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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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长江航道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
编制说明
为了保证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航道畅通安全,满足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正常运行,长江航道局在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试运行基础上,依据《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规范。
主要包括总则、术语、航道测绘、水位(潮位)测报、航道检查分析、航道尺度发布、航标维护、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航道疏浚、航道保护监测、航道应急处置等内容。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主编:熊学斌
副主编:刘怀汉
主要编写成员:邓乾焕、王勇、索文、谭伦武
参与编写成员:胡才春、熊金宝、石昕、梁武南、金永宝、喻冬生、刘思航、刘敏、邓良爱、刘林、郭涛、李学祥、宋成果、余靑荣、刘丰阳、肖运华、朱庆、吴翠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长江航道局航道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2.1长江电子航道图 (2)
2.2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2)
2.3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2)
2.4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2)
2.5虚拟航标 (2)
3、航道测绘 (3)
3.1一般规定 (3)
3.2航道探测 (3)
3.3河床地形测量 (3)
3.4航道维护疏浚测量 (4)
3.5表面流速流向测量 (4)
3.6其他航道要素测量 (9)
3.7数据预处理 (9)
3.8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与质量检验 (10)
4、水位(潮位)测报 (12)
4.1一般规定 (12)
4.2水位站布设 (12)
4.3水位(潮位)观测 (12)
4.4水位(潮位)预测预报 (13)
5、航道检查分析 (14)
5.1一般规定 (14)
5.2航道检查分析 (14)
6、航道维护尺度发布 (15)
6.1一般规定 (15)
6.2航道维护尺度 (15)
6.3航道维护尺度发布 (15)
7、航标维护 (17)
7.1一般规定 (17)
7.2航标设置与调整 (17)
7.3航标信息管理 (17)
8、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 (18)
8.1一般规定 (18)
8.2控制河段信号台设置与指挥原则 (18)
8.3通行信号指挥 (18)
9、航道疏浚 (19)
9.1一般规定 (19)
9.2航道疏浚尺度标准 (19)
9.3航道疏浚要求 (19)
9.4航道疏浚判别 (19)
9.5航道疏浚船舶调度 (20)
9.6航道疏浚施工检测 (21)
10、航道保护监测 (22)
10.1一般规定 (22)
10.2船舶吃水监测 (22)
11、航道应急处置 (23)
11.1一般规定 (23)
11.2最大水深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
11.3航道突变影响船舶通行应急处置 (23)
11.4控制河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
11.5长江电子航道图船用终端故障应急处置 (24)
1、总则
1.1为适应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长江航道维护技术要求,保障航道维护工作的规范、高效,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长江干线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河段的航道维护工作。
1.3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应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长江航道维护的技术水平,不断完善长江航道信息化应用环境,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改善航道服务质量,充分利用长江航道自然资源,为管理单位、航运公司、营运船舶提供良好的航道服务。
1.4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条件下,长江航道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2、术语
2.1长江电子航道图
长江电子航道图是指利用计算机、地理信息等技术,按照《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规范》(JT/T765),直观地展现长江航道及两岸地物要素的标准化、数字化专题地图。
2.2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是基于长江电子航道图数据,支撑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服务、运用的硬件和软件系统,包括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编辑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船用终端系统、船舶监控系统等。
2.3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在多年航道观测、分析以及航道维护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航道自身条件和航运需求而确定的航道尺度。
