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售楼员“卖”房骗得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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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严庭东【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严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个人】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娟、史浩【代理律所】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米高峰;朱万敏【本院观点】上诉人荣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米高峰、朱万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因案涉的荣华国际花园·东南海小区业主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引起部分业主上访。

2019年5月21日,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杨书凤等业主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意见书中该局的调查情况是案涉东南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银行,尚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在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在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

目前荣华东南海小区尚未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荣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米高峰、朱万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耀明陈瑞芳杨文【审理法官】张耀明陈瑞芳杨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红燕【当事人】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红燕【当事人-个人】曾红燕【当事人-公司】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本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本乐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本乐【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市恒大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曾红燕【本院观点】曾红燕与恒大公司签订的《襄阳恒大翡翠华庭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曾红燕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1620600元。

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首付款644065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000元,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买受人采取附件四的方式付款。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其期限的具体约定”为:买受人应当在2017年8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62060元,于2017年11月12日前支付楼款162060元;于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楼款162060元;于2018年5月12日前支付楼款162060元;余款972360元于2018年8月12日前支付。

襄阳碧桂园被通报

襄阳碧桂园被通报

襄阳碧桂园被通报近日,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襄阳市碧桂园小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通报。

通报内容涉及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问题以及物业管理情况等方面。

这一次通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据通报内容显示,襄阳市碧桂园小区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梯安全等方面。

其中,部分建筑存在裂缝、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安全;同时,部分楼栋的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另外,一些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也存在疏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除了安全隐患问题外,通报还指出了碧桂园小区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

据了解,小区内存在着垃圾乱堆放、绿化带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同时,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了小区内部分设施设备的损坏和无法正常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要求碧桂园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督导和检查。

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安全。

此外,对于环境卫生问题和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也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于碧桂园小区被通报的情况,社会各界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居民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小区的监督力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卫生;同时,也希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能够认真对待整改工作,做好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另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确保小区的建设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襄阳市碧桂园小区被通报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小区内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碧桂园小区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楼盘营销欺诈案例

楼盘营销欺诈案例

楼盘营销欺诈案例标题:楼盘营销欺诈案例——一场罪行的揭露与维权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至2010年地点:某市某区2008年,某开发商发布了一则名为"翡翠湖畔"的房地产项目,宣称该项目位于该市黄金地段,周边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是豪宅首选之地。

此次楼盘营销活动引发了广泛关注,自开盘之日起,众多购房者蜂拥而至。

欺诈手段与案件始末:1.营销欺诈开始2009年5月,营销商宣称翡翠湖畔项目的土地性质属于花园住宅区,自然环境优美,同时承诺办公楼的规划不会破坏周边景观,并声称该项目具备全部配套设施。

2.弄虚作假的户型展示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商提供精心制作的户型展示图,手法巧妙地将实际使用面积搞虚概假地夸大。

购房者根据展示图判断,项目的住宅实用面积要大于实际。

此举让购房者心生期望。

3.谨言慎行的销售口径为了充分吸引购房者,销售人员不择手段地夸大项目的优势,极力宣扬翡翠湖畔的商业潜力以及未来的升值空间。

营销团队不遗余力地营造投资狂热氛围,经过多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项目迅速赢得了广大购房者的信任和关注。

4.不完整的配套设施开始购房后,购房者才意识到开发商的宣传不实。

实际上,翡翠湖畔项目周边的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并不完整。

事实上,周边的交通堵塞问题尤为严重,公共交通无法满足业主的出行需求。

5.环境破坏与承诺失信以美化片区周边为诱饵,开发商宣扬将会高品质的邻里关系,然而,事实上,城市计划与环保局早已批准在项目周围建设一座大规模的工业园区。

这个计划彻底颠覆了购房者的对周边环境的预期。

6.法律维权的艰难与结果随着购房者的投诉不断,一些购房者开始寻求法律的维权,他们聘请了一位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李飞飞。

