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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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18
•【字号】陕价行发[2008]62号
•【施行日期】2008.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6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制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对现行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部分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部分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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