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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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2
【实施日期】2006.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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