李飞飞以其专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开始了这一场艰辛的诉讼之旅。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开发商以不实的营销手法和假象欺骗了购房者,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以弥补购房者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其次,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索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售楼小姐真情自白

售楼小姐真情自白

售楼小姐真情自白:卖房20大骗局骗你没商量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原标题:售楼小姐真情自白:卖房20大骗局骗你没商量1、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不要在售楼处买保单,外面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为你打折。

2、现在高价房根本不用首付三成,但是你不要去找大银行,找像民生、浦发等小行,你完全可以办成8成贷款,四大银行每年都要被央行来查,所以他们很少违规,但小银行却可以不受限制。

3、开盘绝对没有好房子,好的房子全部被保留,然后每个月推出几套,但单价升得很快,要么就是你有关系,我们才给你好的房子。

4、广告没有一个是真的,千万别相信其中的外立面颜色,很多造出来比画的难看多了。

5、售楼员会用许多方法来逼你买房(业内叫SP),让你无时无刻感到紧张,这时你千万要冷静。

要自己看中才买。

6、别以为高层中的九到十一楼不错,那你大错了,这些楼层正好是扬灰层,脏空气到这个高度就会停顿,我们是不会告诉你们的。

7、别对景观抱太大希望,树和草是在交房前一个月从外地买来直接插土进去的,所以能多多存活就不错了8、别以为面砖的外墙是好的,其实面砖漏水比涂料漏水的几率大多了,在国外都是用的高级涂料,没人用面砖当外墙。

9、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其实测绘局都被我们买通的,少你一个平米你也看不出来,但是国家就只承认他的测绘报告。

10、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大多都是与实际不相符的,千万别相信我们,我们只是听工程部随便说说的,能对八成就不错了。

11、漏水和外立面的材料根本没关系,你们要关心的是桩有多深,因为新房漏水大多是因为房屋沉降过大,造成外墙裂缝才漏水的。

(上海最适合打桩的是地下33-35米,这部分土特别好)12、不要再相信任何奖项,我们公司买到的最大的一个奖是全国人居经典奖,是在人民大会堂发的奖状,你说大不大?五万一个嘛!13、开盘的时候售楼处会有许多四五十岁的人在模型边上说这个房子好,千万别信,这些人大多是公司的领导来捧场的。

房产诈骗案例

房产诈骗案例

房产诈骗案例房产诈骗案例近年来,房产诈骗案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下面,我将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某个城市的房产诈骗案例。

在该城市某小区,有一位姓李的老太太,年近八旬,家中的房产是她及丈夫多年辛苦打拼的结果。

然而,她并没有享受到晚年的安宁,而是遭遇到了一伙心狠手辣的诈骗团伙。

一天,李老太太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一家知名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称其所在小区规划了一条地铁线路,拉动了周边区域的房价,建议李老太太抓紧时间将房屋处理掉,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此外,对方还表示,公司将提供专业的房产交易服务,并且承诺能卖出一个较高价格。

李老太太被其中的利益诱惑所吸引,相信了对方所说的话,并同意了房产出售的提议。

几天后,对方安排了一名自称是公司资深房产经纪人的人员与李老太太见面。

这位房产经纪人向李老太太详细介绍了房产市场的情况,并表示可以帮助李老太太以较高价格出售房屋。

此外,为了增加说服力,他还提供了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和推荐信。

在接下来的交易过程中,房产经纪人告知李老太太需要支付一笔交易保证金,以证明她的诚意,同时也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李老太太由于对方的诚信感到放心,并支付了所需金额。

然而,事情的真相并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

事后,李老太太发现房产经纪人突然消失了,而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也无法退回。

她怀疑自己可能遇到了房产诈骗。

随后,李老太太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所有的线索。

经过警方的调查,追踪到了诈骗团伙的几名成员,并将其一网打尽。

该案例的发生不仅给了李老太太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剥夺了她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这个案例也给了其他人们一个警示,要提高警惕,不要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蒙蔽,以免上当受骗。

