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训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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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训队管理规定
集训队管理规定
为加强队伍管理,经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国家少年田径集训队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集训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集训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田径项目高水平后备人才的系统培养,完善田径项目后备人才梯队建设,为国家培养夺取奖牌乃至金牌的优秀后备人才,促进田径事业可持续发展,成立国家少年田径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少队”)。

为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国少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少队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田径中心”)与相关省市体育局和体育院校共同合作,共同领导和管理下,相对集中训练的队伍。

第三条国少队的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运动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少年运动员,为田径项目未来发展建立体优智健的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国少队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发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勤奋向上的竞争意识,吃苦耐劳的训练作风。

2、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良好环境和有战斗力的团结集体。

3、训练、学习和比赛是国少队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国少队的各项工作都要为训练、学习和比赛服务。

4、立足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培养、着眼未来原则,遵循青少年训练规律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特点,防止盲目追求一时的高水平高指标,创造适合青少年运动员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少队由田径中心直接领导,同地方或院校合作建设。

田径中心负责国少队宏观管理,国少队的组建和布局,研究制定并落实支持性政策,提供专项经费等。

地方或院校协助田径中心管理国少队,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其集中训练、学习,落实配套经费等。

第六条国少队人员确立
1、国少队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翻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由田径中心和合作单位共同协商,由田径中心确定。

2、国少队运动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进行人员调整,确保集中力量培养有发展潜力的运动员。

3、国少队混合组人员构成按地理区域划分,超出区域选调人员须上报中心许可,每组原则上超区运动员不超过2人。

第七条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条件:(1)参加过训练营活动;(2)系专家督导组认可的优秀后备人才;(3)国少队主教练推荐。

未符合本条(1)(2)的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入队,需经国少队主教练书面推荐,对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予以说明。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入队,需经田径中心商运动员所在单位和国少队共建单位,由田径中心最终确定。

被选入国少队的运动员所在单位需予以配合,积极输送运动员入国少队。

第九条运动员的离队(包括输送至国家青年队或省市运动队)需经主教练或原输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离队理由,报田径中心批准。

国少队混合组队员的离队,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国少队运动员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一条国少队成立团组织,负责队伍团务工作,接受田径中心党、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领队职责
1、在田径中心青少年管理部(以下简称“青少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国少队全面工作。

2、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体育总局及田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3、负责队伍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和文化学习,队伍的管理工作,监督队伍完成训练、学习和比赛任务。

4、负责行政后勤保障与队伍的财务预算和管理,核批队伍经费开支。

5、组织国少队的各种集体活动。

坚持住队和值班,掌握队伍各方面的情况。

随队外出训练和比赛。

及时向田径中心汇报相关情况。

6、认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防止队伍出现兴奋剂问题。

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队伍配备医务和科研保障。

8、每年12月下旬向田径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6月下旬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总结和计划主要包括国少队训练、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三条主教练职责
1、负责运动员训练、比赛、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发挥在训练和比赛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运动员成绩,认真完成比赛任务。

做好赛前准备、临场指挥和赛后总结工作。

赛后15日内向田径中心上报比赛总结。

3、制定科学、系统、详尽的训练计划(长期系统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训练计划)。

按规定要求住队和值班。

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运动员执行计划的反馈信息。

4、每月初5日内向田径中心上报国少队训练、参赛简况汇报;每年6月下旬上报上半年训练、参赛总结和下半年训练、参赛计划;每年12月下旬上报本年度训练、参赛总结和下一年度训练、参赛计划。

5、贯彻执行“三从一大”的科学训练原则,严格管理和要求,不断提高训练质量。

坚持科学、求实、创新的训练态度,坚决反对早期专项化训练。

6、深入研究项目特点,不断探索青少年训练规律,积极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敢于突破。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自我修养,做到以身作则,为人
师表,不得打骂或侮辱运动员。

8、加强反兴奋剂知识学习,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切实防止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

9、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重视科研和医务监督工作,加强与科研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配合。

第十四条助理教练员职责
1、助理教练员是主教练的助手,协助主教练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建立运动员训练档案。

2、协助主教练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3、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

4、完成领导和主教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运动员职责
1、运动员是训练和比赛的主体,要增强竞争意识,以饱满的热情参加训练和比赛,把为国争光意识落实到训练和比赛中去,不断巩固和提高运动成绩,完成比赛任务。

2、以“运动员守则”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遵守国少队的一切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3、认真完成每一次训练课,详细记录训练日记,认真完成个人训练和比赛总结。

