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译文中的正解与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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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译文中的正解与误解
作者:王文艳
来源:《语文学刊》 2018年第5期
[摘要]“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礼记·曲礼上》,在《二十四史》正文中被征引了
十八次,频率相当高。
但古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却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
译》的译文,今人(译者)对这句话的理解虽然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又与古人的理解并不
完全一致。
有下列三种情况:一是正文理解不误,译文也不误,凡9例;二是正文理解错误,
译文也跟着错误,凡4例;三是正文理解正确,译文却理解错误,凡5例。
[关键词]刑不上大夫;二十四史;二十四史全译;译文
[中图分类号]H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10(2018)05-0047-05
doi:10.3969/j.issn.1672-8610.2018.05.007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
究竟应作何解释,长期以来未能统一意见。
首先,给《礼记》作注的郑玄是怎么说的。
郑玄注《礼记·曲礼上》“刑不上大夫”云:
“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1]101郑玄《驳五经异义》又云:“凡
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
”可见,郑玄
认为有“刑不上大夫”之制。
[1]103为《礼记》作疏的孔颖达也没有否认:“‘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
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
若逆设其刑,则是
君不知贤也。
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
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
都不刑其身也。
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1]103
与“刑不上大夫”观点相反的是“刑上大夫”。
这种观点始于许慎。
许慎在《五经异义》
中说:“《礼戴》说:‘刑不上大夫。
’《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
’是
大夫有刑。
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
礼》之说。
”[1]101之后有班固,《白虎通》卷下《五刑》:“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
”[2]59何休也认为不对大夫用刑,其注《公羊传》曰:“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
巢毁卵,则鳯凰不翔;刳胎焚夭,则麒麟不至。
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
复属。
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
”[3]2277元代陈澔《礼记集说》:“此云
‘不上大夫’者,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4]59清人孙诒让《周礼正义·秋官·小司寇》:“盖凡入八议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仍有刑也。
”[5]2771
当代学者探讨“刑不上大夫”这个问题的文章亦不在少数。
例如,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
了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其基本观点都是“刑上大夫”。
例如:李启谦《“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吗》(《齐鲁学刊》1980年第2期)、陈一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
(《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王占通《奴隶社会法律制度中不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的原则》(《吉林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究竟是“刑上大夫”还是“刑不上大夫”?学者对该问题争论不止。
同时,大家也尝试从
不同角度解释“刑”字。
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答案,据笔者所知,有以下三说:
(一)肉刑说。
例如,李衡梅、吕绍纲认为:“所谓‘刑不上大夫’,只是说肉刑不上大夫,并非死刑也不上大夫。
”[6]宋曦认为:“当时,刑(特指肉刑)是不适用于国人的,以示内外有别。
”[7]
(二)宫刑说。
例如,马小红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具体含义应该是:
家礼不下庶人,宫刑不上大夫。
”[8]
(三)刑辱说。
吕友仁先生认为:“这个‘刑’字当作‘刑辱’解,即种种刑讯手段给当
事人带来的羞辱。
”[9]133
王文艳/试论“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译文中的正解与误解
王文艳/试论“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译文中的正解与误解
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吕友仁先生的“刑辱说”最为合情合理。
“肉刑”与“宫刑”实
则都属于“五刑”之刑、“刑罚”之刑。