房产诈骗多是通过电话、网络或假冒房产中介等方式进行。

有些诈骗团伙会伪造相关证件,经过精心设计的伪装,很容易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在积极打击房产诈骗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温艳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温艳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温艳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2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张耀明陈瑞芳【审理法官】杨文张耀明陈瑞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温艳丽【当事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温艳丽【当事人-个人】温艳丽【当事人-公司】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东、李青文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张帆、郑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东、李青文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张帆、郑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东、李青文张帆、郑鹏【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温艳丽【本院观点】温艳丽委托张国俊出借资金,张国俊代表温艳丽与雅可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到期后,雅可公司因未能偿还欠款,与张国俊达成以其开发的“襄阳新天地”房屋抵偿欠款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指定管辖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温艳丽委托张国俊出借资金,张国俊代表温艳丽与雅可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到期后,雅可公司因未能偿还欠款,与张国俊达成以其开发的“襄阳新天地”房屋抵偿欠款的协议。

张国俊指定2-1-44-1号房屋给温艳丽,雅可公司与温艳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了购房收据。

该以房抵债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雅可公司上诉称:因张国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债是非法的,因而以房抵债的行为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国企房开采取欺诈手段销售房产600多名受害人维权无门

国企房开采取欺诈手段销售房产600多名受害人维权无门

国企房开采取欺诈手段销售房产600多名受害人维权无门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开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诈手段销售房产,骗取600多名受害人钱款3.2亿多元,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既坑害了600多名买受人,又损害了国家、危害了社会。

全体受害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追回受害人合法财产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太阳石房开勾结私营企业众合投资担保公司,打着商品房包销的“幌子”,广泛发布虚假广告,采取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分开签约的方式,诱骗600多名买受人购买其开发建设的“金三角小区1#、7#楼”(太阳石房开将其命名为“e家家居建材城”)的“虚拟式产权商铺”,非法获取销售额达3.2亿元,牟取暴利2.4亿元,并且抽逃和转移资金。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和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犯罪。

太阳石房开为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商品房包销,售房和包租分开签约、寻找“替身”众合公司代其履行租约和销售权的实质是一种“雇凶犯法”行为。

这种商品房包销关系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即所售房产的产权仍为太阳石房开所有,正是这一本质性的权属关系,决定了其所售房产的份额划分、房产租赁、销售权等等权利依然属于太阳石房开所有,众合公司只不过代理太阳石房开实施了上述行为,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即太阳石房开是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主谋,众合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配合太阳石房开实施了共同犯罪。

二、太阳石房开勾结私营企业众合投资担保公司,打着商品房包销的“幌子”,以4880元/平方米的超低价,将3万平方米的国有资产折价给私营企业众合公司。

然后,由众合公司大肆炒作,以高出包销价2至数倍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卖给600多名受害人。

王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1、2013年7月15日,王建收取了被害人刘某甲2300元现金后,为刘某甲购买的铃木 牌suzuki6w250型摩托车出具了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税收通用完税证。
2、2013年7月16日,王建经王某甲介绍为被害人周某购买的别克牌sgm7150mta型轿 车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手续,收取周某8100元现金后,为该车出具了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 证明及税收通用完税证。
本院查明:
被告人王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持异议,辩解其不认识朱某,诈骗 金额均不属实。其辩护人辩称,对于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被告人王建的指控,部分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人朱某证词前后多处矛盾,其证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在诈骗 何某税款145000元的指控中,证据疑点重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诈骗犯罪数额证据 中298953元的证据是孤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王建实施了该诈骗,故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被告人亲友已经退款145000元,审理时应予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建声称自己在税务机关有熟人,可以 代办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少缴税款,并以提取“介绍费”为诱饵,让王某甲、朱 某、焦某、张某乙帮其介绍业务。王建前后给12名被害人出具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税收 通用完税证,从被害人处骗取相应款项金额共计257142元。后经鉴定,此12名被害人交至车 管所办理车牌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均系伪造。具体如下:
一、骗取刘某甲2300元、付某10800元、周某8100元车辆购置税事实:
2013年7月15日,王建收取了被害人刘某甲2300元现金后,为刘某甲购买的铃木 牌suzuki6w250型摩托车出具了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税收通用完税证。

