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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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招标规定通知
河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结合本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交通厅负责高速公路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其它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通过项目报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方能进行施工招投标工作。

三、实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结果报省交通厅批准。

四、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能将其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

五、对于每一招标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不应少于5家,也不宜超过8家。

六、评标办法:
1、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以施工单位的评标价得分占70%,其它各项(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业绩和信誉等)得分占30%,据此确定各投标单位的得分。

2、以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算得的平均投标报价作为评标标底,低于评标标底5%时的投标价为最优报价得满分70分,投标报价低于最优报价时,每低1%时扣2分,当高于最优报价时,每高1%时扣3分,依此类推,算得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

3、施工能力等各项评分,由专家组按下述确定:
1)施工能力:分值为5—9分,以拟投入的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因素定分;
2)施工组织管理:分值为3—6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
3)质量保证:分值为3—6分,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4)业绩和信誉:分值为5—9分,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4、投标单位的2、3项得分之和即为其综合得分。

七、授标原则
1、业主应在截标后编制标底(称业主标底),作为评价投标情况的依据。

业主标底需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2、如评标标底高出业主标底的5%,招标单位应当首先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业主可以按照评标得分排序与投标单位议标;议标不成功,可以重新招标。

3、除上述2的情况外,业主应将该标授予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将工程转包,不得变更施工队伍。

确需分包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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