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2日财教[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
为促进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开展,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
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扶持民族地区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民族文字出版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
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项目,包括:
1.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编辑、制作、出版;
2.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编译;
3.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发行。

(二)民族文字新闻出版单位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包括:
1.民族文字书刊印刷单位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民族语言音像制品制作、复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印刷、传输设备更新改造。

(三)民族文字出版人才培养项目,包括:
1.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编辑制作人才培养;
2.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培养。

(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版权等“走出去”项目,包括:
1.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出口;
2.民族语言文字版权输出。

(五)其他经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共同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当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和补助额度初步建议。

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须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毕,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