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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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中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劳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劳务中介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诚信、自愿、互利原则;
3.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4. 服务质量优先原则。
第二章劳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四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拥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4. 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业务: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 诚信服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劳动者;
3. 不得利用劳务中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4. 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 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2. 劳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3. 劳务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制度;
4. 劳务中介服务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劳务中介服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劳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 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劳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2. 不得泄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个人信息;
3. 不得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
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劳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接受以下培训: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2. 劳务中介服务专业知识培训;
3. 沟通协调能力培训。
第四章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管理
第十条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 劳务中介服务的内容、期限、地点;
3. 劳务中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 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劳务中介服务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务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劳务中介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劳务中介服务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劳务中介服务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