吕友仁先生在《〈礼记〉研究四题》之三《“刑不上大夫”旧解发覆》一文中论证说:
“我们认为,千古聚讼不决的原因,首先在于选错了切入点。
而切入点的选错,则与对‘刑’
字的误解密切相关。
我们认为,这个‘刑’字当作‘刑辱’解,即种种刑讯手段给当事人带来
的羞辱。
所谓种种刑讯手段,例如当众辱骂、绳捆索绑、脚镣手铐、鞭抽棍打、剃光头、着囚
服等等。
‘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意思是,大夫犯了罪,该杀就杀,该剐就剐,而由种种刑讯
手段给当事人带来的羞辱则不能施之于大夫。
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刑事追究是不能豁免的,
但在作法上应该给当事人留点面子。
”同时,吕先生还强调指出,“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基础
是“士可杀而不可辱”。
而“士可杀而不可辱”这句话,追本寻源,也是来自《礼记·儒行》:“儒有可杀而不可辱也。
”[9]133
“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中被征引了十八次,频率相当高。
但古人对这句话的
理解却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再看许嘉璐先生主编《二十四史全译》的译文,今人(译者)对这
句话的理解虽然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又与古人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本文旨在借助吕友仁
先生的观点来分析《二十四史》这部史学要籍中的“刑不上大夫”以及许嘉璐先生主编的《二
十四史全译》中相应的译文。
笔者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正文理解不误,译文也不误,凡9例;二是正文理解错误,译文也跟着错误,凡4例;三是正文理解正确,译文却理解错误,凡
5例。
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第一种情况,正文理解不误,译文也不误,凡9例。
正文、译文皆不误,均“刑辱”之义。
1.《汉书·贾谊传》:“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
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
可也,灭之可也。
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
所以令众庶见也。
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
贵之化也。
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故
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
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
讳也。
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
引而行也。
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盭而加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
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
”[10]2258
《汉书全译·贾谊传》:“所以古人说:‘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
’这样做是为了勉
励宠臣守节。
”[11]1064
按:“刑不至大夫”,可以看作是“刑不上大夫”的不同表述。
2.《汉书·司马迁传》:“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
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
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
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
猛虎处深山,百兽
震恐,及其在穽槛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
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入,削木为吏议不对,定计于鲜也。
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
头枪地,视徒隶则心惕息。
何者?积威约之势也。
及已至此,言不辱者,所谓强颜耳,曷足贵乎。
且西伯,伯也,拘羑里;李斯,相也,具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
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
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
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
”[10]2732
《汉书全译·司马迁传》:“《礼记》上说:‘对大夫以上的人不加刑辱’。
这是说士人
不能不严格保持操守。
”[11]1283
3.《旧唐书·张嘉贞传》:“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也。
故曰:‘士可杀,不可辱。
’臣今秋受诏巡边,中途闻姜皎以罪于朝堂决杖,配流而死。
皎官是三品,亦有微功。
若
其有犯,应死即杀,应流即流,不宜决杖以廷辱,以卒伍待之。
”[12]3091
《旧唐书全译·张嘉贞传》:“臣听说刑不上大夫,是因为他接近君王。
”[13]2541
4.《新唐书·张嘉贞传》:“刑不上大夫,以近君也。
士可杀不可辱。
向皎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应死,即杀,独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
”[14]4440
《新唐书全译·张嘉贞传》:“刑不上大夫,因为他接近君主。
”[15]3061
5.《宋史·刘挚传》:“仲宣所部金坑,发檄巡检体究,其利甚微,土人惮兴作,以金八
两属仲宣不差官比校,止系违令,可比恐喝条,视希辅有间矣。
