(一)加强与收款方的沟通,了解其资金状况,及时掌握还款意愿。

(二)定期对暂付款项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对逾期还款的,可采取催收手段,如电话催收、函件催收等。

(四)对拒不还款的,可依法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设置:明确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的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

(二)权限划分:明确各岗位的权限范围,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

(三)审批流程: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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