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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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视力健康,促进他们的学习和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中小学生视力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提高他们的视力质量。

第三条
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应当贯穿于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四条
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加强视力保健知识的普及,宣传正确的用眼姿势和习惯;
2. 保障中小学生每天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3. 提倡合理用眼,避免长时间近距离用眼;
4. 定期进行视力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视力问题;
5. 配备适当的学习用具和设备,如合适的书桌、椅子和照明设备等;
6. 建立视力保护档案,跟踪中小学生的视力健康情况;
7.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形成共同关注和保护中小学生视力健康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
1. 家庭应当积极关注中小学生的视力健康,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视力保护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视力检查和健康宣传活动;
3. 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中小学生视力健康保护的监督和评估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方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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