’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颂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贷死而黥之,使与徒隶为伍,虽其人无可矜,所重者,污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海外,遂为定法。
”[16]10861
《宋史全译·刘挚传》:“古代刑不上大夫。
”[17]7600
6.《宋史·刘挚传》:“颂独岿然高年,未尝为奸邪所污,世称其明哲保身。
然观其论知
州张仲宣受金事,犯颜辨其情罪重轻,又陈刑不上大夫之义,卒免仲宣于黥。
”[16]10868
《宋史全译·刘挚传》:“又陈述刑不上大夫之义,终使张仲宣免于黥面。
”[17]7608
7.《宋史·刑法志三》:“熙宁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张仲宣尝檄巡检体究金州金坑无
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
及事觉,法官坐仲宣枉法赃应绞,援前比贷死,
杖脊、黥配海岛。
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
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车,今刑为徒隶,其人虽无足矜,恐污辱衣冠尔。
’遂免杖黥,流贺州。
自是命
官无杖黥法。
”[16]5018
《宋史全译·刑法志三》:“而且古时候有刑不上大夫的制度。
”[17]7133
8.《金史·哀宗守绪纪》:“先帝诏国内,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
丞相高琪所定职官犯
罪的决百余条,乞改依旧制。
”[18]375
《金史全译·哀宗守绪纪》:“先帝曾诏国内,刑不上大夫,用廉耻治理。
”[19]299
9.《元史·不忽木传》:“枢密臣受人玉带,征赃不叙。
御史言罚太轻。
不忽木曰:‘礼,大臣贪墨,惟曰簠簋不饰。
若加笞辱,非刑不上大夫之意。
’人称其平恕。
”[20]3172
《元史全译·不忽木传》:“如果鞭打和羞辱他,就不是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了。
”[21]2441
按:以上诸例正是古人用例支持吕友仁先生“刑辱说”的证据。
第二种情况,正文理解错误,译文也跟着错误,凡4例。
1.《晋书·刑法志》:“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服矣。
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22]4020
《晋书全译·刑法志》:“古代的制度是刑不上大夫。
”[23]736
按:此“五刑”之刑。
知者,上有“死”和“刖”,下有“不在刑例”。
所谓“不在刑例”即免受刑罚之意。
2.《旧唐书·唐临传》:“今议萧龄之事,有轻有重,重者流死,轻者请除名。
以龄之受
委大藩,赃罪狼籍,原情取事,死有余辜。
然既遣详议,终须近法。
窃惟议事群官,未尽识议
刑本意。
律有八议,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
礼:王族刑于隐者,
所以议亲。
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
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
今既
许议,而加重刑,是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
”[12]2813
《旧唐书全译·唐临传》:“礼:王族在隐秘之处行刑,这是议亲;刑不上大夫,这是议贵。
”[13]2291
3.《新唐书·唐临传》:“在律有八。
王族戮于隐,议亲也;刑不上大夫,议贵也。
”[14]4180
《新唐书全译·唐临传》:“王族处死在隐秘之处,是议亲;刑不上大夫,是议贵。
”[15]2898
4.《金史·许古传》:“伏愿依元年赦恩‘刑不上大夫’之文,削此一切之法,幸甚。
”[18]2414
《金史全译·许古传》:“私下希望依照元年颁布的大恩典中‘刑罚不及大夫’的文字,
消除所有这些法令,天下非常幸运。
”[19]1845
第三种情况,正文理解正确,译文却理解错误,凡5例。
1.《元史·赵孟頫传》:“桑哥钟初鸣时即坐省中,六曹官后至者则笞之。
孟頫偶后至,
断事官遽引孟頫受笞。
孟頫入诉于都堂右丞叶李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养其廉耻,教之
节义。
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
’桑哥亟慰孟頫使出。
自是,所笞唯曹史以下。
”[20]4020
《元史全译·赵孟頫传》:“古时候,刑罚不加在大夫身上。
”[20]2990
按:赵孟頫不满意桑哥对他的笞打,认为这种笞打有辱士大夫的尊严,同时也是在侮辱朝廷,所以到都堂上进行申诉,提出“古者刑不上大夫”,意谓不能把这种刑辱施加在士大夫身上。
而译者却将“刑”误解为“刑罚”,与正文“刑辱”义大相径庭。
2.《元史·阎复传》:“昔者刑不上大夫,今郡守以征租受杖,非所以厉廉隅。
”[20]3773
《元史全译·阎复传》:“刑罚不处罚大夫。
”[21]2790
3.《元史·王结传》:“职官坐罪者,多从重科,结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今贪墨虽多,然士之廉耻,不可以不养也。
’闻者谓其得体。
”[20]4146
《元史全译·王结传》:“古代的制度,对于士大夫不施用刑罚。
”[21]3320
4.《明史·刑法志三》:“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
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
’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小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
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
’帝深然之。
”[24]2330
《明史全译·刑法志三》:“古代施刑不加在大夫身上,是为了激励廉耻之心。
”[25]1879
5.《明史·祁彪佳列传》:“古者刑不上大夫。
逆瑾用事,始去衣受杖。
本无可杀之罪,乃蒙必死之刑。
朝廷受愎谏之名,天下反归忠直之誉。
此廷杖之弊也。
”[24]7053
《明史全译·祁彪佳列传》:“古代刑罪不加于大夫。
”[25]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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