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项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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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项业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项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92号2004年11月24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近期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经省局研究,现将几项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
国家对实行试点的省份(地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制定下发了两项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制定下发了一项政策(财税〔2001〕9号)。
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我省为试点省份(国办函〔2004〕19号),所以从2004年度起我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执行财税〔2001〕9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两项税收政策。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中明确的政策及授权规定精神,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相应比照国税发〔20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下发了《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有些具体操作性问题需待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予以确定。
鉴于153号文件出台的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避免出现由于政策执行错后带来的不利问题,现对153号文件提出初步贯彻意见,若与国家和省政府做出的具体操作规定有抵触的,再改按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
操作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初步贯彻意见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每月人均1 200元执行,每月人均实发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和无形资产可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摊销)年限,其计算缩短年限的价值基础按资产原值,计算缩短年限的年数基础既可按企业资产现行折旧(摊销)年限计算,也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计算,具体年数计算基础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按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规定重新调整确定资产折旧(摊销)年限(以下简称新确定年限)后,实际已折旧(摊销)年限大于或等于新确定年限的,其折(摊)余价值允许在2004年度税前一次性进入损益;实际已折旧(摊销)年限小于新确定年限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折旧(摊销)金额:
1.2004年7月1至12月31日期间允许提取折旧(摊销)金额=[(资产原值-残值)/新确定年限]* 到2004年末止允许提取折旧(摊销)累计年限-到2004年6月末止累计已提取折旧(摊销)金额。
2.2004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每年应提取折旧(摊销)金额及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2005年及以后每年应提取折旧(摊销)金额=(资产原值-残值)/ 新确定年限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