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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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渝府办〔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通知
渝府办〔2016〕1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是各级政府必须坚守的底线。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的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现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市政府同意,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并就做好有
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志设置规范、有序和醒目。
三、进一步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保护资金,制定完善的“一源一策”保护方案,深入清理与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各类污染源,并分类实施专项整治。
要在继续强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四、市环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各区县(自治县)进一步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管理工作,切实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效果,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附件: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6年)(另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