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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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6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09【实施日期】200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5、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二)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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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职务
风险点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风险 等级 风险描述
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年月日
组织 审定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 3 份,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和本人各留存 1 份。
栏、热 不 公
线 电 开。
话 等。
根 据职权 的权重 、
指行 使权 力的 法定 机 关、 授权 组织 和受 托单 位。
处 置资 金物资 资 源 量、自 由裁量 权 大 小、服 务社会 关 联 度和 社会评 价 评 议情况 、信访 、 投 诉和发 案量、媒 体 曝光率 ,以及 违 规 行为 后果等 因 素 ,对其 廉政风 险 按 照“ 高”、“中 ”、 “ 低”三 个等级 进
风险 防控 措施 分管 领导 意见
风险点
风险 等级 风险描述
分管领导: 年月 日
组织
审定
(盖章)
年月 日
注:此表一式 3 份,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和部门各留存 1 份。
附件 3
单位:
姓名
岗位 职责 岗位 廉政 风险
廉政 风险 防控 措施
所在 部门 意见 分管 领导 意见
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
网 络、 公开 向社 栏、办 会公 事指 开 南。
长期 公开
计 价格( 1999)1707 号。 2、收费标准:注册 资金总额 1000 万元 以下 0.8‰,最低 50 元;超过 1000 万元 部分 0.4‰;超过 1
注册 分局

十 条。
亿 元部分 不在收 取;
副本 10 元。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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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权利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皖环函〔2019〕744号),我厅对2017年发布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序号执法决定名称(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决定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2辐射安全许可3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7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二)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1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以及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6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7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8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10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11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12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1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1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15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16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17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1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19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20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2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22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进行监测的处罚2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24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25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26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27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28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29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30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31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32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1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2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结束——。

安徽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版)

安徽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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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专业审核 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审核 普通话等级证书核发 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 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核 省属中职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和享受免学费补助学生名单 审核 校舍维修改造计划下达及安全信息发布 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章程(修订)核准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结果审核备案 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结果审核备案 三、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初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地)认定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认定 省级科普基地认定 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省科技发展规划拟定、执行和评估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推荐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申报 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推荐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申报 国家大学科技园推荐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备案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 邀请外国人来皖从事科技交流活动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荐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 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推荐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核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 众创空间备案推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

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

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说明:1、权力事项名称指部门(单位)履行行政(管理、司法)权限的各项权力的总称;2、行政(管理)职权类别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管理等;3、实施依据指现行有效的法规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只需具体填写到条款即可;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随电子文档于2010年6月13日前,报送至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报县防控办审核备案;5、填写内容如有需要,可另附页。

科室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说明:1、权力事项名称指本部门(单位)履行行政(管理、司法)权限的各项权力的总称;2、行政(管理)职权类别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管理等;3、实施依据指现行有效的法规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只需具体填写到条款即可;4、本表于2010年6月13日前,报送至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报县防控办审核备案;5、填写内容如有需要,可另附页。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说明:1、权力事项名称指本部门(单位)履行行政(管理、司法)权限的各项权力的总称;2、行政(管理)职权类别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管理等;3、实施依据指现行有效的法规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只需具体填写到条款即可;4、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指乡(镇、场)党政一把手,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随电子文档于2010年6月13日前,报送至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报县防控办审核备案;5、填写内容如有需要,可另附页。

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明细表说明:1、权力事项名称指本部门(单位)履行行政(管理、司法)权限的各项权力的总称;2、行政(管理)职权类别指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管理等;3、实施依据指现行有效的法规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只需具体填写到条款即可;4、本表于2010年6月13日前,报送至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统一报县防控办审核备案;5、填写内容如有需要,可另附页。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机构职责:1、厅办公室(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应诉等工作;(3)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4)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5)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1)拟订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2)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3)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

8、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1)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2)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3)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9、污染防治处(1)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2)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3)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职权目录表

职权目录表
局长室
2
副局长
1)协助局长(经理)建立和完善本局(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督导员工履行岗位职责。
2)协助局长(经理)制定和实施本局(分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局(分公司)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查处案件的审理、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卷烟专卖行政许可、证件管理。
XYS 10003-2010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岗位和职责
客户服务科
16
客户经理
1)按照网建工作要求,对辖区客户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管理、客户分类、客户分析、客户拜访、服务改进等内容。
2)实施卷烟市场维护,进行营销目标管理、客户经营指导等工作。
3)实施辖区内卷烟品牌培育工作,进行品牌分析、品牌推广和维护。
4)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变化趋势并及时反馈。
5)负责对辖区内卷烟市场销售价格、客户卷烟库存、客户卷烟零售行为进行管理和分析,提高客户卷烟销售盈利水平。
6)负责处理在服务过程中客户发生的与营销相关的突发情况,对权限外问题及时上报。
7)做好与电话订货员、稽查员、配送员的沟通工作。
8)及时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如积压烟、破损烟以及农忙季节、重大节假日、特困户特殊需求等问题。
3)收集政府网络信息平台的咨询、投诉、建议,及时逐级上报和回复。按照规定及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4)负责上报有关法规工作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5)协助对接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6)负责法规部门并协助其他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及其他普法宣教工作。
7)负责年度法规工作的计划编制、执行及总结。
5)办理本单位、科室绩效、工作纪律等考核事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皖政[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现将《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内容。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省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要以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运行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要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确保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要抓紧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做好与清单的衔接融合,加快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作者:————————————————————————————————日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机构职责:1、厅办公室(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3)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厅人事处(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2)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3、规划财务处(1)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2)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3)管理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省级排污费使用计划;(4)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5)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4、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环境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环境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六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8、《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相同或相近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3、废物进口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环保局职权目录(行政征收类)

