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作业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法作业二
案例一助老胸卡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赵笑青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
原告称:其为老年人精心设计了助老胸卡,胸卡正面的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项设计还于2000年8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2001年6月其经介绍与被告联系,并提供了所有的设计材料。

但在双方没有商定合作事宜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使用该图案进行修改后,制作成胸卡于2001年重阳节向北京市老年人发放。

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发行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辨称:发放“帮助部分老人回家”的助老胸卡是免费公益活动。

放发的胸卡与原告的不相同。

原告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违反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设计图右部为救护提示图案,中下部为“V”形布局的“敬、助、老”三个字,在“V”形中上部半嵌入心形图案,心形图案中嵌有十字图案。

被告在活动中使用助老卡为:左部分为“助老”和“心形图案中间加十字图案”组成,其中“心形图案中间加十字图案”在“助老”中间。

被告发放了15000份,并还在发放中。

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将老人送回家后,其家人需交纳寻找老人必须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二者的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

问:1、原告的设计是否能使用“十字”标志?
2、原告将设计资料交给被告是否可认定为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著作权许可合同?
3、本案中被告作为公益机构其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案例二
奇志、大兵创作并表演了双簧《检查卫生》、《洗脚城》、《结巴子开会》、相声《戏说百家姓》等作品。

新浪公司在其科技时代搞笑Flash下载栏目中使用了上述四个作品,并将《检查卫生》更名为《开会》,《洗脚城》更名为《金盆洗脚》。

涉案四项Flash声音部分未作变化,画面部分另行绘制,除《结巴子开会》外,其中漫画形象基本使用了奇志、大兵的标志性形象,且线条简单,制作比较粗糙。

故奇志、大兵认为新浪公司侵犯其二人对作品及表演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问:1、FLASH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三、
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了中篇科学童话《黑猫警长》,并对“黑猫警长”进行了形象化描述。

此后经其同意,该书被改编成连环画、动画片等多种形式出版发行。

1992年3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了由诸志祥编文、张纪平、乐明祥绘画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一套,共六册。

该套画册以“黑猫警长”这一人物为主线,分别讲述了六个不同的故事。

1993年9月,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了诸志祥编著的儿童文学作品《黑猫警长全传》。

该书第51页有一段对“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象的具体描述:“头上戴一顶雪白的大盖帽,身上穿一套黑色的紧身防弹衣;两只蓝眼睛闪闪发光,一根一根笔挺的胡子整齐地排列在嘴的两旁。


由于上述这些作品的出版发行,使得“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象不仅在少年儿童中有很大影响,就是在成年人中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1994年6月,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流编文及绘画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

该书不仅使用了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相同的书名,而且该连环画册也以“黑猫警长”为主线。

只是该画册“黑猫警长”身上穿的是一套蓝色的制服,整册书讲述了一个完整的、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内容完全不同的故事。

诸志祥认为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该连环画册,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其在《黑猫警长全传》中描绘的“黑猫警长”人物形象进行了改编,并且使用了与其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使读者误认为该连环画册是其创作的“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系列故事之一,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大众文艺出版社则辩称,我社出版的连环画册是基于作者汪流投稿而出版的,无须征得诸志祥的同意。

汪流创作的连环画册与诸志祥创作的《黑猫警长全传》、《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无任何关系,并不构成侵犯诸志祥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驳回诸志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诸志祥依法对自己创作的“黑猫警长”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控侵权作品虽以“黑猫警长”人物作为该书的主线,但该人物形象的设计并非是对诸志祥创作的《黑猫警长全传》中描述“黑猫警长”形象的文字的照搬。

其“黑猫警长”的形象创作与该段文字的描述有不同之处,其绘画过程是独立创作的。

故被控侵权作品不应视为对《黑猫警长全传》中“黑猫警长”描述的改编,因而大众文艺出版社没有侵犯诸志祥作品的改编权。

另外,被控侵权作品与由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虽名称相同,但在故事情节上无雷同之处。

作品的名称与内容有机的结合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作品,仅凭两个作品在名称上的相同而主张同一的著作权,于法无据。

两部连环画册在故事内容及除“黑猫警长”之外的其他人物的设立上毫无相同之处。

可以认定两部连环画册是关于“黑猫警长”的两个不同作品,分别体现了不同的著作权。

因此,一审法院对诸志祥指控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侵犯了其编文的《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作品的完整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定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黑猫警长”这一人物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黑猫警长”人物名称相同,易使读者尤其是少年儿童读者误认为两画册为同一系列丛书中的不同序号的书籍,故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行为应属不当。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诸志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诸志祥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是:我对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黑猫警长全传》、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等书依法享有著作权。

特别是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图画部分是配合我的作品绘制的,我对该连环画册的图画部分同样享有著作权。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不仅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我的作品完全相同的书名,还抄袭了由我创作的“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
象。

该艺术形象是通过我在整个作品中对黑猫警长的行为、性格、品德等方面的生动描绘树立起来的,不仅限于我在《黑猫警长全传》一书中叙述的那一段文字。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利用“黑猫警长”在广大读者中的影响力,抄袭了这一艺术形象、歪曲篡改了原作的内容,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而朝阳法院却认定大众文艺出版社没有侵权,显属不当。

尤其是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既然认为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行为不当,但却没有对大众文艺出版社的不当行为作出任何处分,这种判决使我难以接受。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大众文艺出版社服从一审判决。

问:第一、诸志祥对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绘画部分能不能主张著作权呢?
第二、作品的名称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第三、依据诸志祥对“黑猫警长”形象的文字描述而创作的“黑猫警长”图画,是否构成改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