尊重主教练和助理教练员,积极主动向其反馈训练情况和体会。

4、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5、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6、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自我保护,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品和营养品。

第四章训练、比赛、生活、宣传、出访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主教练制订的全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需经教练组研讨和专家组论证。

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保证训练计划正常实施。

第十七条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训练不得迟到、早退,保
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

不得随意停训,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

第十八条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要严格遵守训练安全要求:
1、训练前检查训练场地和器械,保证安全。

2、训练中注意周围环境情况,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训练。

3、训练中遇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停止训练,严防安全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国少队的参赛计划由主教练提出,经团队研究,领队同意后报中心批准。

未经田径中心批准,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竞赛规程、遵守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

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做遵守体育道德的表率。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使用运动装备和着装(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

第二十二条制定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客制度。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不许吸烟,不许喝烈性酒。

在国少队期间不准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服从住宿安排,不得自行调换宿舍。

不得接待亲友(包括家属)在宿舍过夜。

搞好个人及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讲文明,有礼貌,不说粗话,不大声喧哗,不打架斗殴。

爱护公物,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六条严禁播放、复制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光盘、录相带和录音带。

第二十七条国少队的对外宣传由领队统一负责,重大事情需准备谈话要点,统一口径,注意分寸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国少队内部情况、个人生活。

第二十九条向国外(海外)报刊、杂志投稿须经领队同意。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田径中心的出访纪律。

第三十一条出访时比赛服、专项鞋必须随身携带,不得托运。

出访人员不得为他人携带药品,自用药品必须由队医(或领队)统一携带。

第三十二条出访期间必须统一行动,任何人外出必须经领队批准。

第五章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
第三十三条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种有益的集体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四条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负责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和日常生活中的思想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制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计划。

必须按照规定保证学龄期间的运动员参加正规文化学习,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少队经费预算。

预算内经费开支须经领队同意。

队伍报销必须接受领队核准和财务部门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预算外经费使用需书面向田径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田径中心有关经费使用规定,不得公款私用。

第四十条田径中心购置的所有器材、设备都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按照田径中心有关物品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和报告使用情况。

耐用品严格执行报废制度,易耗品的损耗必须进行记录备案。

第七章反兴奋剂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田径中心关于反兴奋剂的'一切规定。

第四十二条广泛开展兴奋剂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知晓、时刻警惕。

第四十三条切实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参加全国注册的运动员行踪申报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由所在省市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时刻提醒和督促运动员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员使用或误服兴奋剂。

第四十五条运动员要自觉抵制兴奋剂,严格把好药品、营养品、食品和饮料关,杜绝误服兴奋剂现象。

运动员使用药物必须经队医同意。

第四十六条按照规定报告运动员移地训练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

第四十七条运动员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八章赞助与广告
第四十八条国少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的名誉属国家无形资产,有关广告赞助事宜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积极参加田径中心组织的赞助活动和公益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缺席。

第五十条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接受广告宣传须提出书面申请(附广告方案),经领队审核并报田径中心批准。

第五十一条严格遵守田径中心有关赞助规定。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二条对表现突出的国少队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表彰办法另定)。

第五十三条国少队如出现兴奋剂问题,取消主教练、助理教练员执教资格和运动员注册资格。

第五十四条国少队运动员未经过正常程序擅自离队的,开除出国少队,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对运动员、主教练、助理教练员、相关人员:
(1)通报批评;
(2)取消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3)取消参加国际和国内比赛的资格;
(4)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开除出国少队;
(6)取消注册资格;
2、对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取消基地命名。

3、对国少队共建单位:解除共建关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田径中心。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残疾人国家集训队的管理、增强安全防患意识的紧急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抓队伍管理。

各国家集训队在集训期间,基地负责人、项目领队要加强对队伍的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人,实行人员外出请假的制度。

随着北京残奥会的日益临近,运动员的安全尤为重要,对有关人员一些不必要的外出,应尽量减少,避免一些人为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预防灾难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各训练基地、集训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对预防灾害事件发生相关知识的学习,各集训队可利用每周业余文化学习的时间,重点学习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件预防的手段和办法以及在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保护手段、逃生技能等,提高安全防患的意识,必要时进行演习。

(三)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值班、汇报、报告等工作。

各训练基地、集训队要制定出相应的紧急预案,对灾难事件的发生要进行充分的预测,科学合理的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手段。

根据需要建立值班制度,各有关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掌握动态,熟悉防灾的预案,重要情况一定要做到及时向组团办汇报并进行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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