芜湖以上河段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是指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标准尺度及维护水深,芜湖以下河段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是指为满足吃水较小船舶航行需要而分段设置的航道维护尺度。
2.4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在多年航道观测、分析以及航道维护实践的基础上,为充分挖掘航道资源,服务于吃水较大船舶的航道尺度。
芜湖以上河段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指维护水深大于或等于交通运输部批复的维护水深,芜湖以下河段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指交通运输部批复的标准尺度及维护水深。
2.5虚拟航标
虚拟航标是指物理上不存在,由经授权的助航服务部门发布的,能在电子航道图系统中显示的、具有助航功能的数字信息物标。
3、航道测绘
3.1一般规定
3.1.1航道测绘应执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规范》(JT/T 765)、《河流流向测验规范》(GB 50179)、《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SL 337)的有关规范、规定。
3.2航道探测
3.2.1航道探测的范围为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对应的航道范围。
3.2.2在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同时维护的河段,应结合水位实测、预测情况提前加强探测。
3.2.3水位涨落频繁时,要加大航道探测力度,密切监视航道变化,尤其是重点水道关键浅区部位。
当航道条件朝不利方向发展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局部航道探测。
3.3河床地形测量
3.3.1长江干线河床地形测量空间定位基准如表3-1所示:
表3-1 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空间定位基准表
3.3.2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基本比例尺如表3-2所示:
表3-2 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基本比例尺表
3.3.3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内业制图使用统一的制作软件与模板。
3.3.4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频率如表3-3所示:
表3-3 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频率表
备注:
1)一般河段及重点河段根据航道条件进行划分;
2)长河段:连续两个以上的水道;
3)一般河段:航道条件相对较好,河床地形变化相对稳定的河段;
4)重点河段:河床变化剧烈、易于出浅的河段。
3.3.5各水道河床地形具体的测量频率应每年根据实际航道演变情况研究制定,但实际测量频率不得低于当年的对应值。
3.3.6在航道出现严重浅情时,出浅河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浅区的复测,不超过5天进行一次出浅水道的复测。
3.4航道维护疏浚测量
3.4.1航道维护疏浚区域河床地形测量范围、时间、比例尺等根据航道维护疏浚需要确定。
3.4.2航道维护疏浚区域河床地形测量数据预处理按第3.7.1条执行。
3.5表面流速流向测量
3.5.1表面流速流向测量断面的布设:
(1)采用固定断面,断面间距如表3-4;
(2)断面布设应能反映观测河段的水文特征,避免紊流、洄流和含沙量较大的区域;
(3)非通航且流量较小的支汊可不布设测量断面;
(4)支流河口应结合通航情况按500m间距适当布设2条断面。
3.5.2表面流速流向的测量时间选择:
(1)应尽可能选择气象条件好、风力较小、流量变化较稳定的时间段测量;
(2)测量时间应按表3-6选择。
(3)当主流位置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相应河段加密测量一次。
3.5.3表面流速流向的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平面基准:1954年北京坐标系;
(2)流速测量应记录:时间、地点、水位、探头入水深度等基本信息;
(3)测量过程中应保持船速小于或等于河流的平均流速,同一断面上尽可能保持匀速行驶;
(4)流速测量异常数据超过15%时应重测。
3.5.4长江干线航道主缓流区分段根据河流的平面形态情况、水流特点、水位比降等综合确定,具体分段如表3-6。
3.5.5主缓流区阈值求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缓流区阈值按“某河段一定水位下测量断面的流速从大到小排序,按一定百分比”求取,具体见表3-6;
(2)主缓流阈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3)阈值按分断面选取。
3.5.6主缓流区绘制
(1)主缓流区的分界线应使用曲线平滑绘制。
(2)主缓流分区图的绘制调整应与河床地形、平面形式、岸线相一致。
3.5.7 流速流向测量间隔期间的主缓流区调整
两次测量间隔期间主缓流区调整的频率及时间可参考表3-5。
表3-5 测量间隔期间主缓流区调整的频率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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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区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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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航道要素测量
3.6.1其他航道要素测量主要指航行障碍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整治建筑物、锚地及沿岸地物、地貌、岸线、境界和地名等航道要素的测量。
3.6.2礁石、沉船等航行障碍物,应根据其性质和碍航程度定期进行复测,新增航行障碍物须及时进行测量,确定具体位置、性质及碍航程度等并及时更新。
