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量刑过重上诉状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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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量刑过重上诉状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福缘实体联盟江苏代理秦某(身份不明)介绍,经重庆福缘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成为福缘实体联盟网上商城的代购商,并注册成立兴化市紫叶情缘百货商行作为福缘实体联盟线下门店。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业务员招揽、发传单及开理财讲座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以一次性消费(每单最少1280元)并注册福缘实体联盟网上商城会员获赠消费金额的3倍积分,积分按1:1的比例兑换现金或产品为诱惑,通过签订销售(代购)服务协议的手段,先后向李某、韩某等2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5320元,返利计人民币93246元。

【法院观点】
[一审]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且在二审阶段有积极退赃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上诉人叶某某亲属在
二审审理阶段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由一审法院在执行时从追缴赃款数额中扣减。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上诉人叶某某在二审阶段有积极退赃表现,且所在社区愿意担负起监管职责,可依法改判量刑,并给予上诉人一定的考验期限。

对检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维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继续向被告人叶某某追缴赃款,发还受害人。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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