房地产销售十大骗术

房地产销售十大骗术

房地产销售十大骗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销售房产也成为一种赚钱的途径。

然而,一些不良的房地产销售人员为了利益最大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诈骗,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看房地产销售十大骗术:1.虚假宣传:一些房地产销售人员为了快速促成交易,常常采用夸大、虚假宣传的手段来吸引客户。

比如,标榜物业为楼市少有的‘口碑物业’、‘紧凑精装修’等等。

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房产的相关信息。

2.谎称房源紧张:一些销售人员会利用客户对房源紧张的担忧,采取一些措辞欺骗客户,比如说‘这是本小区唯一一套目标产品’、‘先到先得,赶紧下单’等等,让购买者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下单。

3.夸大收益:一些销售人员为了吸引客户,会夸大收益并保证房价一定会上涨,就算出现了市场下跌也会名称抗跌;而不告诉你真实的市场情况和风险,欺骗客户投资。

因此,买房时一定要清醒、理智思考。

4.强制消费:有些开发商对购房人进行强制消费,包括强制装修、强制购买物业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售房商企业的收益,但对于购房人却极为不公平。

5.误导客户:一些销售人员会误导客户,不断强调该区域的房价快速上涨,让客户不敢错过购房的机会。

然而,在购房前,一定要仔细做好市场调研,了解地段、交通情况、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等,切勿盲目跟风购房。

6.私自变更销售合同:在签署销售合同之前,开发商或销售人员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进行篡改,而购买者有可能未发现这些变化。

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严谨认真,仔细阅读条款,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沟通协调。

7.虚构优惠:一些销售人员为了吸引客户,会虚构优惠,推出各种难以抵挡的促销活动和优惠,这可能会让客户被决策性认知所误导,进而购买违背自己利益的产品。

8.以付定金为由进行诈骗:一些不法销售人员会以客户不付定金作为理由来施加压力,从而达到短时间内把房子卖出去的目的。

一定要明确定金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9.不履行售后承诺:有些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会在购房代理之前做口头承诺,但购房合同时却没有详细约定,不兑现承诺;或者是在售后服务方面,厂商不按照承诺合同执行。

不法房地产商的四大骗术

不法房地产商的四大骗术

不法房地产商的四大骗术作者:罗伟来源:《蓝盾》2009年第06期对于在商海中打拼的人们来说,合法赚取利润是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门。

湖北人杨巍在没有任何实力的情况下,却上演“天狗吞月”,依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虚假广告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5000余万元,开发了上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并大肆销售,一手炮制了震惊十堰的“车城房地产第一案”,导致百余人落入了他精心布下的购房陷阱。

最终,他将自己也送上了审判台,被判刑14年。

天狗吞月今年37岁的杨巍是湖北十堰市郧县人,高中文化程度。

渴望致富是他的人生理想,所以很早他就开始在社会上打拼。

但是,杨巍没有把聪明才智用到正道上来。

他信奉“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经常琢磨如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2000年,他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

刑满释放后,按说杨巍应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是,金钱的诱惑却让他迷途难返。

早期通过做贸易,杨巍逐渐起家。

在手中积攒了一些资金后,见房地产项目赚钱较快,便在十堰注册成立了江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

2003年8月,他取得了十堰市朝阳路27号原十堰宾馆旁边一块几十亩地的开发资格,准备在此处开工建设“朝阳上都”楼盘。

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工程开工。

按照规划,“朝阳上都”为一独体楼,高18层,投资过亿。

仅前期的拆迁费用,就高达1700多万元。

但是,江汉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力太有限,别说上亿的资金,就是几千万的资金都拿不出来。

