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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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已经育有一子、再次怀孕4个月的董明霞住进济阳县中医院准备做流产手术。
9日上午9时多,董明霞在接受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
在准备输血时,医务人员惊呆了,董明霞是RH阴性O型血!这是一种稀有的血型,俗称“熊猫血”,汉族每千人中才有三至五人有。
医院决定让董明霞转往省城大医院。
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齐鲁医院并没有这种稀有血液,于是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提出用血申请。
血液中心只有库存的冰冻血液,解冻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临时组织采血也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检测。
在等待血液的过程中,董明霞的生命越来越微弱。
“明霞脸上一点血色都没有,直喊冷。
来大医院前,已经做过几次人工呼吸,眼看快不行了。
”董明霞的母亲哭诉道。
15时以后,医生几次进出病房,通知家属:病人呼吸出现衰竭。
董明霞的家人哭泣着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方面告诉他们,必须要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因为这是法律规定。
15时30分,医院请示国家卫生部,16时01分,国家卫生部和山东省卫生厅答复:此例可特事特办,可以不经检验直接输血。
但医院仍然没有马上输血。
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但是为时已晚。
18时04分,没有等到志愿者献出的7个单位(1400毫升)血液送来,董明霞已经耗到了生命的尽头。
记者注意到在历下区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上,原告是董明霞的父母、丈夫与公公,被告包括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阳县中医院、山东省血液中心。
核心提示
2008年10月9日,一个普通的济阳孕妇,在苦苦支撑了六个多小时后,最终因为没有等来救命血而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面对质疑,所有人都坚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这些都无助于阻止悲剧的发生。
10月23日下午,董明霞的家人拿到了历下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受理案件通知书,也让“孕妇之死”事件正式走上了司法程序。
12月2日,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渐渐逝去的生命
“我一定要给妻子讨个说法,相信法律肯定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董明霞的丈夫张端哲激动地说。
时间回溯到10月9日上午,张端哲那时怎么也想不到,进入手术室准备做流产手术的妻子,将因为一个普通的手术永远地离开自己。
普通的O型血,是济阳县中医院对董明霞进行术前血型检测的结果。
9点多时,董明霞在接受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直到准备输血时医务人员才发现,董明霞是RH阴性O型血。
这是一种极为稀有的血型,在普通人中的概率只有0.03%。
医院立即作出转院决定,11点多钟,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本以为来到大医院就能有救命血,然而,齐鲁医院并没有这种稀有血液,于是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提出用血申请。
血液中心只有库存的冰冻血液,解冻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临时组织采血也要3个小时才能完成检测。
在等待血液的过程中,董明霞的生命指征越来越微弱,家人哭泣着向院方表示:“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但医院方面告诉他们,必须要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因为这是法律规定。
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血终于被送到病房,但是为时已晚。
18时04分,没等到志愿者献出的血液送来,董明霞已经耗尽了最后一丝力气。
选择违法,还是选择悲剧
在历下区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上,被告写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阳县中医院、山东省血液
中心。
董明霞的家属在诉状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814584.2元,并在《健康报》与齐鲁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他们认为三被告在抢救董明霞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失,构成了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明霞的家属认为,济阳县中医院在没有确定患者血型的情况下,贸然实施清宫手术;患者大出血后,也没有立即和血液中心联系要求供血,而是在未与齐鲁医院联系好的情况下仓促转院,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济阳县中医院副院长陈跃则表示,RH阴性血不是常规检查项目,医院事先没有做这项检测,也没有准备相应血液。
