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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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09
•【字号】建质安[2004]1445号
•【施行日期】2004.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
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建质安[2004]144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减少审批环节,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的通知》(建房[1999]452号文件)进行调整。
将原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提交原规定的各项要件外,还须提交由市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调整为“还须提交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1;2-2)”。
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不再出具“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