3.6.3增加、撤除或变动后的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整治建筑物及锚地等应及时进行测量或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经复核后3天内更新。
3.6.4增加或变动后的沿岸地物、地貌、岸线、境界和地名等应根据需要适时安排测量、调绘或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经复核后一周内更新。
3.7数据预处理
3.7.1长江电子航道图数据预处理应采用统一的模板,按照图层划分、要素编码、几何类型、要素属性等数据处理要求进行预处理。
具体技术要求见《长江电子航道图数据生产预处理规范》。
3.7.2长江电子航道图等值线及水陆分界线按照下表3-5要求勾绘。
表3-5 长江电子航道图等值线及水陆分界线勾绘规则
3.7.3长江电子航道图数据预处理工作完成时间以图幅(50cm×70cm)为单位,按以下条件确定:长河段20小时/幅、一般河段16小时/幅、重点河段4小时/幅。
3.7.4数据预处理成果应通过第三方检测软件的质量检验。
3.7.5长江电子航道图预处理数据传输应保障数据的安全。
3.8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与质量检验
3.8.1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遵循《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规范》及修订意见。
3.8.2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空间定位基准如表3-6所示:
表3-6 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空间定位基准表
3.8.3长江电子航道图依据制图比例尺分为三个等级:全线索引图、局部缩略图、水道详情图。
全线索引图比例尺为1:20万,按照区域航道局辖区划分。
局部缩略图比例尺为1:10万,按照航道管理处辖区划分。
水道详情图比例尺在1:5000至1:40000之间,按水道划分。
3.8.4长江电子航道图水道详情图制作比例尺与长江电子航道图河床地形测量比例尺一致。
3.8.5长江电子航道图图幅文件命名由八个字节组成,各个字节表达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具有唯一性,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改文件名称。
具体文件命名详见“长江电子航道图图幅命名规则”。
3.8.6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主要分为:数据预处理及检查,源数据入库、编辑及检查,ENC生产、检查及产品输出,产品入库管理。
整个生产制作流程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系统数据制作规范”。
3.8.7预处理数据导入及编辑完成后应依据《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规范》的质检规则,对源数据进行数据有效性检验。
检查发现错误数据,应核对原始资料查找错误原因,并进行修正。
3.8.8长江电子航道图产品数据须进行全要素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满足第三方数据检查软件检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对产品数据进行应用。
3.8.9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完成时间以每幅图(50cm×70cm)计算按以下条件确定:长河段8小时/幅、一般河段6小时/幅、重点河段4小时/幅。
3.8.10长江航道桥区通航桥孔调整、航道改槽,须在接收到预处理数据后2小时之内完成调整区域范围内长江电子航道图更新工作。
3.8.11长江电子航道图生产制作须在封闭的网络环境下进行。
4、水位(潮位)测报
4.1一般规定
4.1.1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水位站布设及水位(潮位)观测应符合《水位观测标准》(GB/T 50138)、《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等相关规定,并参照《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
4.2水位站布设
4.2.1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运行水位(潮位)站点布设包括长江航道自建和其他单位布设的站点。
4.2.2利用其他单位布设的水位站资料,应对高程基准面、观测方法和精度以及水位观测成果资料进行分析。
4.2.3长江干线航道水位站布设的总体原则如下:
(1)能充分反映测区的水位变化;
(2)无沙洲、浅滩阻隔,无壅水、回流现象;
(3)不直接受风浪、急流冲击影响,不易被船只碰撞;
(4)能牢固设置水尺或自动测报水位站,便于水位观测和水准测量。
4.3水位(潮位)观测
4.3.1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芜湖长江大桥河段观测水位信息,长江干线芜湖长江大桥至太仓浏河口河段观测潮位信息。
4.3.2水位(潮位)观测要求如下表4-1所示:
表4-1 水位(潮位)观测要求
按其观测时间测报。
4.3.3人工观测水位(潮位)数据后应于半小时内将数据信息填报至水位(潮位)信息管理系统。
4.3.4自动测报水位站观测的水位(潮位)信息应每隔1小时应用于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观测信息应每天进行检查。
4.3.5水位(潮位)值以米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应每天备份。
4.3.6水位站应每周现场校核1次。
4.3.7人工观测的水尺出现异常时,应在1.5小时内赶赴现场,并于3小时内进行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应采取水准测量方式保证水位信息正常上报。
4.3.8自动测报水位站出现异常时,应在1.5小时内赶赴现场尽快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应使用人工水尺代替。
4.4水位(潮位)预测预报
4.4.1水位信息预测预报应根据多年来水位变化规律、近期水位情况及未来几天来水情况等,利用水位预测预报数学模型分析及人工修正,预测预报水位信息。
4.4.2潮位信息预测预报应利用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