在实行压迫止血有效的情况下,让患者转院,是因为大医院渠道多,办法多,联系血源方便。
“医院采取了积极地救治措施,并没有过失。
”
据省血液中心人员介绍,9日13时10分,接到齐鲁医院用血电话申请后,他们立即把库存4个单位(800毫升)的冰冻RH阴性O型血紧急解冻,同时第一时间联系到四个同样血型的献血者,于14时左右完成采血1400毫升。
但是,采集的血液不能马上用于临床。
按照《献血法》规定,血液中心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这个检测过程至少需要3个小时。
就在这个过程中,董明霞的亲属要求用没经过检验的采集血液对董明霞实施抢救,但齐鲁医院方面坚持按《献血法》的规定,不同意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患者送来时情况十分危急,医院已经尽了全力挽救病人生命。
”齐鲁医院一位负责人表示,医院如果给患者输入未经检测的血液,后果将不堪设想。
对于被列为被告,省血液中心则感到有些意外。
“未经检测的血液不能从我们这里流出,这是《献血法》的规定。
即使医患双方签订了协议也是不允许的,肯定要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们在法律范围内没有回旋余地,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
没有人违法,却有人死亡。
现在,事件各方都表示正在积极地为这场官司做着准备。
呼吁对稀有血型人群多些保护
在董明霞渐渐逝去的生命面前,《献血法》中“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的规定,支撑着事件各方坚定地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悲剧的发生不是因为法律程序的冷漠,是一些人不懂法,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1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来到济南,成为董明霞家人的诉讼代理人。
而卓小勤正是十年前这部《献血法》的起草人之一。
卓小勤说,除了《献血法》,作为其补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医院没有利用这些规定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眼睁睁地看着董明霞失血而死,表面上看似被法律捆住了手脚,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卓小勤表示。
然而,当我们抛开对于法律或医疗体制的争执,再度审视董明霞的死亡,会发现只要在手术前能够准确检测出董明霞的血型,就可以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
按照济阳县中医院的解释,RH阴性血并非常规检查项目。
这一说法记者在省城的部分医院也得到了证实。
“不管是法律还是医院,对稀有血型人群保护的缺失,才是害死董明霞的真正原因。
”RH阴性AB型血的济南市民李小华坦言,除了对董明霞的同情,她更多的是担心自己是否面临同样的危险。
“如果不是这件事,我还没有认识到稀有血型患者面临的危险如此之大。
我一定要在明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针对稀有血型血液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研,重点调研建立并完善稀有血型的应急救助机制与血型的普查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曲阜红十字医院院长姜健表示,她将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建议建立完善适用于稀有血型者的应急救助机制,保证稀有血型患者的生命安全。
济阳孕妇死亡内幕
住院治疗
10月8日,董明霞怀孕3.5个月,做引产手术,通过熟人(丈夫的表哥,济阳中医院医生)住进济阳县中医院,董明霞的母亲和婆婆陪同。
10月9日上午5点左右,服用引产药物。
10月9日上午7点左右,小孩掉下,但胎盘没有掉下。
主治医生陈乃翠让董明霞的母亲和婆婆扶着董明霞进入手术室。
手术进行时,董明霞疼得大叫,母亲按着董明霞不让其乱动,手术刚开始不久,母亲就听见象流水得声音,哗哗的响,一看是大出血的声音,母亲大叫“人不行了”。
主治医生大声招呼其他医生来帮忙抢救,大出血暂时止住。
又重新开始手术,又是大出血,主治医生用捆绑等方法,阻止大出血。
病人转院
主治医生告诉董明霞的母亲:“董明霞血型特殊,医院没有这种血型,齐鲁医院有这种血型,病人输入这种血就好了,需要把病人转到齐鲁医院。
”
济阳县中医院安排主治医生等两人陪同转院,经过一个小时的车程,病人到达齐鲁医院。
济阳中医院的两个医生只待了几分钟,人就不见了,把病人以及从济阳县医院带来的床、急救设备统统扔到了齐鲁医院走廊。
齐鲁医院的医生大叫“把济阳的两个医生赶紧叫回来”,由于不知道医生的手机号,死者家属没有找到济阳中医院的两个医生。
齐鲁医院拒绝接收病人,病人在医院走廊待了1个小时左右。
后续治疗
后续的治疗过程,齐鲁电视台全程直播,广大的热心献血志愿者积极参与。
但终因失血过多,董明霞死亡。
第一次交流
10月10日上午,婆家人去济阳县中医院的找说法,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10月10日下午,娘家人、婆家人共同去医院找说法。
济阳县中医院没有人出来处理此事。
他们挨个办公室的找,终于找到了陈跃副院长。
陈跃副院长、吴副院长、主治医生接待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提出了几个问题:
1、手术前有没有签手术协议书?
2、手术前为什么没有准备好,大出血后才知道,医院没有此种血型?
3、怀孕3.5个月的引产手术,这本应该是个小手术,为什么能造成如此大的医疗事故?
4、病人两次大出血,病人的生命已经岌岌可危,为什么没有争取死者家属的同意,贸然转院?
5、病人的转院时,医生偷偷跑掉,造成病人在医院走廊滞留1个小时左右?
6、能否复印病人的病历?
