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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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企业、附属企业及集团内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集团公司年度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3条本制度主要规范集团内控股企业、附属企业及集团内各职能部门资金支付。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调拨、公司固定资产构建、维修、供应商货款、物资采购、借款、费用报销等付款业务。
第5条支付原则为“分级会审、适当授权、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6条资金支付的依据是国家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批准的采购计划文件、授权相关人员的签字、必要的合同和验收手续、合法的内外部凭证等。
第7条出纳是付款业务的唯一执行者,只有相关人员按各自职权签完字后,才可付款。
第2章资金支付的分类、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8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采购支出:包括采购设备、材料、辅助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租费及其他杂费等;
(二)日常经营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车辆费、水电费、会议费、修理费、中介费、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排污费、绿化费、其他;
(三)日常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费、销售佣金、赠送礼品等;
(四)工薪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五)税费支出:包括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管理费等;
(六)应付账款:主要指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清款项的公司对外欠款。
非经营性支出包括:
(一)购建长期资产:指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指公司经营以外的借款、还款、融资等;
(三)对外长短期投资:指公司对公司已外的公司及新设公司进行投资;
(四)其他:包括公司捐赠、赞助、公益活动等支出。
第9条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3章各种款项支付规定第10条借款规定
借款必须填写由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姓名、部门、金额、借款用途、预计还款时间等。
按《借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员工凭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现金。
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司事务,若遇特殊情况之私人借款,按《借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长期借支的备用金必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前归还财务部。
次年根据工作需要,按借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借支备用金的手续。
因工作或其他事务需要临时性借支现金,应于办妥事务后,在预计还款时间内报账或退还现金。
上述借款如未能在规定期限清还,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财务部有权作出相应措施,直至清还借款为止。
员工离职时,必须清偿借款。
在支付工资给离职员工前,必须经财务部确认该员工是否有借款,借款是否已清偿。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部门负责。
员工向公司借款的借据,在财务部收回现金时,将另开收据,不退还原借款凭据。
第11条费用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办理。
(二)交际应酬费按公司《接待管理制度》办理。
(三)移动电话费
公司员工通信费采用包干补贴方式在工资中发放,因工作业务和管理需要,经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审批可予以零食补贴。
补贴话费由员工本人凭发票按补贴标准直接到财务部报销。
(四)车辆使用费:
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汽车费用,要求司机应在回公司后一周内办妥报账事宜。
对出车途中500元以下的汽车小修理费用,司机应取得正式发票,详细注明修理项目。
对500元及以上的汽车大、中型修理,修理前,司机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经批准。
报账时详细列时修理项目,并附上《车辆维修申请单》方可凭正式发票报账。
司机违章罚款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需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罚款原因,并经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五)运输费:
运输费由经办人提供与运输商签订的运输合同、运输商运送货物之运单、发票办理付款申请。
小额运费可由经办人提供运输商运送货物运单、发票办理付款申请。
(六)保险费:
车辆保险费,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与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除车辆以外的动产及不动产保险费,由财务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与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团体意外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策略予以办理。
(七)培训费:
员工参加各种技术职称、业务等级考试,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凭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报销一次报名费、资料费。
员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如财政、税务、劳动、社保等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其费用由参加培训人员书面申请并附上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按规定程序报销。
员工经过批准参加主管部门硬性规定的培训班,其参加学习的时间按在岗处理。
培训后考试不合格者,培训费不予报销。
(八)福利费:
员工发生工伤,其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当天完成《工伤报告表》,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保险机构。
报销时,需附《工伤报告表》于报销单后,并经部门主
