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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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是具有法律效⼒的,例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在诉讼的时候就有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不执⾏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并对执⾏就⾏公证,那么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五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不能是当事⼈。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申请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异议。

如果执⾏申请⼈和被申请执⾏⼈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必须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如果案外⼈仅仅是对法院的执⾏⼯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异议。

第三,执⾏异议必须在执⾏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程序已经结束,案外⼈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般应由案外⼈以书⾯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法院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予以驳回
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驳回的形式⼀般视情况⽽定。

以⼝头形式提出执⾏异议的,执⾏⼈员可以⽤⼝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形式提出执⾏异议的,⼈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通知予以驳回。

第⼆,中⽌执⾏
执⾏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执⾏。

但中⽌执⾏仅限于案外⼈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执⾏。

中⽌执⾏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认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民法院应另⾏组成合议庭,案外⼈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若审理后认为案外⼈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的,⼈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书⾯通知驳回案外⼈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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