“朝阳上都”项目还未动工,公司就已经债台高筑了。

通过正常渠道到银行贷款,凭杨巍的信用又贷不到。

尽管如此,杨巍还是不愿意知难而退,决定上演“天狗吞月”,找人借高利贷“融资”。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巍的主要工作就是摆出一副大老板的派头,忙着四处借钱。

他深深明白,要想借到钱。

得画一个诱人的饼,这个饼就是高息。

从月息1.5分到10分,只要能借到钱,他都可以答应,至于能不能还上,他考虑得并不多。

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郑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郑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郑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4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严庭东刘丹丹【审理法官】杨文严庭东刘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郑忠斌【当事人】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郑忠斌【当事人-个人】郑忠斌【当事人-公司】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建召、王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李咏、任飞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建召、王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李咏、任飞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建召、王东李咏、任飞【代理律所】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银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公司【被告】郑忠斌【本院观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达成以房抵债意向之后签订,银潮公司亦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郑忠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达成以房抵债意向之后签订,银潮公司亦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郑忠斌。

因此,双方之间以房抵债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约定抵销的相应工程价款债权消灭。

现事隔多年,上诉人银潮公司以郑忠斌未缴纳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是否定以房抵债关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银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雄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雄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雄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雄;熊晓霞【当事人】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雄熊晓霞【当事人-个人】蒋雄熊晓霞【当事人-公司】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钟威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汪文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钟威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汪文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火原钟威汪文君【代理律所】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北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蒋雄;熊晓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如何理解;2.元泰公司逾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元泰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在的A2地块7某楼已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五方验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如何理解;2.元泰公司逾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元泰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俊严庭东刘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当事人】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当事人-个人】杨光震【当事人-公司】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代理律所】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光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容公司主张的延期天数能否支持,能否免除该延期期间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基本为室外施工作业,在遭遇暴雨、高温、低温冰冻、重度污染等天气时,为确保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及人员安全,停止施工是符合一般室外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因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应当在其预见范围之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40:56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民终23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金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刘晓雨,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震。

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杨文陈瑞芳【审理法官】王淑青杨文陈瑞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当事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当事人-个人】杨秀华【当事人-公司】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张沛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张沛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飞张沛龙【代理律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秀华【本院观点】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上诉人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7:02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6民终20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耀明杨文陈瑞芳【审理法官】张耀明杨文陈瑞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宇;吴新月【当事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振宇吴新月【当事人-个人】崔振宇吴新月【当事人-公司】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宗善【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崔振宇;吴新月【本院观点】百合园房地产公司与崔振宇、吴新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百合园房地产公司与崔振宇、吴新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双方合同约定崔振宇、吴新月取得产权登记的期限为房屋交付后540个工作日内。

2016年10月3日,百合园房地产公司向崔振宇、吴新月交付房屋,百合园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崔振宇、吴新月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150万,全部退桩,认罪认罚案例

合同诈骗150万,全部退桩,认罪认罚案例

合同诈骗150万,全部退桩,认罪认罚案例朱某虚构租有一家公司铺面的事实,签订虚假的转租合同,骗取陈某150万元。

朱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款项给陈某,并认罪认罚。

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朱某退赔陈某59.5万余元。

2009年至2012年,朱某在柳州市一家公司任职。

2012年6月初,朱某利用在该公司任职可以取用公司公章的便利,自行制作虚假的租赁合同,虚构公司将柳州市地下街的两间铺面出租给朱某名下的某百货商城的事实。

同年6月16日,朱某利用该虚假租赁合同骗取陈某的信任,二人随后签订商铺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约定,朱某将柳州市地下街的一间商铺转租给陈某,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56年1月9日。

陈某支付商铺租金130万元。

签订合同当天,二人同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该商铺租赁给朱某,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7日。

