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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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监测频次
---《地表水和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
5.2.1.1: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 次,重点单位每年2-4 次;
5.2.1.2 企业自我监测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 次。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
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条规定: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
3)定期比对监测记录;
4)维护保养记录;
5)故障维修记录;
6)巡检日期等。
四、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五、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的自行监测要求
▶2.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执行。
三、自行监测记录信息
1、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1)手工监测日期;
2)采样及测定方法;
3)监测结果等。
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1)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
2)系统校准、校验记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规要求
一、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19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20条:
---设备安装联网
10.3: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中:
5.2.1.4(废气) 和5.3.3.2(废水)监测频次(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的规定。
七、自行监测项目
(1)HJ942-201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中4.5.2.1 和4.5.3.1(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HJ942-2018 中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按照HJ819 执行);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理设备异常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二、自行监测执行标准
▶1.一般按照所属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2)HJ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5.2.1.3(各外排口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3.2(监测指标)要求;
(3)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生态环境部网站有专门答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地方环保部门审核的内容包括环评中内容。因此,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项目至少应当覆盖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中的项目。
---《地表水和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
5.2.1.1: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 次,重点单位每年2-4 次;
5.2.1.2 企业自我监测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 次。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
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条规定: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
3)定期比对监测记录;
4)维护保养记录;
5)故障维修记录;
6)巡检日期等。
四、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五、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的自行监测要求
▶2.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执行。
三、自行监测记录信息
1、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1)手工监测日期;
2)采样及测定方法;
3)监测结果等。
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1)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
2)系统校准、校验记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合规要求
一、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19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20条:
---设备安装联网
10.3: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中:
5.2.1.4(废气) 和5.3.3.2(废水)监测频次(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的规定。
七、自行监测项目
(1)HJ942-201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中4.5.2.1 和4.5.3.1(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HJ942-2018 中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按照HJ819 执行);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理设备异常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二、自行监测执行标准
▶1.一般按照所属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2)HJ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5.2.1.3(各外排口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3.2(监测指标)要求;
(3)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生态环境部网站有专门答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地方环保部门审核的内容包括环评中内容。因此,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项目至少应当覆盖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