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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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5]76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经研究。
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从2005年起。
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属各分支机构。
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总页数】1页(PI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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