朱某把2012年6月至9月的租金及履行合同保证金共计5.4万余元转账给陈某。

后来,陈某发觉被骗后,要求朱某退款。

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朱某退赔了65万元给陈某。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将朱某抓获归案。

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完毕后,依法向xxx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xxx区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提出的朱某向被害人陈某支付的5.4万余元应当作为退赔金额在骗取金额中予以扣除,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予以认可,故对该意见予以支持。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朱某积极退赔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决定对朱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朱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依法生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开发商诈骗轻工案例

开发商诈骗轻工案例

开发商诈骗轻工案例一房多卖不法开发商连环诈骗“感谢检察院的检察官多年给予的关注和支持,帮我们讨回了公道,产权局答应近期尽快帮我们办理产权,我们再不用为这事提心吊胆、担惊受怕了!”日前,湖南省湘潭市化工轻工总公司职工XXX等十数人在一片炮竹声中,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心系百姓”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湘潭市雨湖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XXX手中。

时间回到十三年前的2000年7月的一天2001年,原湘潭市青年住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作为开发商,在没有足够资金运作的情况下,将位于在湘潭市雨湖区调塘路开发建设的一栋商品楼(一楼为门面,二楼以上为住房)开盘销售。

由于价格适宜,地段较好,湘潭市民XXX等10名被害人闻讯陆续前来看房,并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共计支付了50多万的购房款。

该楼主体工程竣工后,王某因没有后续资金投入,便打起了利用其社会关系雇请7名本市市民充当已购该商住楼的“业主”,向本市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歪主意”!企图拿该栋房子“来一场赌博”,以赚取更多的回报。

由于受理银行审查不到位和操作上的失误,竞然向这7名假业主发放了住房抵押贷款共计32万余元,且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了王某指定的帐户。

然而,事过2个月后,按照7名假业主与银行的约定,每月每个业主须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而银行却从未收到一分钱。

于是,银行一纸诉状将7名假业主告上了法庭。

2002年11月,由于7名假业主违约未在规定限期内归还银行的贷款,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将7名假业所抵押的住房归银行变卖后优先赔偿还贷款。

而此时,一直在该商住房内居住的XXX等10名真业主却还蒙在鼓里毫不知情,开发商王某收了XXX等10名购房者的购房款50多万元和诈骗银行的32万余元后却溜之大吉,不见了踪影。

直到有住户拿着原始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去产权局办理产权手续时,才被告知其所要办理的房屋产权,银行已进行了抵押备案登记,且根本不是他们的名字。