环保局职权目录(行政征收类)

环保局职权目录(行政征收类)首先,我提供一份正式、专业的范本:-------------------------------------------------------------------------------------------------------------------一、环保局职权目录1.1 地方环境保护目录1.1.1 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3 固体废物处置标准1.2 生态环境监测目录1.2.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1.2.2 水环境监测指标1.2.3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1.3 环境影响评价目录1.3.1 自然环境影响评价1.3.2 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1.3.3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4 环境监察目录1.4.1 空气污染源监察1.4.2 水污染源监察1.4.3 固体废物处置监察1.5 环境行政处罚目录1.5.1 空气污染处罚依据1.5.2 水污染处罚依据1.5.3 固体废物处置处罚依据1.6 环境行政征收目录1.6.1 空气污染征收依据1.6.2 水污染征收依据1.6.3 固体废物处置征收依据1.7 环境督察目录1.7.1 督察计划1.7.2 督察报告1.7.3 督察整改计划2、附件2.1 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件2.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件2.3 固体废物处置标准附件2.4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附件2.5 水环境监测指标附件2.6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附件2.7 自然环境影响评价附件2.8 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附件 2.9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附件2.10 空气污染源监察附件2.11 水污染源监察附件2.12 固体废物处置监察附件2.13 空气污染处罚依据附件2.14 水污染处罚依据附件2.15 固体废物处置处罚依据附件 2.16 空气污染征收依据附件2.17 水污染征收依据附件2.18 固体废物处置征收依据附件2.19 督察计划附件2.20 督察报告附件2.21 督察整改计划附件3. 法律名词及注释3.1 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规范空气污染源排放物质的标准。

岗位职权目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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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环保局岗位职权目录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 2012年月日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职权类别实施依据承办单位1 环境监测收集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环境状况公报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监测数据监测站2 环境监察对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生态破坏事件现场监督监察并参与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行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监察大队3 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征收行政征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监察大队4 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项目,非工业项目(含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业和各类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发管理股5 环境信访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环保信访事项,审查、协调黄静保护行政处罚事项,环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到具体工作,环保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信访法制股6 环境监督拟定全县污染源治理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环境噪声、机动车尾气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行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污染控制股固废中心辐射中心尉氏县环保局岗位职权目录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 2012年月日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职权类别实施依据承办单位7 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及生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生态股8 环保宣传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科技知识,策划并承办世家环境日及地球日等环境保护纪念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及绿色创建工作宣传教育股。

责任清单目录

责任清单目录

39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政 处罚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放射诊疗设备的行政处罚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 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 的行政处罚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 拒绝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的行政处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 料的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 方药品的行政处罚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 营业的行政处罚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 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行政 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 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 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的行政处罚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的行政处罚 未获“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行政处罚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 容器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 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皖环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相汉宸;联系电话:0551—6237610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3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 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1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行政权力目录

环境行政权力目录

一、行政处罚目录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时弄虚作假的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4、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7、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8、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的10、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1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15、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1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17、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18、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19、在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水,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的20、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21、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的22、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的23、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的24、在地面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或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的25、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的26、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27、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28、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9、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0、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3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3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34、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35、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36、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37、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38、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39、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40、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4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42、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43、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44、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45、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46、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的47、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48、未按规定申报、变更申报污染物排放的49、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50、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规定的51、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含硫量超过3%的原煤应限制开采;含硫量超过2%、含灰份超过40%的原煤,煤炭生产企业应进行洗、选加工,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规定的5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3、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5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5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56、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57、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5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59、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6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61、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6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63、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64、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65、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6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67、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6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69、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70、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71、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72、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73、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7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7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76、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77、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78、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79、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8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改变或者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证的81、危险废物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的82、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8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规定的8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8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86、违反法律规定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8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不按规定做好后续工作的88、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8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噪声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90、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91、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92、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93、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94、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9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9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9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32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
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33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
结果事项
34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事项
35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
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36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
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7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38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39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
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
标准的
40
文化、商业场所因使用固定设备致使噪声排放超过标
准造成污染
41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
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
共143项
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
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2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
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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