陈副院长满嘴酒气,医院的其他人解释,中午的时候,接待客人了。
陈副院长说医院120%的没有责任,人死在了齐鲁医院,让病人家属找齐鲁医院要说法。
病历只能等7个工作日后取出复印。
第二次交流
医院的赵书记又找死者家属谈话,讲到死者的死亡原因,他说,医院每天都会死人,如果每一个死者都查找原因的话,医院忙不过来。
他说,济阳中医院在整个医疗救治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鉴于死者家属生活困难可以象征性的给予3、5百元,多一点的可以照顾3、5千元,
死者家属不同意。
赵书记说晚上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开会讨论,第二天早晨7点45分,死者家属可直接到书记办公室,他会把讨论结果通知死者家属。
第三次交流
10月11日上午7点40分,死者家属到达医院,没有找到赵书记。
陈跃和吴副院长领死者家属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谈话,他们说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医院打人
死者家属在医院大院外面,大门的旁边的围墙上,挂上一个横幅,病人的几个女家属在横幅前面哭啼。
吴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带领三、四十个医院的职工冲出来,扯掉横幅,见人就打。
他们把死者家属往医院大院里拉,边拉边打,打人手法很专业,专门打头,把死者家属摔倒地上后,踹肚子。
其中几个人用棍子打人。
死者的爸爸被人打的颧骨有点凹陷,鼻子一侧被打的出血。
死者的母亲被吴副院长踢了了几脚,踹倒在地。
死者的表哥被人打倒后,被狠狠的在肚子上踹了一脚。
被打倒在地的死者家属一共十几个人。
110警察到来后,打人的中医院职工已经走开。
被打的死者家属被送往县医院治疗。
出于安全考虑,死者家属晚上不敢继续在县医院治疗。
只能赶紧回家继续治疗。
走法律程序
齐鲁电视台《开讲天下》(原《齐鲁开讲》)做了一期特别节目,就孕妇之死展开讨论。
节目一结束,董明霞的母亲“扑通”就给嘉宾席上一位律师跪下了:“求你给我女儿讨个公道。
”
这位律师名叫卓小勤,《中国卫生杂志》副主编,著名法学专家,曾经参加卫生部法规起草工作。
卓小勤说:“这件事让我很气愤,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很明显的,但是出了事之后,他们却推卸责任,患者家属可以说是走头无路了,我一定要帮他们!”卓小勤决定把济阳中医院和齐鲁医院联合告上法庭。
他认为:济阳中医院责任一,手术前没有准备好血液。
引产手术有可能造成大出血,医院应该在手术前就化验血型,并且做好血液准备;责任二,没有就地输血,而是轻易转院。
卓小勤说,按规定,只有医院不具备足够的医疗器械条件才可以转院,引产手术并不是高难度手术,中医院发现大出血后应该跟血站积极联系,在当地输血效果更好;责任三,转院不符合规范。
转院应该是和对方医院联系好,并提供相应病历,但中医院只是靠私人关系联系了齐鲁医院的个别医生,就把病人转过去了。
卓小勤分别到齐鲁医院和济阳中医院取证,把董明霞的病历封存,等待提交济南历下区法院。
卓小勤说:“这个案件责任很明确,我觉得胜诉没有问题!”
