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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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5.10
•【字号】粤安监管[2003]71号
•【施行日期】2003.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二00三年五月十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教材。

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

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每季度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上报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及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三)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
(五)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六)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复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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