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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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均要求提供跟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就业带来很大影响。

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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