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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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小学生请假制度。

小学生请假制度篇1为严格教育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XXX全体学生认真遵守,具体要求如下:一、学生在校研究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研究,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请假流程:1、周一至周五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班主任签名-----德育办或值班教师签名-----保安放行,2、周六、周日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当天值班行政与班主任联系-----行政值班签名-----保安放行。

三、学生因病请假,小病到校医务室就诊。

如需外出就诊,在有校医医嘱建议后,班主任与其家长电话联系后,按请假流程之规定办理,最后由家长到校门门卫室接其子女。

四、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别是婚丧嫁娶等情况,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充足理由班主任方可酌情准假。

请假超过2天的学生,班主任应到德育办101室备案。

五、学生请假理由必需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请假工夫不能涂改,不然请假无效。

超过假期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六、请假、旷课达到学籍管理有关处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袋。

小学生请假制度篇2学生不能加入学院规定的教育、讲授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核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

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讲授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

学生因事请假,准绳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

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前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过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四、请假管理工作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干证明,由辅导员同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小学生请假制度篇3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假规则(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肯定要家长亲笔署名或亲自电话告知班主任(辅导员)。

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或销假)时需供给医院的病历、等证明资料,或供给由家长亲笔署名的请假条,如事情紧要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请假,并于过后补齐请假手续。

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名。

(二)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三)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第二条请假流程(一)请假的同学首先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后方有效。

(二)学生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系部审批,超过三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补假手续(一)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则由研究委员代其办理请假并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

(二)学生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需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解释原因,获批后方可,并办好续假手续。

第四条续假手续学生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必需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依照请假流程办理。

第五条销假请假期满后必需及时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销假,不然超过工夫以旷课处理。

第六条其它(一)学生请假理由必需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义务并给予规律处分。

(二)上课期间,学生因病或因事临时请假,需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假,并及时报班主任(辅导员)核准。

(三)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天天实际所上课数计较。

(四)每学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上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否则予以休学。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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