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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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顺政发[2013]38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京建住〔2009〕5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运营与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公租房的房源筹集与各项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具体负责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租房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区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与配租、准入与退出、运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由区政府所属机构或区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趸租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主要模式包括:区政府投资并持有运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投资并持有运营;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由开发企业投资并持有运营;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并持有运营。

第六条新建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设标准须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公租房建设意向的单位,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会同区发改、国土、规划等
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结合本区实际,按年度制定公租房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项目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按照届时北京市公租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租房建设和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审核与配租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的公租房,由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及资格动态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格复审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

取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面向本区产业园区职工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企业和职工的资格审核、配租及动态监管工作,建立房屋出租台账,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备案。

跨园区配租的公租房,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供需双方的对接协调和调剂工作。

第十条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另行制定,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确定。

第十二条区政府所属机构及区政府批准的机构出租公租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应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要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家庭必须退出公租房,对于拒不腾退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将出租房屋收回。

第十五条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类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和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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