中医院的解释
齐鲁电视台来到济阳中医院,他们第一次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当时为董明霞做引产手术的陈医生说,手术前确实没有给患者验RH血型,大出血后,她通过一个医生联系了齐鲁医院的熟人转院。
当时她一心认为齐鲁医院肯定有血源,到那就没问题了。
济阳中医院的陈副院长说:“我们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因此我们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济阳卫生局的副局长也接受了采访:“我们认为中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记者反问他:“那你觉得责任在哪?”他说:“不方便评论。
”
记者杨芳“这个案子并不复杂,而且肯定能打赢……”昨天,董明霞一案诉讼代理人卓小勤告诉记者。
针对目前社会上修改《献血法》的呼声,认为这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条生命逝去,卓小勤说,就是依据目前的《献血法》规定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明霞的生命也不应该如此轻易地失去。
卓小勤告诉记者,他曾经参与国家《献血法》的前期调研、起草准备等工作。
他认为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
“《献血法》的宗旨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根据立法宗旨,保证临床用血是放在第一位的,血液安全是放在第二位的。
而且此后卫生部又制定了很多措施,比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也是在完善《献血法》的规定,所以我认为董明霞事件的发生并不能认为是《献血法》出了问题。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董明霞的情况符合其中的第二条。
它就使董明霞家人要求为病人输入没有检测的血液并提出免责的要求,成为合理合法的要求。
而医院没有积极地为病人进行输血,就是严重过失。
”
据《齐鲁晚报》10曰9日报,山东济南济阳县27岁的青年妇女董明霞,其血型是RH阴性O 型血,属于罕见的稀有血型。
三个月前意外怀孕,在当地医院进行打胎手术,取胎盘的过程中董明霞大出血。
由于当地医院该类血型库存不足,遂于08年10月9日上午11:00许,董明霞被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抢救。
然而齐鲁医院并无此类血液,遂向山东省血液中心求援。
血液中心业下午一点多接到齐鲁医院的供血请求后,立即从冷冻库中取了仅有的4个单位(800ml)的RH阴性O型血进行解冻,同时又组织了稀有血型志愿者进行采集。
到下午两点多,7个单位(1400ml)的血液采集完毕。
但按照法律规定,对采集的血液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这个过程至少需要3个小时。
同时,血液解冻也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
由于出血过多而供血不及时,小董出现两次心脏骤停。
“不要等血液化验了,我们愿意承担输血后的一切后果,只要能救她的命……”董明霞的弟弟向院方表示。
但医院方面不同意(根据《献血法》第十条第三款: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等了6小时后董明霞死亡。
对于该案媒体上近日讨论的沸沸扬扬,有人认为董明霞的死亡是由齐鲁医院造成的,但很多人认为造成董明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合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存在片面性,而且,将董明霞死亡的原因归结于法律的规定,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董明霞的死亡与《献血法》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关系。
《献血法》规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情合理,并无任何不当。
血液的使用不同于其他物品,未经检测的血液进入身体之后,对人体甚至生命极其容易产生损害,而且,在早些年的案例中,血液未经检测直接用于人体而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事件比比皆是,国人也曾对此恨之入骨,显然,《献血法》的规定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
其次,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无不当。
虽然,从表面上看,长时间的供血不足是因为医院不同意受害者家属的请求。
但是,事实上,造成董明霞供血不足真
正原因是由于没有符合标准的血液,如果有符合董明霞血型的血液,齐鲁医院肯定会在第一时间给董明霞供血,而不会眼睁睁的看着董明霞的生命离我们远去。
而且,齐鲁医院没有同意董明霞家属的请求,并无不当,把没有经过检验的血液输入董明霞的身体,于法于理都不能被人们接受,一方面,未经检验的血液属于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明知违法而用之与法不容;另一方面,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如果造成董明霞的身体或者生命的伤害,责任必然在医院;同时,患者家属危情之下请求,系其无奈之举,并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为谁都知道,这种使用未经检验血液带来的风险会有多大!换句话讲,使用该种血液之后,如果侥幸将董明霞救活将会皆大欢喜,如果出现其它反映,医院则成了罪魁祸首!有人说受害者家属可以代替受害者进行承诺,但这种已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医院断然不会也不能接受。
第三、本案属于普通的医疗事故,其责任在于当地给董明霞进行打胎手术的医院。
打胎手术并不是急之又急的急诊手术,迟打一天,晩打一天都不会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那么当地医院为何不在进行手术之前,将血液准备充足呢?而且,打胎手术过程中伴随大出血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在进行打胎手术之前,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应该与医院有一个承诺协议,负责任的医院会明确的告诉患者或者家属,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并将手术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医疗器材和物品的费用告诉患者或家属,并将该笔费用进行预售。
按照正常情理,当地打胎的医院应当将这些事情进行完毕之后才能进行手术。
那么为什么还会在手术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后而手足无措,再将患者转院,并最终因为血液供应不及时而导致患者死亡呢?对于一家正常营业的医院而言,当地医院的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既存在主观过错,也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且该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当地医院应对董明霞的死亡承当全部法律责任。
最后,法律的规定,有着深厚的立法背景,而对于法律的实施,同样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严格适用,本案中造成董明霞死亡的“凶手”并不是因为齐鲁医院不用未经检测的血液,也不是因为法律关于禁止使用未经检测的血液规定,而是当地医院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
如果我们将手术过程中要发生的情况考虑在前,如果我们把血库的储备提前准备充足,类似的惨案或许就不会发生。
董明霞的死亡留给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但我面对一个具体社会纠纷的时候,首先,应当清楚的分析造成纠纷的原因,而不应该将所有涉及法律的纠纷,都理所当然的归结于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