眼见自己辛苦一辈子购买的门面和住房,竟无端挂在别人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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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沉迷游戏机赌博,为翻本私刻公章,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10多名买房人购房款150多万元。面对房、钱两空的现状,11名被骗人以房地产公司管理不善使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150余万元购房款。27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1名买房人怒告房地产公司索赔购房款
田永明归案后交代,其私收的房款,大部分钱在高新区和樊城区的多个游戏机室里输掉了。
田永明说:“我爱玩游戏机,输了钱想翻本,想到用购房款当本钱,没想到越陷越深,到最后不能自拔。这事是我一手造成的,我除了积极筹款还钱外没有别的办法。我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目前,警方已逮捕了田永明,正在进一步侦查此案。
钱被骗了不说,还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的是假公章,房子也没了着落。被骗的买房人,认为田永明是大道公司工作人员,田永明与自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购房款的行为都是田永明的职务行为,大道公司应承担责任。
当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11名买房人于去年底将大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购房款150多万元。
2010年10月,十堰的明女士与襄樊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售楼员田永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5.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由大道公司在高新区开发的公园一号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明女士分3次将7.5万元购房款交付给田永明,田永明给明女士出具3张盖有大道公司印章的收据。
不久后,大道公司查账,田永明主动向公司汇报了其私收房款一事。后来,其岳父帮他还款,公司决定让田永明继续上班。
此事没能让沉迷赌博的田永明觉醒,田永明反而越陷越深。2010年8月,田永明收到一名客户5000元的购房定金,给对方打了张白条。这时,田永明有了利用客户对他的信任弄钱的想法。
于是,田永明花了160元钱在街边刻了两枚假公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一枚是公司的收款收据专用章。接着,田永明拿来公司现成的合同书,并在文化用品店买来收款收据。做了这些准备后,田永明开始私收房款。2010年10月,田永明用假公章签订了第一份购房合同,收了5万元房款。截至2011年10月,田永明先后私收了10多名购房人的购房款,共计150多万元。
与明女士有类似遭遇的买房人不少。2011年9月,市民张先生到公园一号小区看房后,将7万元首付房款转入田某提供的账号。
高新区警方接到买房人的报警后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有13名买房人通过银行转账或交现金的方式,被售楼员田永明骗去房款150多万元。
2011年10月8日,公园一号小区三期开盘,明女士向大道公司询问交房时间。不料,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只收到其购房款5.6万元,并没有与她签订买卖合同。
明女士拿出田永明给她的收据(上面盖着大道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大道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这是田永明伪造的印章,收据也是假的。此时,田永明已不知去向。
转自:/thread-1345-1-1.html
于是,田永明花了160元钱在街边刻了两枚假公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一枚是大道公司的收款收据专用章。接着,田永明拿来公司现成的合同书,并在文化用品店买来收款收据。做了这些准备后,田永明开始私收房款。2010年10月,田永明用假公章签订了第一份购房合同,收了5万元购房款。截至2011年10月,田永明先后私收了10多名购房人的购房款,共计150多万元.
谁该为购房款被骗担责成庭审焦点
27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1户买房人与大道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当事双方就田永明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以及谁该为购房款被骗担责展开激烈辩论。
大道公司委托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其代理律师称,公司对田永明的授权仅仅是置业顾问,他无权收钱,公司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收钱。从形式上,不少合同所盖公章是田永明私刻的,大道公司并没有与买房人签合同;从实质上,大道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房款。因此,这些合同是无效的。
售楼员沉迷赌博输掉百万元房款
去年11月22日,潜逃回黑龙江老家的田永明被当地警方抓获。
据了解,田永明,现年27岁,黑龙江省鹤岗市人,2005年退伍后先在西安、武汉等地当过员。
2010年3月,爱玩游戏机的田永明输了一大笔钱。为翻本,田永明趁公司会计不备,偷了3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并用这些收据私收了12万元房款。这12万元房款中的大部分被田永明输掉了。
买房人签订假合同和交钱时,他们犯的共同错误就是过分相信田永明的承诺,忽视了公司承诺的存在,居然将房款直接汇到田永明的个人账户上,或把现金直接交给田永明,甚至让田永明到买房人家中收钱。大道公司在节假日做活动时,为方便客户,才允许财务人员在一楼大厅收款,平时都在二楼财务室收款。公园一号小区七百多套房屋,都是以此程序成交的。仅有这十多位客户犯了低级的错误。买房人在这些行为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有重大过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其损失不应大道公司承担。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受11户买房人委托,向法院表明观点:田永明收受购房款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大道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买房人代理律师称,田永明是大道公司员工,其利用了买房人对他的信任,以大道公司的名义,与买房人签订合同并收受房款,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在重大活动或特定节假日,大道公司售楼人员是可以收受业主购房款的。作为业主,按照田永明的要求将购房款交给他是完全合理的。作为一般人,公章真伪不是靠肉眼可以观察出来的,大道公司让买房人来鉴别公章既无法律依据也极不公平。田永明携款潜逃,大道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大道公司让非财务人员收款,并且不是当场出具收据,给田永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房屋是满足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生活资料,依据目前的市场行情,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是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购买一套房屋。若因开发商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买房人遭遇损失,却要由这些普通百姓来承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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