4.4.3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江阴长江大桥河段预测预报未来7天8:00水位信息,长江干线江阴长江大桥至太仓浏河口河段预测预报未来7天最高、最低潮位信息。
4.4.4水位(潮位)信息采取滚动预测并每天预报后7天水位(潮位)信息。
4.4.5各水位站点水位(潮位)预测预报应于当天16:00之前录入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4.4.6水位的允许误差是指允许预测值偏离实测值的范围(随河段、时间变化),水位的预测值可靠性保证率是指允许误差范围内的预测数据与总体预测数据的比例。
水位预测值的可靠性保证率和允许误差均应逐年研究确定。
5、航道检查分析
5.1一般规定
5.1.1 本规范的航道检查分析是指对长江电子航道图上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判断航道维护尺度是否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5.2 航道检查分析
5.2.1航道检查分析包括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的检查分析。
5.2.2航道检查分析应结合当天和未来7天预测水位,分析长江电子航道图上显示的航道水深、航宽、弯曲半径等是否符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要求。
5.2.3 当发现电子航道图中航道维护尺度接近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且向不利方向发展时,应及时进行实地探测,根据探测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当河床、水位变化影响到最大、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时,应采取航标调整、航道疏浚等航道维护措施,保证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
5.2.4在现场航道检查中,若发现河床冲淤幅度大,实际地形与电子航道图存在较大出入时,应及时组织测量,并及时更新长江电子航道图。
5.2.5 航道检查分析应每天至少一次,变化剧烈的河段宜适当加强检查。
6、航道维护尺度发布
6.1一般规定
6.1.1航道维护尺度包括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和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6.1.2航道维护尺度由长江航道部门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分年度确定。
6.1.3航道维护尺度分河段、分月份发布。
6.1.4航道维护尺度的发布范围为长江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河段的干线航道。
6.2航道维护尺度
6.2.1航道维护尺度应综合考虑航道条件、航运需求、船型特点、航道维护疏浚能力等因素,经分析论证确定其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
6.2.2芜湖以上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芜湖以下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按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航道维护生产计划执行,且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6.2.3芜湖以上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和芜湖以下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若遇特殊水文年或河床发生较大变化,通过疏浚措施也难以保证时,可相应降低该河段的航道尺度。
降低后的尺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批复的航道维护水深。
6.2.4芜湖以上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降低航道尺度的方法为降低维护水深;芜湖以下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降低航道尺度的方法为缩小航宽。
6.3航道维护尺度发布
6.3.1航道维护尺度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年份、区段、月份、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发布时间、发布单位以及尺度的调整情况等。
6.3.2航道维护尺度应同时发布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和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6.3.3芜湖以上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的发布范围为宜宾合江门至芜湖长江大桥,芜湖以下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的发布范围为芜湖长江大桥至太仓浏河口。
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发布的具体内容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年度确定。
6.3.4芜湖以上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的发布范围为四川宜宾合江门至芜湖长江大桥,芜湖以下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的发布范围为芜湖长江大桥至江苏太仓浏河口。
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发布的具体内容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年度确定。
6.3.5年度航道维护尺度每年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25日前。
月度航道维护尺度每月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上一月度的25日前。