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加签。
扣除保险赔款后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报销。
新进员工体检费,于该员工进厂满1个月后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统一申请报销。
膳食补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申请领取。
第12条物料采购付款
采购部门在下达采购订单前,属单价变动的,须提供供应商最新之报价单给财务部比价及审价,财务部审价后再呈总经理批准;对于新增供应商,采购部须提供经总经理批准的供应商资料。
只有经过审批报价及总经理批准的供应商,采购部才可据此下达采购单或采购合同。
采购单或采购合同及采购付款按《审批权限表》进行审批。
申请物料采购付款时,须附上经有效批准的采购单验收单、供应商资料等。
第13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付款
采购部在申请固定资产付款时,须提供经事先批准的《购置申请表》、采购单或采购合同、报价单、《固定资产使用验收单》等。
购买各种机动车辆,须以公司名义入户。
报账时,须附上行驶证复印件。
对按进度付款的在建工程,在申请进度款时,须提供经审核的每月工程进度报表及阶段验收报告,并确保付款进度与合同列明工程的完工程度同步。
在支付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尾款时,须提供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发票。
第14条辅助物资采购付款
申请辅助物资付款,除属于一次性交易的供应商,且金额低于100元的可不提供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资料。
申请辅助物资付款,须附上经有效批准的请购单或采购单、采购合同,需提供报价单、供应商资料的,还须提供该等附件。
第15条其他支出付款
购买材料或零配件用于改良设备,应在《请购单》上注明需改良设备的名称、规格、资产编号及摆放位置。
自制设备,需给此项自制工程一个工程名称,每次购买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或零配件时,须在《请购单》上注明该项工程名称及设备名称、规格。
工程竣工后,须在最后一张《付款申请单》上注明“完工”,或书面通知财务部。
设备维修,在维修之前设备使用部门应会同维修人员然后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并确认该设备是否处于免费保修期或属于免费保修项目。
申请付款时,须附上经有效签批的《设备维修申请单》
房屋设施维修,在维修之前由使用部门填写《房屋维修申请单》,并确认该房屋是否属于免费保修期。
申请付款时,须附上经有效批准的《房屋维修申请单》及结算书与发票。
第16条对于制度未明确规定的费用报销,应事先咨询财务部审批人,以严肃财务制度。
第17条审批事项说明:
款项支付根据类别性质,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审批流程》、《采购付款审批流程》、《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审批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一览表》进行签单。
所有审批人在批单时应审查申请付款的单据是否已执行有效的批准程序。
对于各审批人已安排的缺席(如出差、请假)之授权,在取得审批人书面授权文件并抄送财务部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的批准权限最高可等于审批人。
各审批人未安排的缺席,其缺席期间的审批权限由其直属上司执行。
授权人要对授权期间的所有批单承担责任。
第18条为保证时效及不影响公司日常运作,对于下列金额较大且付款时间紧迫,如迟延付款将导致公司损失(如缴付滞纳金,没有水电供应等)的部分特殊款项,可先由公司相关部门经理签批,付款后再补加签。
支付给公用事业部门的水电费、电话费。
支付给政府部门的税费、社会保险费。
其他需要及时付款的开支。
第19条各部门申请对外款项支付,包括采购物品及接受其他服务、劳务等,应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需附上合理解释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收款方领款人须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同时需申请部门经办人签字证实。
第20条对于分期且带质量保证之付款申请,财务部需收到使用部门或经办部门书面通知后,才安排付款。
第21条申请款项支付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已签署的合同、采购订单及其附件;
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证明;
材料、固定资产、辅助物资等实物类购置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
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或相关证明,收款单位与发票出具单位不一致时,财务部将不予付款;
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必须有与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
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第22条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与报销内容必须一致。
土建、装修、修缮、水电、消防等工程必须取得陇南市武都区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
其他原始凭证须符合第21条的规定。
发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报销单据批准人必须是申请人之直接上级,自批无效。
报销单据必须由有权审批人签名认可,每单金额不得超过其批单限额。
报销单据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款项支付。
在审核过程中核单人若对报销项目有疑问,将直接向审批人或经手人询问,对方应予以配合。
第4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23条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财务人员应当即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24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26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27条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根据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核准后方可支出,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利退回。
第28条出纳人员对于不符合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和未经财务负责人签批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公
司资产的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
第29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章附则
第30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