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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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弱化含义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

针对这一现象西方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我国已加入WTO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同样不可避免。

二.资本弱化的作用
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
(2)若子公司利息支出过高而造成亏损,还可以获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
(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4) 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三.限制资本弱化的方法
1.正常交易方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

四、国际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主要采取此两种方法来对付资本弱化。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发达国家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有关法规
198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资本弱化政策》,1992年在重新修订的OECD范本中,又对联属企业条款注释中的“资本弱化”作了详尽的补充,为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负债权益比提供了参考依据。

举例: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
综上对资本弱化立法的国家的做法,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上,资本弱化规则一般只适用于关联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国外的子公司之间。

而对于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各国的做法各异,但一般以控股公司一定时间内在另一公司的股权超过一定比例为标准。

(2)规定债务与股本的固定比例作为判断标准(英国因采用正常交易法除外)(3)对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其利息不允许作为税前费用扣除
综上,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处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除了英国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率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外国关联公司转移利润,但各国的债务/股本比率存在差异。

其次,各国都规定只有当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式,本
国公司向其支付的超限额贷款利息才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各国对这种关联关系的具体规定不同)
此外,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多数国家都规定本国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要视同公司分配股息,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并没有这种规定。

五、资本弱化过严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
(1)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

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这与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

(2)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本国企业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3)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它企业(主要是金融机构)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实现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经营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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