6.3.6当航道维护尺度调整时,应及时发布航道信息。
7、航标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航标维护包括实体航标维护和虚拟航标维护。
7.1.2实体航标维护应执行现行的《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内河助航标志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范、规定。
7.2航标设置与调整
7.2.1长江干线四川宜宾合江门至芜湖长江大桥河段的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用实体航标标示。
长江干线芜湖长江大桥至江苏太仓浏河口河段的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用实体航标标示。
7.2.2 虚拟航标设置适用以下情况:
(1)航道条件发生变化、电子航道图更新周期内变化的区域;
(2)进港航道、码头前沿等无法布设实体航标的区域;
(3)航道内突发事故,不能及时通过实体航标标示的区域。
7.2.4航标设置应随航道变化及时调整。
7.3航标信息管理
7.3.1实体航标信息应准确录入至《航标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并在长江电子航道图上标识,标识信息应与实体航标同步变化。
7.3.2虚拟航标应按岸别、分河段(水道)自下而上进行编号,并按航标的功能及要求分类显示。
7.3.3实体航标和虚拟航标的编号和图例应便于识别。
7.3.4航标的异动信息应及时应用于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8、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
8.1一般规定
8.1.1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包括:山区河流航道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和中下游最大水深航道控制河段通行信号指挥。
8.1.2长江电子航道图推广应用阶段,采用人工通行信号揭示方法对控制河段船舶进行通行指挥。
8.2控制河段信号台设置与指挥原则
8.2.1控制河段通行指挥信号台设置:
(1)山区河段航道通行控制指挥适用于必须控制船舶单向顺序通过的航道,应设置通行信号台,对船舶实施通行指挥;
(2)中下游最大水深航道通行控制指挥适用于最大水深航道偏航道一侧,且不能满足船舶双向通航要求(宜昌至武汉河段宽度不足60米、武汉至芜湖河段宽度不足80米),应设置通行信号台,配备专人,对船舶实施通行指挥。
8.2.2控制河段通行指挥基本原则为:
在控制河段的上、下游适当位置设置控制河段报警线,指挥航行船舶按照先到先通过,后到后通过的原则通行;若上、下行船舶同时到达,实行下水船优先通过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控制河段内正在通行的船舶情况。
8.3通行信号指挥
8.3.1控制河段的航道信息及船舶通行信息应采取主动推送的方式向过往船舶发送,并采用甚高频等方式告知。
8.3.2控制河段应实施24小时不间断通行信号指挥。
9、航道疏浚
9.1一般规定
9.1.1 航道疏浚包括航道疏浚尺度标准、航道疏浚要求、航道疏浚判别、航道疏浚船舶调度、航道疏浚施工检测。
9.1.2航道疏浚应符合《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207)、《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T321)、《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等现行水运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长江航道维护管理工作规定》。
9.2航道疏浚尺度标准
9.2.1 航道疏浚尺度标准分为两类:
(1)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2)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
9.2.2航道疏浚总体原则:
(1)芜湖以上河段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和芜湖以下河段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必须确保;
(2)芜湖以上河段最大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和芜湖以下河段最小水深航道维护尺度原则上应确保,若当前的疏浚能力无法满足现实疏浚需要,可适当降低尺度,但最大水深航道的维护水深不应低于主航道维护水深,最小水深航道的维护宽度不应低于主航道的维护宽度。
9.3航道疏浚要求
9.3.1航道疏浚时空分布为“全天候、全时段、全河段、全覆盖”,宜做到提前介入。
9.3.2航道疏浚按照航道疏浚尺度标准实施分段分月维护,宜做到随淤随清。
9.3.3应根据长江电子航道图、近期航道维护疏浚数据等,结合河床演变规律和航道维护疏浚经验,每月组织一次浅险水道分析判定,并制定航道疏浚月度预案。
9.4航道疏浚判别
9.4.1根据对应河段的近期河势变化、实测数据、预测水位、航道测图分析,对比对外发布的航道尺度,结合对河段航道特性的了解和航道疏浚维护经验,判定
是否采取航道疏浚维护措施。
9.4.2应按照快速、有效、安全、经济的原则,综合考虑航道维护尺度、航道实际情况、疏浚能力、预测水位等合理选取航道疏浚时机。
9.4.3航道疏浚时机选择应尽量减少疏浚施工与通航的矛盾。
9.5航道疏浚船舶调度
9.5.1航道疏浚船舶调度应注重主动疏浚维护,以降低后期疏浚难度和疏浚成本。
对突发碍航的应急抢险,应迅速反映、快速疏通。
9.5.2不同河段、不同河床底质、不同维护水深下,适宜航道疏浚船型不同,参照下表航道疏浚船型及特点,选取相适应的疏浚船舶。
转化的趋势时,即可安排挖泥船进场疏浚施工。
对于突发性的事件导致航道淤积,驻守在基地内的挖泥船应就近组织突击抢险施工。
9.5.4针对管辖航道的特点,设置航道疏浚维护基地,合理分配值守范围,以便于就近对辖区重点浅险水道实行驻守守槽。
驻守标准以航道疏浚维护基地与其值守范围内最远浅险水道的挖泥船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为准。
9.5.5同一河段、同一时段出现多点需要疏浚时,疏浚区域及疏浚船舶的安排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优化组织调度,原则上应先疏浚不满足通航条件的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