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过户,尾款未结清买方撬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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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过户,尾款未结清买方撬门案例
案例一:
合同签的是全款交房,买家首付三分之一的房款,剩余由银行贷款。

房子是婚房精装带家电家具,因离单位远我很少去住,东西都很新,价值也不低。

合同上写的附带一部分家电家具,另一部分我是可以拿走的。

现房子已过户出新证,买家着急入住,要求提前交房,我担心尾款安全没有同意。

可没想到新证交房管局办他证当日,买家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直接撬门换锁强占房屋,我的私人衣物日用品还在房中。

撬门换锁第二日,我发现后报了110,110以有房产争议为由不让我撬开门,叫我和买家协商,然后就不管了。

我联系买家,他态度嚣张,不肯认错,于换锁第三日搬进去住,拿新房产证复印件直接去物业更名。

我无法阻止他搬入,银行放款也遥遥无期,联系中介也躲着不作为。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张家港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房屋作价656000元(房屋建筑面积为71.01㎡,自行车库为9.19㎡)转让给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全部承担,由*****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在2016年10月20日前付人民币
176000元,在2016年10月25日之前过户,尾款人民币460000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尾款到账同时交接房屋。

*****不迟于2016年11月5日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于*****,结清此日期前所发生的全部水电物业等费用并且将户口迁出。

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卖方在约定交房日期或收到全款后如果拒绝交房,或买方未按约定日期付清购房款的。

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按交易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万元,2016年10月21日再次支付176000元,当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房屋总价款656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付196000元,余款460000元贷款后于2016年12月10日付清;出卖方应当于2016年11月1日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涉案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名下。

审理中,*****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450000元,尚余1万元未支付。

*****自行将房屋门锁予以更换。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契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被告*****主张,根据2016年10月21日双方在房管局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最迟于2016年11月1日之前将房屋的使用权移交给被告,但原告一直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钥匙也在原告手里,并没有交付,被告已经更换了门锁,但是还未入住。

要求原告按照2016年10
月1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

原告*****、*****主张,根据2016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尾款到账同时交接房屋。

11月4日*****已经更换了门锁,原告无法办理交接手续,也不能合法进入房屋。

11月10日原告与*****经过协商,11月11日双方将房屋内设备、装修进行了交接,在*****的要求下拆除了马桶、灯具及装饰墙。

原告也并没有拖欠水电物业费。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供张家港市澳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蜜湖公馆出具的证明、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发票、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发票、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并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

证人刘某出庭陈述:11月10日晚上协商的时候,*****要求*****拆除吊灯以及墙面的镜子还有马桶,当时我在场,她当时说马桶、灯和镜子都不要了,可以听录音的,当天晚上她没有签字。

11月11日上午,*****开门,我与*****及工人一起进去把东西拆除了,物业也在现场,*****也在现场,未提出异议,我们是根据她的要求拆除。

拆除之后可能扔掉了,我不清楚,工人拆了就运走了。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张家港市澳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蜜湖公馆出具的证明、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发票、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发票、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证实原告
的证明目的,而且水电物业费原告只缴纳了部分,并未结清。

对证人刘某的陈述有异议,除了镜子之外,被告没有同意原告拆除马桶和灯具,他们要拿走马桶和灯具时被告不同意,但因对方人多,被告无法阻拦。

房屋已经过户之后,*****将本案房屋内窗帘拿走,马桶拆除之后,房屋内有异味,但原告未来维修。

因此,剩余1万元购房款应当在我的损失中予以扣除。

上述事实,有证明、发票、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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