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定西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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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定西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9
•【字号】定政办发[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定西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定西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28号)和全省打击传销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当前全市传销活动的基本状况
一是传销活动有所抬头,范围逐渐扩大,组织者大多数是外来人员。
二是传销活动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假借直销名义等进行欺诈活动。
三是传销活动出现在城区和下岗职工中,并有向少数民族、学生、退伍军人和农村发展的趋势。
四是传销活动手段更加恶劣,欺骗性更强,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更大。
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也开始显现。
六是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仍缺乏清醒的认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参与者和为传销组织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人员增多。
七是打击传销机制尚不健全、执法手段滞后、执法力量和措施不得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在我市得到有效控制,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退伍军人和农民参加传销的行为,以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重点整治区域是安定、临洮、陇西、通渭、渭源、岷县、漳县城区及有传销动向的城乡结合部。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反映集中的安定区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捣毁传销网络和窝点。
其他各县要继续坚持
露头就打,建立防范和预警体系,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活动扩散。
四、主要任务
(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
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三)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
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活动提供营业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加大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建设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尽快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
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抓好对农民、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打击传销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细致的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监控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
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同时,要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发布警示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搞好综合治理,形成整体执法合力。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的认识。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
精心组织,抓好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在打牢基础,抓好宣传教育,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同时,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规范直销企业。
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六)打击传销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建立和发展直销市场的前提和保障。
各级政府要清醒地看到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进一步坚定信念,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为切实防止欺诈,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把打击传销和直销监管工作做到位,为定西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让人民群众满意。
六、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牵头,实行首办责任制,谁发现谁调查核实,谁接到举报谁调查核实,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依法查处《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凡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案件,要快查快结,并做好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立案侦查。
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公安部门要在搜查涉嫌传销人员居住地、对人身进行检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并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提供信息支持。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教育,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商务、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曝光查处的传销案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城市(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随时掌握外来人员的活动情况以及辖区居(村)民闲置房屋的使用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七、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月-2007年7月):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制定的具体工作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打击传销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牵头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