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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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井下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井下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五条井下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井下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职责,对井下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井下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井下作业流程、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和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技能培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井下作业指导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或违反规定行事。

第四章井下作业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技能,在岗位上持证上岗。

第五章井下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场所应设有充足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场所应符合通风和照明的要求,确保作业人员的生产环境。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场所应设立标明通道和紧急疏散出口,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

第六章井下作业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井下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井下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七章井下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井下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井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熟知井下事故应急预案,知道如何正确、迅速地应对事故。

第八章井下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井下事故后,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上报,同时采取措施进行自救和井下救援。

第二十二条井下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事故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
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工作场所的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通常适用于煤矿井下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安全设施和装备要齐全,包括照明设施、防爆设备、通讯设备等。

2.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熟悉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逃生方法。

3. 严格落实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鞋等。

同时,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进入井下。

4. 控制井下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因素,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5. 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井下使用明火,禁止在易燃物附近吸烟。

7.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必须有专门的授权程序。

8. 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井下设备和设施,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9. 安排专人负责井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视、安全培训、事故调查等。

10. 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
一、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

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

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

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

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

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安全监管
1、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

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4)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范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耳塞、护目镜、防护鞋、防尘口罩等。

2. 煤矿井下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示出危险区域、禁止区域、安全通道等。

3. 严禁在煤矿井下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有火源的行为。

4. 煤矿井下现场必须设立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证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应对。

5. 所有设备和机械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6.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逃生知识。

7.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 煤矿井下现场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 在井下作业时,必须设立指挥部,对作业进行统一指导和调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10. 井下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更改作业计划和工艺。

以上是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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