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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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刳度改革2021-2关于推迷企止主体責任落卖的思考
洪海
摘要: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经济社会中承担着法律赋予的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安全治理、秩序维护之本,是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
当前,企业 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信息不对等、投入成本高、人才缺乏等问题,本文从完善法律法规、激发内生动力、夯实信用系统建设、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几方面进行阐述,积极探索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的有效路径,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治监管效能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 任,也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进一步拉 动消费市场、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的现 实意义。
但现阶段,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积极性 与主动性不是很高。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成为当前企业 健康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
应 充分发挥和调动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督促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存在的困境
(一)认识不到位,内生动力不足
一方面,虽然现行各类涉企的法律法规赋予了企 业相应的义务,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律 较多,难以逐一掌握。
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中 企业主体责任边界的划分较模糊,缺少完善的制度 设计。
企业主体责任的失责处罚近几年虽已涉及直接 责任人,但大部分还仅限于对企业的处罚。
另一方面,尽管监管模式已经转向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 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但是以政府监管 为主导的观念依然植根于人们的思想中,这一监管方 式还是主流。
人们在观念上,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问题还没有从“要我做”转变为 “我要做”,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未能产生强烈的内生动力。
(二)信息不对称,外部压力不够
尽管商事制度改革后,国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 管,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由于失信 信息受公示项目、归集范围的制约,很多企业的失信 信息公众难以在平台上查询,社会公众对失信信息的 知晓度总体而言是偏低的。
如单用途预付卡的问题久 治不愈,也与消费者对发卡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失信行 为难以知晓有关。
失信信息的不对称,必然无法形成 对企业的外部压力。
(三)投入成本高,企业难以承受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加大 成本投入。
国内一些著名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不断提 高食品安全水平,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的投人是巨 大的。
如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徐福记”,为了捡出霉变 的花生粒,投人700多万人民币从德国进口了两台专 用设备。
不难想象,这种成本对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小 微企业是无法承受的。
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 中,从产品研发、生产、品质管控到营销及售后服务,每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投人。
而成本又是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首选因素。
有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坦言,目前这种状态,如果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可以说是 无利润可言,只能优先考虑落实那些危及人身安全与
作者:洪海,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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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商事喇度改革
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
(四)专业人才缺乏,责任落实难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最终要靠人来完成。
法务、质量、管理、督查等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技术人 才。
规模大的企业还专门设有相关机构来落实涉及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的主体责任。
以食品生产企业 为例,如蒙牛这类国内大型的乳制品企业,一般都设 立数个专门机构来确保质量安全,落实企业在食品安 全上的主体责任。
但对中小微企业来说,管理人员身 兼数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知识与能力往往达不到 应有的专业水平。
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则主要考虑生 存问题,无心考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正因为如此,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常常由于未能履行企业主 体责任造成违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有效制度设计
很多研究表明,“企业要实现有效自律,一般需要 以一定的外部压力为条件”。
这种外部压力主要来自 法律的威慑。
因此,针对我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现 状而言,目前首要任务是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有效的 制度设计。
有研究分析表明,企业主体责任在我国现行市场 监管法律法规中虽不完善,但在涉及企业的行为法中 都有所体现。
但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有些企业 应尽的主体责任形同虚设。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自律规范不够明确。
如赋予企业的 法律责任如何落实,在法律的制度设计中许多条款或 未明确或仅为原则性规定。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 实时,惩戒措施多数只体现在对企业的经济处罚。
三 是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无论是法定义务 还是惩戒都未能完全落实到人。
鉴于这种现状及我国国情,有必要出台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的专门法规,对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界定、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建立科学的多元奖惩机 制、建立落实到人的惩戒机制、失职行为的惩戒修复 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 激发内生动力,强化自我监管体系
最早提出“后设监管理论”的澳大利亚学者帕克(ParKer)研究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意愿与决心、外部环境压力及内部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企业主体责 任是否能够落实的三个主要因素。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意愿与决心至关重要。
从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分析,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 短期看,其资源的投人可能是不经济的,但从企业发 展的长远角度看却是有价值的投人,是企业可持续发 展不可或缺的基础之一。
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 系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强化自我监管体 系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非常重要。
二是企业运行最终是每一个员工共同行为的结 果。
加强员工入职教育以及企业主体责任知识的普 及,通过培训、考核、技能竞赛等形式让不同岗位员 工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非常必要。
三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自我监管机构是推动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根据我国现状,建议 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设专司内部自我监管的机 构,达不到规模的企业可以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兼管 或有专人负责。
明确内部自我监管机构的四大基本职 责,即培训教育、内部监管制度设计、自我监管督查、绩效考核。
考虑到我国小微企业众多的特点,可以借 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有偿服务 的方式代理企业自我监管机构的职责。
四是自我合规督查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环 节。
企业应当赋予自我监管部门相应督查职权,对企 业运营过程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有“一票否决权”。
建立 必要的自我合规督查流程,确保其自我合规义务的履 行。
实现督査过程科学、问题分析准确、违规纠正及时。
五是通过立法等引导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加 大投人。
如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食品药品生产 与经营的企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企业 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内设自我督查机构专业人员 素质。
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硬件投 人,提高产品质量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通过政府专 项补贴或减免税收方式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在涉及安 全生产等重要环节用人工智能取代人工操作,提高自 我监管效能等。
(三)完善信息公示系统,夯实企业自治基础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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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2021-2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形 成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和市场主体自治、行 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但在改 革取得成效的同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然是新型监 管模式顺利推进的瓶颈,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示系 统,在制度设计层面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履职产 生的信息按条线归集,然后实现各条线信息的共享,方 便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其他履职的需要。
可 借鉴欧美的做法,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以民营机构 为主导,归集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 息只有完全归集与公开,企业才会变成真正开放的组 织,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政府由重点查企业行为转向查企业合规。
相对我国庞大的市场监管队伍,欧美国家政府职能部门 机构人员精炼,市场监管秩序总体正常。
其中很重要 的一个因素是企业一旦违规必将重罚。
建议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必查项目,将企业自我监管列人政府职能部门检查项目。
制定企 业自我监管的标准,建立自我监管职责履行、员工培 训考核目录清单等。
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人 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的环节,列出必备硬件的配置 清单。
三是建立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惩戒机制。
相关研 究与案例表明,以严厉处罚为威慑是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的有效途径之一。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人的1倍以上丨0倍以下的 罚款,改变了以往重罚企业轻惩个人的做法。
只有在 企业因主体责任未能落实对社会造成危害、将相关责 任人一并惩戒时,才会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并形成 良性循环。
四是对因企业主体责任未能落实造成社会危害 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失信记录并可公开查询的同时,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 理人及直接实施者建立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在 一定时间内或终身进人相关行业。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在提及构建社会共
治格局时明确提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
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
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积极稳妥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
监管中发挥作用。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通过法律、行
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监管资源,逐步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参考文献:
1.傅伟光、张经:《行业协会概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年6月版。
2. 罗云、熊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工业出版社2018年5月版。
3. 高运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年3月版
4. 杨炳霖:《后设监管的中国探索: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例》,《华中师范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58卷第5期2019年9月。
5.洪海:《法国电梯保障体系初探》,《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月8日第5版。
6. 张学博、胡瑞瑞:《地方试验主义治理的合法性分析》,《科学社会主义》(双月刊)2016年第4期。
7.胡湛:《关于建立“吹哨人”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年第4期。
责任编辑:周晓萍、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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