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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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石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石油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及相关辅助
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石油行业从业人
员职业健康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各石油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三)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监护。
(四)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石油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控制
第七条各石油企业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等。
(二)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产品等。
(三)工作场所的布局、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第八条各石油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
(一)技术措施:改进生产工艺、设备,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二)组织措施:合理安排工作制度,降低劳动强度,缩短接触时间。
(三)个人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四)卫生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防尘、防毒、防噪等设施建设。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
第九条各石油企业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三)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依据,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指导。
第五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各石油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各石油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石油企业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石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石油行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