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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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
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7.02
•【字号】赣地税发[2007]70号
•【施行日期】2007.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
收征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7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民创业致富,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可以委托业主代征税款,但不得在市、县(区)财政局或交通局下拨专款环节直接扣缴。
对委托代征的业主要依法履行委托代征手续,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二、对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的征管可以实行以票控税。
在征管中,要先开税票,后开发票,凭发票再结算工程款项,并将税票、发票直接开具给纳税人。
三、农村公路建设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所得税代征率一律按2%执行,资源税和印花税一律按实征收,不得随工程收入按率附征。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
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抓好整改。
同时,要做好对有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政策,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和谐的征纳氛围。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