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性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大类进行分类。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管理工作。
市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满足环境容量要求,符合建设、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变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变更方案。
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理由、变更幅度等内容。
变更方案包括变更前、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受理。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三)论证。
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公示。
经论证可以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公示。
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报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变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规划变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许可。
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抄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