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04章(主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几乎没有国家真正采用这种做法
(2)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 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就优先适用法院地 法。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 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
2015/5/19
25
(4)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
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 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
因此,按国内法赋予的在国内法上完全有效的 国籍,在国际法上不一定可以用来对抗其他国 家。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 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 国际领域。
2015/5/19
15
诺特鲍姆案
国家不能主张它有权要求别国承认它的国籍 规则,除非这规则是按普遍目的制定的,即 根据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有效联系赋予国籍。
诺特鲍姆寻求了三年居留期的例外。10月20 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2015/5/19
12
该文档是极速PDF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
诺特鲍姆案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危国驻苏黎士总领事馆签 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返回危国,继续从 事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 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 的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该文档是极速PDF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1
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
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 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营业中心 地在埃及,是埃及的公司,埃及有权收归国有。 但遭到英、法两国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 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因为其董事会这个最高 管理机构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法人 和自然人所有。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 ,同年10月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了战争 ,结果大败,埃及最终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
2015/5/19
20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1. 住所(domicile)的概念
因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决定住所的重要因素:
长住意图
久住事实
住所可分为: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英国法:
2015/5/19
5
本章内容: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 四、国际组织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15/5/19
6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nationality)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 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冲突(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的 原因:
一个人由于与某个国家保持着密切的实际联系 的结果而取得了该国国籍,这样的国籍才符合 国籍的概念。
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
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 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 依恋等。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 同的。
2015/5/19
16
诺特鲍姆案
诺特鲍姆的国籍是在未考虑国际关系中采取 的国籍概念而被赋予的。
2015/5/19
19
1988年《民通意见》: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 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 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 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 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从属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2015/5/19
21
1986年《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 条:
对于现在无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 的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 最后住所或出生时的住所,就以其居所为 住所。
对于无住所、居所的人,有人主张,以他 现在的所在地法为住所地法。
2015/5/19
2015/5/19
17
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2条: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 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 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 A、或以先取得住所为住所,或以最后取 得的住所为住所; B、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或以 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以 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 无居所的,则以父或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2015/5/19
26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 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 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 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 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 偿和补救。
2015/5/19
14
诺特鲍姆案
国际法院判决——
法院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 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
按照一国国内法应当赋予哪些个人以国籍,以 及赋予的国籍在该国国内法上产生什么效力是 一个问题,这个问题须依照该国国内法的标准 来解决;而该国是否有权将他赋予的国籍对抗 其它国家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须依照国际 法的标准来解,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意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
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该案是涉外遗产继承案,应按该条的
规定适用法律。
(2)张某死亡时的住所在日本,他的全部遗
产均为动产,故该案应适用日本法解决。
诺特鲍姆案不属于这种情形,他取得国籍时看 不出他的传统、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以及 将来的意向与列国有密切联系,他与列国的联 系并不强于别国。
他要求入籍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律上承认他 是列国人,只不过是想以一个中立国的国民身 份取代他的敌侨地位,寻求列国的保护是他唯 一的目的。而并非为了他开始热爱该国,因此 而改变他的传统、利益、生活方式,或为了履 行获得该地位有关义务和行使有关的权利。
9
第四,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依他的“实际国 籍”决定其属人法。所谓“实际国籍”或“关 系最密切国家”的国籍,应综合各方面的
因素考虑确定。
2015/5/19
10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 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 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8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中有
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则内国国籍优先。
该人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为其本国法。
(2) 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 的国籍优先;
2015/5/19
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 国籍法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
国籍冲突的类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籍的情况
国籍的消极冲突:不具有任何一国国籍的情况
2015/5/19
7
2015/5/19
该文档是极速PDF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
2. 相关概念 住所与居所(residence)的区别:
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就法律而言,设定居所的条件比住所宽得多,
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居住的事实 即可。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经常 居所:
与住所含义有联系也有区别 去掉住所概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
2015/5/19
11
诺特鲍姆案
依列国1934年国籍法,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 的条件有: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 国籍就可以加入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 他以前的国籍;并且至少在列国居住三年,但 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 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定一项关于纳税 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中意向因素的强调即可。 二战后,被越来越多地使用。
2015/5/19
23
3. 住所的冲突
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住所的情况
消极冲突:无住所的情况
2015/5/19
24
该文档是极速PDF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
(3)根据日本法律,在法定继承中,子女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存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
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
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张某的遗产应
有其妻刘某和女儿共同继承,张某的父母不享
20有15/5继/19 承权。
4
问题:
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该案中张某的住所应该如何确定? 本案应如何处理?
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 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诺特鲍姆,并把 他交给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 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 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 国民的行政决定。
2015/5/19
13
诺特鲍姆案
1946年他获释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 请返回危国,遭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 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 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拒 绝。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德国到危地马拉(以 下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 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还曾去探 望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称列 国)的兄弟。
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 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
10月到列国做短暂小住。同年10月9日,以德 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 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问题:
法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法人国籍如何确定?
2015/5/19
2
张某遗产继承案
中国公民张某系北京市居民,1988年大学 毕业后自费赴日本留学深造,1994年在日 本某大学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一直 在日本定居并工作。2003年张某因病在日 本去世,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张某去世后其 妻刘某(中国公民)变卖了在日本的全部财 产,携同女儿回国定居。其后张某的父母向 刘某提出,要求获得张某的部分财产,遭到 刘某的拒绝。张某的父母就向北京市某基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中国继承法的 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 。
2015/5/19
18
该文档是极速PDF编辑器生成,
如果想去掉该提示,请访问并下载: /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则以其居所 地法为其本国法。
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时,有的国家规定适用 法院地法或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